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位蕭姓空軍士兵殺死兩稚子後跳樓自殺,在開春不久的新年傳出如此悲劇,對台灣社會家庭又敲了一下警鐘。「天下無不是的父母」這句話,在近年一次又一次的兒虐、弒子案件中,漸顯其諷刺。家到底還是不是避風港,而現代父母對孩子的態度出了什麼問題?
依據衛福部106~110上半年統計,遭家內虐殺的兒童及少年中,屬於父母或照顧者「殺子後自殺」的遇害總人數計達約50名。其中50%的案件是發生在高風險家庭。2020年家扶中心也統計,經濟和生活壓力佔了一半以上原因。然而,若全歸咎於這些外在環境因素,實在仍讓我們難以理解,身為養育者的父母為什麼如此狠心剝奪自己孩子性命?
不是「攜子自殺」,是「殺了孩子後再自殺」
謀殺案件兩造的關係與樣態類型達十多種,如仇殺、財殺、隨機、情殺、滅跡及借刀殺人等,還有屬於家內暴力的弒親、兄弟鬩牆、父母殺子女(如兒虐、疏忽及厭惡等),以及本文欲探討的殺害子女後,自己也走上絕路(filicide-suicide),甚至連同殺害家內其他成員(familicide-suicide)的殺人。那是一種結合被動與主動的延伸型雙殺(dyadic death)案件。
106年起,衛生服務部保護服務司的「兒童及少年死亡統計」,在死亡原因項目新增「父母(監護人、照顧者)殺害兒少後自殺」這一項,在新聞中則常以「攜子自殺」來報導。然而,「攜子自殺」這種稱法是以父母或照顧者為視角來定義,「帶著孩子一起自殺」的說法,好像孩子也同意這種自殺行為一樣。但其實從孩子的角度,若他們有選擇權,願意「一起死」的應該是極少數吧!可以說,這個說法忽略了整起事件其實是「殺孩」加上「自殺」兩件事的組合,孩子其實是在受支配控制之下無辜的被害者。他們遇害當下的驚恐,令人不忍想像,這樣的舉動,更無疑是侵害與剝奪孩童成長與獨立人格的犯罪行為。
因此,社福界對這樣的用語一直都存有意見。2010年警政署終於函文要求各縣市警局,把「攜子自殺」統一改為「殺子後自殺」或「殺子自殺」,以凸顯此行為犯罪的本質。只是,更改後的用語直接強調暴力,反而激起民眾的質疑聲浪。

殺子後自殺的動機原因類型
檢視國外研究與檢視國內案件,殺子後自殺的被害者大部分都屬仍無自主意志、心智判斷能力尚未成熟的國小甚至7歲以下孩童,平均大約是6.5歲。而相對於男性,女性加害對象通常為幼兒;而男性在排除精神疾患原因下,則更常見。若檢視父母共同下手的案件,其情形極少。
從國內外研究與過去筆者於重刑和死刑監晤談過的此類案件加害人綜合整理,殺子後自殺行為背後的心理原因有幾類:
- 利他殺子(altruistic filicide):這樣的父母可能認為,殺了孩子對他們比較好。這個決定的理由是:孩子留在世上也是痛苦的,黃泉路上還可以一起作伴,反正就算活下來,別人也不會照顧他們,沒爹娘照顧的孩子更可憐等等。從這種「我是為你好」的謬誤認知出發,單方面為孩子決定了生命的存續。
- 報復殺子:美狄亞情結(Medea complex)是源自於希臘神話故事,美狄亞為愛情做了極大犧牲後仍遭丈夫無情拋棄,絕望下為報復而殺害稚子。這種心態的父母會認為,如果孩子是你愛的對象,那我就要讓你感受到被剝奪所愛的痛苦!
- 精神疾患:有些父母是基於精神病症,產生妄想、幻想及錯誤認知,例如堅信孩子是惡魔、被告知要帶孩子上西天,或者在極大壓力下不知為何失控殺人等。
- 經濟與工作挫折壓力:在缺乏人際支持或經濟陷於困境下,生活與原本的預期落差過大或難以為繼,過不了這一難關,因此萌生想要了卻一切的念頭。
- 疾病生絕望:此類案件大致因孩子受疾病折磨,治癒無望又缺乏支持奧援,於是選擇結束雙方的苦難。
若檢視近20年台灣新聞報導十件殺子後自殺的案件,我們可以看到加害人在性別上以男性居多,婚姻問題是許多悲劇的共通因子,遺憾的是孩子最終淪為衝突裡操弄的手段和工具。再者,家庭不睦衍生經濟困境或家庭資源困境導致的婚姻問題,也是主要共同的肇因之一。然而不同於西方,精神疾患因素較少成為關鍵原因。
| 加害人 | 年度 | 殺害對象 | 原因 |
| 蕭男 | 2022 | 1歲半、2歲半子 | 婚姻不睦 |
| 林男 | 2020 | 殺妻與12歲兒 | 經濟困境因素 |
| 吳女(一審死刑) | 2020 | 7歲女兒及6歲兒 | 因婚姻、生活困頓與絕望 |
| 吳男 | 2019 | 10歲女與7歲兒 | 婚姻問題與工作壓力 |
| 張男 | 2017 | 3兒女,16歲女獲救 | 投資失利與婚姻關係不佳 |
| 李男(死刑) | 2014 | 前妻與6歲女 | 家暴前科,懷恨妻,後密封車窗燒炭致死 |
| 楊女 | 2012 | 10歲兒與4歲女 | 家貧受暴欠租,母綁子攜女燒炭 |
| 劉姓夫婦 | 2006 | 子女5人 | 疑為經濟問題 |
| 溫男 | 2005 | 3名年幼子 | 家族關係不佳、自閉與婚姻暴力問題投大圳 |
| 鄭男(死刑) | 2003 | 妻與5歲兒 | 與妻子吵架被趕出家門後殺妻兒 |
近年十大台灣重大弒子後自盡案件。資料整理:作者提供。
什麼樣的心理可能犯下「殺子後自殺」?
過去此類案件事發後,媒體與社會大眾常歸因於社會安全網失能,漏接此類高風險的家庭個案,或遺憾家人朋友沒有及時阻止悲劇發生。當然,漏洞是該補、法規制度是該健全,然而我們也不該忽視這些案件終父母或照顧者的危險心理,否則還是難以預防悲劇再次出現。
心理學家高特曼(John Gottman)曾指出四種毀滅婚姻關係品質的行為「災難四騎士」。而在殺子後自殺的案件中,也存有許多認知扭曲、性格與情緒的缺陷,因此也可說是這類犯罪人的心理特徵:
- 衝動憤怒:低自我控制的人,可能無法忍耐當下的憤怒,如同輸棋就翻桌般,會想要藉由毀滅性的傷害,表達對當前婚姻關係的憤怒,更想掩蓋自己的失敗,以保全自己的面子與自尊,以為如此遊戲能夠重來,下一局會更好。
- 操控性強:這種人傾向自我中心,認為世界要繞著自己轉,其他人都得照著自己的價值與規則走,不如己意便是天崩地裂。殺了孩子再自殺,形同一種綁架,以為自己贏了,能創造一個自認為絕對的道德與倫理秩序,或至少能在另一個世界擁有他們。但父母該了解,孩子不是因為跟你姓或流著你的血液,就完全是你的所有物,隨你擺佈。結束孩子的生命,不在親子教養的權力中。
- 憂鬱絕望:此類加害人中,有因婚姻關係決裂、精神疾病問題、經濟突遭困頓、家人疾病糾纏、人際關係惡化等因素,造成缺乏未來感和希望感,因而認為大家也同樣沒有希望,親子的緣分到此為止。但不管怎麼絕望無助,孩子不該是你的陪葬品、代罪羔羊或救贖工具。
- 最壞的打算:加害者僵固的思維,斬斷所有可能解決問題的希望與資源,認為反正一切都沒有用,就豁出去了!這種最壞的假設,讓父母在絕境中「惡向膽邊生」,自我說服:殺害孩子後自殺,是不得不的選擇。
簡而言之,這些父母無疑是自我中心的,這原因或出於自身兒童成長時期的不幸經驗創傷、人際關係問題及人格養成上的缺陷,導致對生命冷酷、錯誤的以為孩子是自己的附屬品,因而有權利決定孩子的性命,甚至自以為有足夠的合理條件,能脫離自我與社會道德的譴責。

孩子是獨立的生命體,也渴望長大
美國家庭成員與動力關係學者鮑文(Murry Bowen)認為,家庭中的每個人在自身角色、思考及情緒上,要保有自我(角色與心理)彈性變通和個體的距離,較能有健康的身心調適。簡而言之,家人們需要發展出各自分化獨立的自我(differentiation of self),又保有情感與關係連結。否則,可能陷入家庭系統泥沼中,所謂的命運共同體,反成為了箝制大家開展幸福的枷鎖。
非洲有句諺語「養一個孩子需要全村的力量」,意味著孩子的養育或健全教養,是整體社會的責任,也反映出一個孩子的成長,需要自身以外的龐大資源。我認為,台灣社會正處於傳統家族連結關係式微、而個人獨力承擔的能力與資源還尚未成熟之際,父母應該先學會視孩子為獨立的生命體,具有完整的人格權,更關鍵的是,自己與孩子也該發展出成熟的自我分化,需要建立自己的資源系統(如親友、社群、政府協助等),以便在面對困境時能及時得到支持。
本文最後,要以黎巴嫩詩人卡里.紀伯倫(Kahlil Gibran)這句著名的「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your children is not your children)作結。希望父母與照顧者都能體認,這些渴望追求自我生命的孩子,經過你、但非全然來自你。你可以給予愛、自由及支持,但不是剝奪與控制。
希望世間父母們,都能聽見孩子渴望長大的聲音!
(作者為玄奘大學應用心理學系助理教授兼副教務長、註冊課務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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