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投書】讓勞動合作社在「照顧三法」中,共同打造愛與關懷的社會

照顧市場究竟是營利?是服務?是商品?是人性?是道德?當前應該好好思量,如何融合《合作社法》、《長照法》、《勞基法》這三種法規,促進不同的勞動關係健全發展,共同補起易受傷害的社會照顧網絡。 照顧市場究竟是營利?是服務?是商品?是人性?是道德?當前應該好好思量,如何融合《合作社法》、《長照法》、《勞基法》這三種法規,促進不同的勞動關係健全發展,共同補起易受傷害的社會照顧網絡。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照顧」存在市場,需求對象大多是長者、幼兒、病患、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付費者大都不是本人,但有親屬關係;服務供給來自國際移工、本國勞工,收費者也不一定是本人,但有「勞雇關係」、「合作關係」。假如沒有妥適對待、安置、保護,前者將造成父母、子女、配偶親屬的不安和愧疚,後者則可能出現不人道、剝削的弊端。

在近兩年的疫情下,國際移工短缺延續,影響家庭、醫院照護的需求落差,家屬焦慮恐慌而無法安心工作;而國人對「勞動合作社」的不理解,也造成個人勞動者的生計不定和不安。潛在於社會、家庭未爆彈問題的嚴重性,恐怕超過政府補助、企業倒閉、失業數字的表象。

2021年歲末,有人提議將勞動合作社與長照機構經營切割,主張將前者以「合作關係」限縮參與,後者以《勞基法》中的「勞雇關係」處理,亦即要將合作社排除在長照機構服務之外。試想提議者之用心,是在考慮如何保護供需雙方?還是為特定營利機構代言?或是不知道這種意向與做法,將違背了基本法律的保障精神?

在台灣,「勞動合作社」是依《合作社法》經營,而《長照法》則以《勞基法》為主軸。照顧市場究竟是營利?是服務?是商品?是人性?是道德?當前應該好好思量,如何融合這三種法規,促進不同的勞動關係健全發展,共同補起易受傷害的社會照顧網絡,增進人與人之間的互助關懷經濟。

勞動者是「特殊的商品」,需要互助教育

國際合作社聯盟(ICA)敦聘加拿大合作學者賴羅博士(Alexander Laidlaw)編寫《公元二千年的合作社》,報告中指出,「生產性勞工的合作社」是第二優先發展。這在資本主義社會普遍追求營利的勞雇關係經營下,相當不容易實現。幸好,國際勞工組織(ILO)、聯合國(UN)、儲蓄互助世界議事會(WOCCU)、亞洲儲蓄互助聯盟(ACCU)等國際性組織,都長期響應聯合國提倡的「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

日本學者白川真澄也稱勞動者為「特殊的商品」,具有五個特性:「人性、社會性、經濟性、自由獨立性、不可儲存性」,並促請日本政府重視由勞動者/消費者團結互助的多元勞動關係,鼓勵社區的、婦女的「勞動自主事業」(即合作社),提供國民在勞動市場「機會的平等」。

雖然如此,台灣目前仍受困在難題中,如勞動者互助思維面、法律面和機制面的包容性,而最大的困難是,國民普遍不知道自己擁有「自救」、「自助互助」的「合作關係」模式。

長期研究觀察日本、英國、加拿大、北歐等國家,合作教育是從幼稚園生活開始,到大學、社區、教會、社會都有實質的投入,讓青年、婦女可以直接找「合作人」,採取合作社的方式創業。對比下,台灣公民教育嚴重缺乏此種思維,無論是前端體制內的互助關懷教育、後端社會的合作創業教育皆然,以至於在上層的法律、行政出現不相容的爭議。

立意良善的稅制,卻被「假」勞動合作社有利可圖?

2015年9月,婦女界和合作界的產官學計29人,共組「韓國社會經濟訪問團」,由前立委尤美女率團至首爾取經,觀摩了社區型的能源、住宅、幸福生活、縫製、餐飲、咖啡館等10個由勞動者、婦女經營的合作社,也到首爾市府和市長、跨部門相談,期間偶遇來自英國、美國的聯合國婦女代表,互動中我們深深感受到「公部門協力」對合作社、婦女在社區發展和福利創造上的力量。

回國後,大家努力爭取勞動合作社的合理稅制,歷經多次溝通,2019年3月7日財政部公告解釋令,開放承攬的「提供勞務的個人社員與勞動合作社無僱傭關係者」得有條件的適用代收轉付制,即「轉付個人社員提供勞務的報酬,屬代收轉付,不課徵營業稅」。

這項稅制的改變,讓「勞動者=老闆」的「人合組織」,終於卸下長期「三重課稅」的不合理包袱,讓台灣可以像美國、日本和歐盟國家,以稅制鼓勵的方式讓勞動者在關懷初衷下創業,組織合作社,從事勞務服務工作,增加經濟收入,繳納合理租稅。特別貢獻在長者、孩童、托兒、病患照顧需求的人力提供,滿足老年化/少子化的社會需求,實踐「不以營利為唯一」,兼具有社會、經濟、教育、公益多目標的民主組織。

但是改制後,卻也引起一些意在牟利、避稅/逃稅的「假」勞動合作社出現,造成勞動關係管理和照護市場參與的爭議。目前各方的焦慮,在中央相關部會間尚未取得共識。筆者提出融合法律保障、關係認知、平台成本三項淺見與五個建議,希望有助於包容性的「勞動關係」發展,以「關係結構價值」來健全「照顧市場」。

城市社區型,新上線的居家服務照顧強調「三代表多」的意義。圖片來源:屏東愛三倍照顧勞動合作社倪榮春理事主提供。

從《憲法》與國際公約保障看《長照法》空間

《長照法》第1條對服務對象訂有平等原則,但有關勞務提供者的部分,則是屬於《憲法》,也是《公民與政治公約》、《社會經濟文化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和《CEDAW公約》之國際公約國內法的工作權保障範圍。

2009年國發會、勞動部關心婦女創業和勞動力的促進,筆者曾受邀做了有關「婦女、微型融資、合作社創業」的專題演講。時任主委的長官們有意推倡勞動合作社,但因當時的稅制不利於弱勢婦女、盲胞按摩勞動者經營而告停止。

後來在2013~2015年間,陪伴台灣的婦女團體認識合作經濟,在各地區研討會授課,收集資料,提出《台灣農村婦女合作經濟》專題報告,聯合國的國際委員們特別關注而納入結論建議,也促成後來《合作社法》修法通過,在2015年6月3日施行。如今7年即將過去,感謝監察院委員們的關心,在聖誕節前完成「合作事業調查報告」,但是,我們仍然等不到行政院回應《合作社法》第7-1條「行政院應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而這項基金關係著長期合作教育、循環性融資、信用保證、保險等事業推行。

對照瑞典、美國和韓國,在社會型企業聲浪下,從國會法案到行政體系都全力支持,美國總統歐巴馬特命白宮官員與合作界150人代表長談,行政體系連續4年提出預算,每年美金2,500萬元,建置國家/地區發展中心與循環性基金融資機制,發展在地照顧全民的、跨世代的合作事業永續發展。

2016~2017年間我再次研究《兩公約》,強調自由結社權落實於工作、住宅、教育和合作金融,可惜主責機關在事後,沒有意識到「結社經濟權」如何落實的重要性。當年審查會中,分別得到衛福部長官、原民會長官和勞動部長官們的認同,他們都表示,將支持台灣也要重視國際所推動的「勞動合作社」。事隔多年,政府對人民應該要信守承諾,無論是從婦女、從國民經濟機會出發,都是朝著「保障並積極促進經濟發展」的方向前進。這也正是來自南非、瑞士、韓國、印度、美國等國際委員們所肯定的「公部門協力於民間團體發展」,共同實踐國際公約的精神。

《長照法》基本上是依《勞基法》管理「雇傭關係」,沒有將《合作社法》管理下「合作關係」平台的本國勞動者納入。這群人許多是婦女,教育程度在中等上下,雖然不能稱為「菁英」,但她們保有愛心、不畏苦,努力提升自我取得照服員證照,是長照系統中的第一線尖兵。當前規範遺漏了共同經營的勞動合作社,也違背《憲法》保障與國際公約法在工作權、自由結社經濟權的落實。

回想,國際公約委員們在非正式會議中曾鼓勵筆者:「合作社一開始雖小,但會長大貢獻社會,希望政府能懂!」「合作社的興衰,國會是關鍵支持角色。」中央與各級政府實應獎勵與扶助合作事業發展,給底層勞動者平等的機會。

公部門按照舊有模式評鑑,合作社如何成為可能?

相關部會都十分關心長照特約單位的品質、勞動條件和各項照服員的保險。這些規定在《長照法》第32-2條,關係到各縣市政府的「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招標內容與民間參加資格。

這裡要特別強調兩件事:首先,個別勞動社員透過合作社平台,取得照顧市場的外部承攬、委任契約後,在內部合作關係下,社員簽訂的是執行個人承攬業務(即次承攬)工作,符合《長照法》第64條「個人看護者」規定,但不同於「勞雇關係」下的「勞動契約」,社員領取的是「酬勞」而不是薪資。

其次,保險成本和負擔主體也不同。因個人勞動社員屬於「無一定雇主,而且不是受雇關係」,在實務上,都由合作社輔導至相關的「職業工會」進行投保,由社員自己全額負擔。

遺憾的事,卻發生在2021年的花蓮。當「真」合作社按著《長照法》、縣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契約規定,以及衛福部評鑑項目要求等,確實輔導社員進行投保,甚至增加照顧服務員投保責任險、團體意外險、防疫險等項目,優於一般具有「勞雇關係」的單位,卻仍慘遭不理解合作社模式的長照機構評鑑委員,把8個項目全都評分為「0」!隨後的申訴,仍遭拒絕評分。這種對合作社的誤解與打壓,也阻礙了提供本國弱勢個人、婦女勞動力服務的機會。

筆者思索,委託評鑑的衛福部和委員們,有必要去認識「國際合作經濟、模式及其時代意義」。如今僅抱持《勞基法》執行,而忽略上述各種公約、法律的保障,導致國民經濟的合作社備受負面評價和爭議。

還有些人質疑,合作社「低成本、高酬勞」,是不是會擠壓其他勞雇關係參與者的市場機會?筆者闡明,勞動部一向將合作社視為「非典型就業」,如果「非典型」中「勞動者=老闆」的事業體,能做到尊重勞工、增加工作機會、提高所得而改善生活等各種吻合勞動政策的目標,甚至更加碼做到地區自我照顧、增進社會福利,政府不但節省支出,還可以增加稅收。這樣看來,各部會不僅不該打壓、限縮合作社經營範圍,反而更應該推展合作社在照服市場創業。

伯拉罕(Plahan)共生照顧勞動合作社是由泰雅耆老命名,涵義為烤火、互助、興旺。研發不同照顧模式,採24小時居家服務連照顧、重症返家服務、友雞生活(生產勞動)、代間互動,帶動長照需求者與家庭的希望。圖片來源:伯拉罕共生照顧勞動合作社理事主席林依瑩提供

實際上,計算合作社提供勞務的總成本,應合併社員自己全額投保的支出部分才是全貌。另外,職業工會每月收取服務手續費新台幣50~180元不等,而合作社代收轉付給社員的酬勞,須扣繳二代補充保費,運作上也要付出施行社員的合作教育與民主深耕活動,相對而言,合作社的成本反而較高於其他服務單位。

既然如此,為何還要選擇經營合作社?

大家必須更了解合作社!給公部門五大建議

因為,「真」合作社不剝削社員,結餘拿來公益,年終再按勞務貢獻攤還剩餘收入,所以社員「酬勞高」;有志工認養社內工作,社員共商共決,在工作上有較大彈性、較高的自由,甚至有些地方從創新照顧模式發展到互助生產,集結青年回流勞動力,包括弱勢婦女、二度就業者、中高齡者、或身兼照顧家庭責任和賺取生活所需的人,都可能在此得到滿足。

伯拉罕共生照顧合作社,照服員服務照顧大甲溪及大安溪沿線部落120位失能長輩及身心障礙者,也透過環境美學設計,創造部落生活美學和美術館。圖片來源:伯拉罕共生照顧勞動合作社理事主席林依瑩提供。

這樣的選擇,不但符合賴羅博士的畢生研究觀察,也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的長期倡議,讓婦女、青年的才能在社區的各類合作社發揮,積極地提升「社區自創福利」的蓄積力。誠如瑞典合作學者Sven Böök著述《世界變遷下的合作社基本價值》所提出,合作社實踐「結構關係價值」在「個人-組織-社區-社會」連結,就像日本社會,人們在弱勢地區和弱勢組織中,互助體現出真正的跨世代地方創生價值。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核定,「合作社分享共同利益的理念與實踐」,為「人類無形文化遺產」,這項遺產,需要整體社會「呵護、保存和傳承」給下一代。政府應承擔起教育責任與義務,因為這關係到易受傷害的社會照顧網絡,也深深影響底層國民互助合作的機會與生計。在《憲法》、國際公約法之國內法保障下,建議行政院和各主管機關可行的協力如下:

  1. 請行政院設置「頂尖的上層組織」、工作小組,推動國民經濟合作事業與發展基金籌措,跨部會協商,增補「如依其他法律設立照顧機構適用」於《長照法》的包容性。
  2. 請內政部先針對照護型勞動合作社提出「合作關係」下的檢視辦法,以辨識「真」、「假」合作社;要求業者遵守合作教育、訓練原則;並協調衛福部、勞動部,納入合作經濟專業者共同評鑑長照機構,以期破除成見,公正客觀,避免「劣幣驅逐良幣」之道德風險。
  3. 請勞動部協調內政部、原民會,重新商議、檢視、增補「勞動契約型態指導原則」暨檢核表,回應合作學者、業界意見,廣納「合作關係」事業體的特性:民主性、互助性、教育性、公益性等,甚至是部落文化性。勞動檢查除了採事後個案認定外,相關屬性更應在事前普及認知,以免各界團體和勞動者社員擔心害怕,回歸一個友善的、鼓勵的、確定的經營環境。
  4. 請衛福部、勞動部、內政部,在短期間共同協力合作教育施行,尤其協助主責相關業務人員、評鑑委員們,能真實理解「合作社模式」的意義與營運,才能公正勝任全體照護機構的勞動檢查、評鑑。也請教育部將前端「合作人」的公民教育納入體系,發揮部會間協作之力,落實《兩公約》和《CEDAW公約》國際委員所提出的結論性建議。
  5. 請金管會、產險協會和內政部協助,開發「合作關係」下的保險新產品,從國際間(WOCCU、ACCU)提供「微型企業」的「微型保險」思考,替代「雇主賠償保險」,避免混淆勞動關係,創新真正具有保障的保險商品給底層國民,並適用在其他的勞動合作事業如運輸計程車等,實踐人本的社會經濟創新政策。

面對貧窮困苦、戰爭無情、金融不安定、疫情威脅的挑戰,國際合作經濟貢獻出無國界的長期關懷,無論從互助思維、從合作社運動實踐、從《憲法》保障、《兩公約》和《CEDAW公約》精神,都需要國家的友善機制合力鼓勵和扶助,讓國民在多元的社會、經濟的自由選擇下,發展親近人民生活與土地的「結社經濟」組織,讓遵守國際合作社七大原則的「真」合作社遍地開花,共同改善我們與下一代的照顧環境。期待各界捐棄過去的成見,一起督促推動「互助關懷的合作經濟模式」,傳唱合作先驅們的目標:「增進社會道德進步與幸福」。

(作者為國立臺北大學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兼任副教授。鄭重感謝立翎會計師事務所陳玉翎所長於百忙中撥冗,提供相關實務資料,供筆者撰述分享讀者;福智文教基金會克服疫情之萬難,舉辦線上「2022年教師生命成長營」,讓筆者觀照到利他心的推動,公部門的關係協調,是成就人民最大幸福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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