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得以生存在台灣幾百年的歷史,是因為原住民族懂得如何與大自然共有共享土地上的資源,而不是外界所述大量的破壞自然環境及動植物生態。
自從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布實施後,原住民族的狩獵即成為法律及警察管制的囚犯,雖然環保團體為保護動植物的出發點是好的,但他們卻忽略了,長久以來一直是殖民政府毫無計畫的取用台灣自然資源,使動植物棲地面積與品質持續下降,導致動植物族群量及其生態的自然平等。我們始終無法在保育及狩獵的二分法下取得可相容性,因為狩獵不僅牽扯到各種生態保育與動物權權利爭執,也牽扯出原住民文化傳承和經濟發展,這些面向都使環保團體的保育工作及原住民族傳承文化的狩獵權更趨衝突性。
而在過去許多因狩獵權而被移送法辦的案例中,例如:宜蘭南澳原住民及台東市卑南族巴布麓部落(Papulu)族人進行年度大獵祭(Mangayaw)時遭到警方刻意上山查緝,都讓我們看到了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是正在被政府及法條管制的,警員任意執法而援引的依據,無法考量到部落文化脈絡,將觸法的族人以《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送辦,這樣的法律殖民情況下,是極有可能使原住民族長久的生活智慧消失的。
政府基層人員依法辦事的態度,間接顯示出國家體系及社會結構的不健全,原住民族需要更多的明文保障原住民族權益,而不是如同原委會雖提出「原住民族狩獵辦法」,但是卻因怠惰及政黨輪替,遲遲無法讓該辦法從法律上正式保障原住民族合法狩獵,並使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得以傳承下去。
而透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於原住民的狩獵管制下,讓我們了解到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要經過合法的槍枝、合法的狩獵、合法的物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之辦法,才得以讓原住民行使狩獵權。這樣的條例不僅侷限了原住民族的文化傳承,也限制族人在傳統領域行使傳統文化,這樣的條例規定不但可能讓族人吃上官司,也可能間接導致族人與傳統領域失去其連結。
在原住民族狩獵申請程序上,我們也看見為何原住民族族人常常違法狩獵,因為主管機關將狩獵範疇限縮於「祭儀需要」,另外在申請表格上必須填寫狩獵日期、地點、獵捕物種及數量。關於這兩項看出申請狩獵上的窒礙難行,狩獵本身就是一高度不可預測之行動,原住民族要如何確定自己的捕獲物種及數量呢?政府作為資源管理者及分配者的主流價值觀,導致原住民族狩獵權文化硬生生與自我傳統文化的造成裂痕,原本政府本意應依人民需求,但是我們卻看到政府對於多元文化的尊重,還是處於一種不明朗的狀態下,使得原住民相關權益及生活遲遲無法改善及被法律保障。
最後我們可以發現到,雖然政府在法律制定及規範面等有許多不同面向的考量,制定的法律持續邁向僵硬化,造成原住民族與政府越來越多的衝突,原委會卡在國家政府及族人間的無奈,都使得原住民族對於國家政府及原委會的期待大打折扣。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在某些族群中是扮演極重要的文化傳承行動,而原住民族應該發展出更強的民族集體意識,使得族群力量增強,形成對政府對抗的勢力,進而促使更多保障原住民的法條及權利得以被立法化。
(作者為國立東華大學原住民學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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