《精神衛生法》第3條規定,「社區精神復健」是指為了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心理重建、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等之復健治療。《精神衛生法》第16條則提到,由「精神復健機構」提供社區精神復健相關服務。精神疾患需要長期服務,不論是醫院或是機構,醫療的服務都有延展性,如果能配合服藥與精神復健,可以讓患者盡早回歸社區,重新面對新的生活。
社區復健量能,不足以回應精神病患的需求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2022年6月,全國具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有1,195,651人,其中屬於慢性精神病患者有132,225人。全國社區精神復健機構中,日間型社區復健機構有79家,登記服務量為3,685人,每萬人口服務量為1.59人;住宿型社區復健機構有168家,登記服務量為7,150人,每萬人口服務量為3.08人,機構服務人數與障礙人數數量上有明顯差異。
今日偏遠的離島三縣與台東縣完全沒有日間型與住宿型社區復健機構,雲林縣與嘉義縣也沒有日間型社區復健機構。日前中央健保署於111年9月擬將通過調整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與日間型社區復健機構的支付點數,應當是未來開設此類設施有利的優勢條件。
精神疾病的症狀與一般的疾病不同,容易有幻聽、幻覺與妄想等症狀,若延誤就醫,可能會出現行為怪異或是自傷傷人的情形。就醫後病情容易被控制,如果在病情穩定下,可以盡早回到原來的生活和職場,所以回到社區延續醫療與復健服務是最佳的選擇。政府應該重視偏遠地區精神醫療與社區精神復健量能的不足,適當的介入輔導成立社區復健機構。
讓專業能力進入社區服務
台灣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締約國,公約精神要求尊重差異與融合平等,公部門除了經費調整外,更應該鼓勵精神醫療相關專業人員進入社區服務,例如精神專科醫師、職能治療師、社工師、心理師以及護理師等專業人員,多多投入社區為回歸社區的精神疾患多盡一份心力,不能有醫院與社區服務上的差異。
近兩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肆虐,雖然目前已逐漸平緩,但是從今年5月之後,住宿型機構必須將輕症或無症狀感染者就地隔離安置/集中照護,增加了機構人員的負擔。未來除了期待有實質補助外,也應該對機構中的工作人員(包含專業人員與第一線的專管員)安排相關教育課程,以提升專業能力。
最後要誠摯的呼籲,精神疾病患者需要長期照顧,社會應該營造友善的環境,不應該對他們標籤化、污名化。當精神狀態穩定後,回歸社區是最好的安置,當醫療專業人員努力時,也希望社會大眾能夠接納這群弱勢團體,在社區穩定生活與就業。
(作者為台灣社區精神復健發展協會理事、屏東精神健康學苑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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