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育

【投書】海洋的「類保護區」,要比缺乏有效管理的「海洋保護區」更能發揮保護功能!

未來除了要繼續擴大海洋保護區的劃設,同時也開始要盤點海洋的「類保護區」,以及推動里山里海倡議,來增加海洋和陸地的「類保護區」面積。這正是目前國際海洋保育的新趨勢。圖為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 未來除了要繼續擴大海洋保護區的劃設,同時也開始要盤點海洋的「類保護區」,以及推動里山里海倡議,來增加海洋和陸地的「類保護區」面積。這正是目前國際海洋保育的新趨勢。圖為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 圖片來源:Wikipedia

劃設「海洋保護區」並能有效管理,是海洋保育最簡單、最經濟、最有效的方法,全世界都在如火如荼的推動。但台灣在目前的政經情勢和選舉文化下,要能新增大面積的海洋保護區,可說是極其困難,特別是在海洋保護區的分區劃設中,要擴大最能夠發揮保護功效的「核心區」(完全禁漁區)和「緩衝區」的面積,更是難上加難。

許多海洋保護區缺乏嚴格管理

主要在規範和推動我國海洋保護區的《海洋保育法草案》,迄今兩年來仍停留在行政院和立法院審議的階段,還不知何時才會通過。而我國現有的46個海洋保護區,經海保署去年所作的「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評估」結果,發現只有少數幾個保護區有發揮功效,大多數的保護區仍因缺乏管理而形同虛設。

同樣地,全世界目前已劃設的16,000多個大小不一的海洋保護區中,真正能發揮功效,或是有在嚴格管理的保護區,可能也不到1/3。所以未來除了要繼續擴大海洋保護區的劃設,特別是公海和深海海域之外,同時也開始要盤點海洋的「類保護區」,以及推動里山里海倡議,來增加海洋和陸地的「類保護區」面積。這正是目前國際海洋保育的新趨勢。

我國現有的46個海洋保護區,經海保署去年所作的「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評估」結果,發現只有少數幾個保護區有發揮功效,大多數的保護區仍因缺乏管理而形同虛設。圖片來源:海洋保育署

2030年,30%海洋要納入保護區

海洋生物多樣性的喪失以及漁業資源的枯竭的海洋保育問題,和氣候變遷一樣,一直是人類未來可否永續發展的最大問題和挑戰。海洋保育的方法主要有限漁、劃設海洋保護區、推廣海鮮指南,以及追求能兼顧生態、生產、生活三者的里山里海倡議等幾種策略。其中最能夠有效防止破壞海洋生態主要因子──過度及非法漁撈和棲地破壞,莫過於劃設海洋保護區、並有效管理了。因此,增加海洋保護區的面積比,就成為全球以及台灣永續發展的主要指標之一。

2010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愛知目標」,以及2015年的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均要求全球海洋保護區的面積比,到2020年底要達到10%的目標。這項目標雖然只有部分達標(7.8%),但是鑒於挽救海洋生態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國際上從2020年前即已開始倡議:到2030年底,全球需要有30%的海洋納入海洋保護區,也就是所謂「30╳30」的目標。

要能達到這個目標,如只靠傳統為了保護海洋生物而劃設海洋保護區的方式來計算,應是無法達標。但是如果把過去為了其他目的而劃設、但因管理嚴格反而發揮生態保護功效的面積也納入計算,則會大有幫助。這樣的區域因為不是以保育海洋生物為主要目的,所以就給它另外一個名詞,叫做「其他有效地區的保育措施」。

這個從英文「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OECM)直譯過來的中文名詞,可能絕大多數人都無法理解其意義,所以海洋生態學界的同仁乃建議再給另外一個「類保護區」的名稱,如同目前新冠病毒的「類流感化」,比較容易理解和推廣。

其實,OECM早在2010年,就出現在愛知目標的條文中,但直到2018年公約的第14次締約方會議,才給予明確的定義,並建議採用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所出版的OECM指南。為了加速推動OECM的指認和盤點,世界保護區資料庫(WDPA)也在幾年前就開始將OECM列入保護區的另一統計項目。

未來三接LNG接收站順利興建完成及營運一段時間後,預期也會符合OECM的條件,同樣發揮海洋保護區的功效。圖片來源:Wikipedia

三接是否符合「類保育區」條件?

OECM的指認標準需要符合四個條件:

1.它不是傳統以生態保育為主要目的的保護區。
2.有良好持續的管理。
3.發揮了對生物多樣性就地保育的功效。
4.同時符合里海的概念,可以提供該區在生態系服務的功能和價值。

譬如軍港、電廠的進水口、工業港或離岸風場的管制區乃至自然信託或委託民間經營管理的禁漁區、限漁區或遊憩區的水域,經過評估和驗證之後就可以被指認為「類保護區」。目前台灣核三廠的進水口、永安的LNG接收站的港區,以及離岸風機周邊50公尺半徑內的海域,都可算是OECM。未來三接LNG接收站順利興建完成及營運一段時間後,預期也會符合OECM的條件,同樣發揮海洋保護區的功效。

(作者為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及國立中山大學榮譽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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