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經常思考,經歷災難之後,怎麼繼續接下來的生活。我研究過的兩群人──藏人與門巴人──有各自不同的經歷與選擇。
藏人在邊界戰爭爆發、侵略統治事實形成後,追隨領袖逐批逃亡至印度與尼泊爾。至今逃亡在外的約10萬藏人,有一半以上居住在印度政府設置的屯墾定居點(rehabilitation camp),當地人口中的「settlement」安置區。
門巴人碰到的災難則不是戰爭,而是跟「壞天氣」有關,例如高降雪量與時間過長的寒冬,或者每年夏初強降雨造成的泥石流。這種每年都會發生兩次的氣候風險,他們選擇與不同海拔高度的社區結盟,在不同季節前往當地的盟友家園空地居住換工。
兩者相比,前者是緩慢累積的衝突爆發,導致長距離並且無法預期何時能夠回返的流亡,後者則是能夠預期但無法掌握時間與事件細節、並且難以通過治理改善脆弱性與風險的失所。
藏人在印度的災後安置與重建
1960年代印度剛度過第一波國家經濟發展上升期,印度總理尼赫魯推動各邦政府為難民分配土地。如同今日許多國家接受難民是為了補充國內需要的勞動人口,分配土地與設置屯墾定居點也有開發地方的意味。1961年,Karnataka邦(當時的Mysore邦)分配超過3,200英畝森林土地給西藏人,建立了第一個西藏流亡安置區Bylakuppe。藏人為這個家園取的正式名稱為Lugsam Samdupling,也就是我們口語中的「老營地」。截至2023年,Karnataka邦的幾處安置區共約有21,300名藏人登記居住,達蘭薩拉所在的Himachal Pradesh邦則約有15,000人。
世界銀行災害重建框架(Disaster Recovery Framework)將「安置」(Resettlement)定義為「將受災人口從危險區域轉移到更安全地點」的過程,包含臨時安置(中繼安置)與永久安置;「復原」(Rehabilitation)則強調恢復生計、社會網絡和社區功能的多方面過程,涵蓋基本服務的恢復(水、電、衛生)、生計來源的重振、居住環境與社區環境的復原、治理安全與法治的確保,以及地方社會關係的重組等等。
關於災後安置與重建,聯合國難民總署(UNHCR)與聯合國人道事務協調辦公室(OCHA)的原則(Strategies for Transitional Settlement and Reconstruction)包括以下幾點重要提示:除非絕對必要,否則避免以安置為最優先選項;盡可能縮短流離失所的時間與距離;支持受災者的定居重建;確保人們的權利與土地安全;讓受影響的人口參與決策;以及確保面對災害的脆弱性能得到適當調適。
藏人難民在印度的發展,印證了以上原則與建議的某些部分。首先,作為一個流亡群體,西藏流亡政府(Central Tibetan Administration,CTA)具有雙重任務:恢復西藏自由、安置西藏難民。儘管政府職能有限,流亡政府被印度政府給予權力管理藏人團體與安置區,並實施難民主導的倡議。
藏人流亡初期面臨水和食物短缺的困境,需要用少量現代設備將大片叢林轉化為可耕地。儘管接收大量國際援助,第一個十年依然充滿死亡和疾病,特別是兒童,因過度擁擠、營養不良、衛生條件惡劣和氣候突變造成人口減少。但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之後,安置區建立了農田與苗圃、學校、醫院、寺院和文化中心,並且組織牛奶合作社和手工藝中心,以及外出經商合作的毛衣銷售協會,從農田耕作到農產品銷售的完整體系,構成安置區內的社會安全網。儘管對累積財富並沒有太大幫助,這些生計與地方社會關係重組卻給予難民群體參與發展並且實現倡議的機會,對他們的身心健康、社區與經濟活絡都有貢獻。
然而,藏人接受安置後所屯墾居住的土地並不屬於他們所有,造成土地權利上的不安全性。印度的西藏安置區可分為3類:在邦政府租賃土地上建立的指定安置區、透過西藏註冊社團購買土地建立的安置區、在非正式居住和使用的土地上建立的自發安置區(如德里的Majnu Ka Tilla)。除了第二者外,其餘兩者的土地都有可能被政府收回,可能必須放棄流亡重建的家園。因為這些原因,CTA和印度政府聯合制定了《2014年西藏安置政策》以鞏固印度的西藏人口,然而這並未改變人口從安置區大量移出、離開印度的現象。

重建「能夠繼續生活」的方式
藏人定居點的成功與弱勢點出:
1.社區自治權的重要性:CTA讓我們看見,即使在法律上不被承認,流亡社區也可透過自我組織和治理實現繁榮。這意味著,難民在安置規劃、資源分配和社區管理上的實質決策權需要受到保護。
2.文化機構優先重建:藏人在安置初期先建立寺院、學校和文化中心,而非僅僅提供住房。這確保了文化傳承和社區認同能夠延續。一般重建與安置計畫往往僅從空間機能性去考量,忽略了建築與場所本身的象徵意義,與在文化活動中所體現的價值。
3.經濟自給自足的長期規劃:藏人安置區從農業起步,逐步發展出手工藝、旅遊、教育等多元經濟基礎,而非依賴永久性補助。藏人的例子也能看見,政府在經濟活動方面放棄主導,改為輔導社群原有或者自行發展出的經濟活動,並從事其他作為,提升這些經濟活動的附加價值。
4.NGO化的靈活運作:NGO身份使藏人社區能夠吸引國際資金和支持,同時保持文化自主性。NGO機構與族群內部既有的氏族習慣法自治組織分開、保持獨立,確保運作的靈活性。機構身分與民族身分可能造成公民身份與文化認同的張力,重建過程不應迫使他們在「接受外來援助」與「保持文化主體性」之間做抉擇。
5.對安置地的所有權,以及是否回到原鄉的土地權利爭議:即使是「成功」的西藏模式,也面臨年輕世代外流的挑戰。受災社群重建需要創造足夠的經濟機會和文化吸引力,讓人願意留在或返回部落。或者可預期的是,會有更多離散的居住方式開展出來。
台灣過去以莫拉克風災為案例探討的研究已經指出,災後重建計畫必須在時間與制度限制下快速且全面實施,導致原住民族參與不足,難以滿足原住民社區在各方面的復原需求。這種「速度優先」的做法與未能完整考量文化的方案內容,讓政府與慈濟、紅十字會等慈善組織合作,展開大規模重建與遷村計畫,強制居民放棄部落家園與土地所有權,換取安置社區的房屋使用,足以做後為往後的所有風災安置重建借鑑。
「速度提升」應該放在「受災人口參與制定方案」的前提下,妥善處理中途安置土地與原初家園土地的所有權,規劃並滾動調整長期的復原方案。這需要能夠理解當地、並長期與受災人口共作共生的法人機構來執行,避免文化與價值體系不相容造成的心理壓力與困境。
緊急救災行動之後,是長時間的復原與重建。除了物質方面的重組,也包含各種心理適應的過程。家園恢復的目標,可能也需要貼近每個不同階段的現實,去調整預期心理。災難之前的家園社區可能往某一種方向發展,災難之後則可能前往不同的方向,改變並不總是只會帶來傷害與遺憾。
門巴人為了保障自己家戶的安全而發展盟友,盟友之間形成世交,逐漸在救難換工的經濟與安全活動之外也發展出經濟與社會性的夥伴關係,包括政治行動與情感連帶,甚至在氣候暖化、移居已非必要之後依然延續。或許,災難打開了部落主義的封閉性。
另一方面,村議會允許將村中共有土地分配給需要搬家(重新建造房屋)的村民,形成一戶隨著災難事件演進,連續建築多棟房屋來測試安全的景象。保護共有資源包括土地、河流、儲糧與耕地,並未因災難事件的襲擊或者貧窮問題而喪失。我認為這些都是讓我印象深刻的作法,在此寫出與讀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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