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

下一個滅種的,可能是獵人:反對脫序狩獵,更不該用「血統特權」否定原住民族的文化

在原住民族議題上,國家的責任不是用「刑事上綱+污名化敘事」來取代治理,而是與社群共管,建立可遵循、可監督、可回報的制度,讓權利與保育彼此支撐。 在原住民族議題上,國家的責任不是用「刑事上綱+污名化敘事」來取代治理,而是與社群共管,建立可遵循、可監督、可回報的制度,讓權利與保育彼此支撐。 圖片來源:Gorodenkoff/Shutterstock

首先,我可以明確表態:我反對任何以戲謔、虐待、無差別陷阱或短時間大量獵捕來對待野生動物的行為,也支持社群內部與國家制度對「脫序狩獵」做出有效處置;但我同樣反對把這類個案的道德憤怒,偷換成對原住民族集體權利的否定,更反對用「血統特權」、「濫殺護照」這種種污名化語言,取代對法治與治理的嚴肅討論。

事實上,原住民族狩獵權的本質不是「免責」,而是憲法與國際人權架構下,與傳統領域、生活方式、文化延續相連的集體文化權與自決權;它應被看作「可被治理、也應共同治理的權利」,而不是個人憑身分即可任意行使的特許。

尊重傳統文化同時維護生態保育

憲法釋字第803號已清楚指出:憲法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其所稱「傳統文化」不只限於祭儀,也包含依部落族群所傳承的飲食與生活文化。因此「以自行獵獲之野生動物供自己、家人或部落親友食用或作為工具器物」的非營利性自用,屬於文化權的範圍。

同時,大法官也提醒價值衡平:立法者規範或授權管制時,除有特殊例外,原則上得獵捕、宰殺或利用的野生動物「應不包括保育類」,並肯認以事前核准作為管制手段可以符合比例原則。這段意旨的重點其實是「權利與保育並行的制度化衡平」,而不是把權利貶抑為特權。

更重要的是,立法者後續也確實走向「制度化」而非「情緒化」:2025年2月18日修正的《野生動物保育法》,已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及非營利自用的需求納入規範,並在條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必要情形」下得涉保育類的管制辦法,且透過核准/備查、種類數量、期間區域、文件與程序等方式加強控管。也就是說,今天真正該辯論的是:這套「必要情形+嚴格程序+回報監測」如何落實、如何與部落自主管理接軌、如何避免脫序者鑽漏洞,而不是把爭點簡化成「挺檢方=挺保育;質疑檢方=護短」。

原住民獵人被污名很久了,年輕一代願意當獵人的有幾個?下一個要擔心滅種的恐怕不是野生動物,而是活生生的獵人。圖片來源:Atosan/Shutterstock

國際視野下的原住民族狩獵權:權利、保育與治理並行

若把視野放到國際討論,這種「權利-保育-治理」的三角關係早已是主流人權框架:《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UNDRIP)確認原住民族對其傳統擁有、使用的土地、領域與資源享有擁有、使用、發展與控制的權利,並要求國家尊重其制度與關係。《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也保障「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而聯合國經社文權利委員會第21號一般性意見進一步把文化理解為群體生活方式、價值與實踐,國家不應以歧視性或過度壓制方式使少數族群或原住民族難以維繫其文化。

這些都指向同一個結論:在原住民族議題上,國家的責任不是用「刑事上綱+污名化敘事」來取代治理,而是與社群共管,建立可遵循、可監督、可回報的制度,讓權利與保育彼此支撐。

因此,我的立場可以很清楚也很一致:第一,對任何不尊重生命、違反社群禁忌、破壞保育目標的「個人脫序行為」,要有社群內部的紀律與國家制度的處置;第二,不能把少數人的行為貼上「原住民族文化」標籤來進行集體污名化,更不該用「血統特權」框架去否定原住民族的文化權與自決;第三,與其喊加重其刑,不如把力氣用在共管治理:獵人資格與訓練、工具與獵法限制、回報制度與資料庫、科學監測與總量/區域管制、以及部落自主管理與政府合作的常態化。

釋字803與國際人權的共同精神,從來不是「放任」,而是「在尊重原住民族權利的前提下,把責任制度化、把治理共同化」;走這條路,才是真正同時捍衛原住民族人權與生態保育。

原住民獵人被污名很久了,年輕一代願意當獵人的有幾個?下一個要擔心滅種的恐怕不是野生動物,而是活生生的獵人。

(作者為成大考古學研究所教授,本文經同意轉載自作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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