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國際舞台上長期以「人權立國」自許,但人權的真正考驗,往往發生在災區而非外交場合。當災難來臨,政府強調「要快」,但重建若未建立在人權保障的基礎上,制度本身就可能成為下一場災難。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事件後,立法院正同時審查2項重建條例。行政院版以穩定災區、追加預算為核心,國民黨團版則承襲《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授權政府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遷居」。這樣的條款看似出於防災之需,實則再次開啟「強制遷村」的法源空間。
莫拉克的制度陰影
15年前的莫拉克重建經驗,揭示了這樣的制度風險。當時許多原住民族部落被迫離鄉,永久屋土地登記在國家名下,族人僅有使用權,失去了傳統的居住土地。這不僅改變了生活空間,更切斷了社群與文化的連結,引發抗爭與訴訟。例如受災原住民在2009年11月發起兩次的「狼煙行動」抗爭、嘉義縣來吉部落在2010年4月提出撤銷劃定特定區域的訴願、以及屏東縣阿禮部落同年8月提出撤銷劃定特定區域的行政訴訟。當「防災」凌駕於「人權」之上,原住民災民就變成人權受害者。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2020年在《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中明確指出,強迫原住民因天然災害而遷離原部落,可能妨礙「遷徙與擇居自由」,政府應准予返回原鄉,並檢視相關法規是否侵害自由遷徙權。這份報告不只是行政建議,而是依據台灣《兩公約施行法》對於莫拉克災後原住民人權的正式檢討。若新的重建條例再度忽略程序性人權保障,等同違背台灣「人權立國」的承諾。


災後重建,應回到人權中心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10條明確指出「不得強迫原住民族遷離其土地或領土。如果未事先獲得有關原住民族的自由知情同意和商定公正和公平的賠償,並在可能時提供返回的選擇,則不得進行遷離。」
台灣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2條也呼應同樣原則。這些制度性規範共同界定出重建政策的底線──強迫原住民族遷離其土地,違反國際原住民族權利。而這也早已內化於台灣的《原住民族基本法》之中。
花蓮災區的災後重建方案要納入原住民族人權。若法律在尚未完成災情盤點、尚未諮詢社群意向以及提供多元災後重建的選項,將重演莫拉克的錯誤。真正的人權治理,不是讓人「安全離開」,而是讓人「有尊嚴地留下」。
(作者為國立屏東大學文化發展原專班副教授、現任美國華盛頓大學訪問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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