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陳爸,一位在家自學家庭的家長,同時也是實驗教育的資深推動者。我有 3 個孩子,他們從國小到高中都透過申請個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在家自學。我的大女兒明秀,高中畢業後在日本創辦滑雪學校,隨後赴美讀大學,現在已在好萊塢擔任場記和副導,投身影視產業;老二明哲也在台灣高中自學畢業後前往美國深造,即將在今年 6 月畢業;而最小的女兒明玲目前也正在高中自學階段。
除了長達 22 年的在家自學經驗,我也曾與鄭同僚老師一同創辦台北市第一所高中階段的實驗教育機構、第一所技術型機構,乃至於由政府主辦的台北市影視音實驗教育機構。這段經歷讓我對各種型態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都有深入的理解。
我們家從實驗教育三法尚未制定前就開始自學。法律的保障確實為更多學生和家長打開了大門,讓適性揚才的理念得以伸展。然而,在長達 10 年的法律實施後,我深切地感受到資源分配的不均與行政體系的落差。
今天我站在這裡,希望立法院能夠正視實驗教育能否成功的 3 個關鍵支柱:專責單位、專業審議、專家輔導。唯有在全國範圍內建立這 3 項「三專」機制,才能真正確保每一位學生的學習權和每一位家長的教育選擇權。
第一專:專責單位──讓上萬名實驗教育學生擁有穩固的服務窗口
目前全台有上萬名的實驗教育學生,然而,我們的第一線行政服務體系卻遠遠未能到位。
在全國 23 個縣市中,只有極少數地方政府設立了專責單位,分別是 109 年成立的台北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以及 112 年成立的台中市教育局創新教育科。這兩個單位是目前僅有掌管實驗教育三法的專責機構。
但在其他縣市,實驗教育的業務往往是由教育局內部的承辦人輪流擔當,甚至外包給特定學校辦理。這樣的輪替制度,導致申請家庭找不到一個固定的、持續性的窗口進行諮詢。行政經驗無法集中傳承,更談不上累積專業,使得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在面對日益複雜的實驗教育需求時顯得力不從心。
實驗教育所涵蓋的面向極其廣泛,包括個人、團體、機構的非學校型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及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等,橫跨國小至高中階段,更涉及學費補助等複雜議題。如此多樣、專業的業務,必須由一個具備單一且持續性的專責單位來承載。
國教署透過《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可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業務。中央政府有責任、也必須好好地督導地方政府,立即成立專責單位。這些單位不僅要負責審議申請案件,更重要的使命是成為家長、學生和辦學者在申請前、辦理中遇到疑難雜症時,專業且有經驗的協助者。
遺憾的是,在實驗教育三法通過 10 多年後的今天,許多家庭對於申請和辦理的疑問,仍然只能仰賴自主學習促進會等民間團體、熱心民眾,甚至是在網路上尋求生成式 AI 的協助。行政部門作為最熟悉法規與業務的單位,有責任對申請人「說清楚,講明白」。別讓實驗教育的只剩下民間力量來自力救濟,絕非長久之道,更是行政怠惰的表現。

第二專:專業審議──讓評估重點回到「執行力」而非「文筆」
接下來,我們談談實驗教育的審議機制。
從 93 年至今,我幫我的子女寫過 20 份個人實驗教育計畫,也曾擔任過中央和地方審議會委員,看過上千份來自各地不同教育階段的計畫書。這麼多年來,計畫書從最初的手寫、電腦打字,演變到現在部分家庭使用生成式 AI「產出的」出長篇大論。
目前的個人實驗教育計畫,要求申請人就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預期成效等內容進行申論,形同一篇上千萬字的「命題作文」。
但我們所有人都清楚,辦理個人自學成功與否的關鍵是家長的執行力與學生的恆毅力,而不是他們的文筆好壞。
令人遺憾的是,當前個人實驗教育的計畫內容和框架,竟然與一個 30 人的自學團體,甚至 250 人的實驗教育機構,乃至於人數更多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審議標準幾乎一模一樣。這對許多不熟悉實驗教育、不擅長回答申論題的學生和家長來說,構成了一道極高的門檻,讓教育選擇權成為少數菁英家庭的特權,而不是每個學生和家長都能參與的教育方式。
如果我們把個人自學的申請審議搞得像是一場「作文比賽」,無疑會讓自學的機會,成為僅限於有文字能力,或是有能力駕馭生成式 AI 的家庭才能享受的特權。
更值得我們深思的是,我們要求自學生透過文字來申請自學,這對於那些有讀寫障礙等學習特殊需求的孩子而言,又是情何以堪的阻礙?適性教育的精神,難道是先以文字能力來篩選學生嗎?
因此,我呼籲貴院修改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不要讓文字能力繼續成為申請自學的障礙。我們應當將計畫內容朝向更精簡、更能凸顯學生個別差異的大方向來修正,讓審議的重點,從華麗的書面計畫,轉移到實質的自學生訪視和輔導機制上。

第三專:專家輔導──落實法令承諾,攜手民間力量
最後,我們談談實驗教育的輔導機制。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4 條明確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學生、家長、團體或機構於申請、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過程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這是法令對家長的莊嚴承諾。
然而,現實是大多數主管機關連負責實驗教育業務的專責單位都尚未成立。在人力嚴重匱乏的情況下,哪裡還有相對應的人力資源來履行法定的「協助及輔導」職責呢?
其實,我們身邊就有豐富的「專家」資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自民國 88 年出現在國民教育法以來,至今 28 年間,已累積了數十萬名經驗豐富的實驗教育家長、畢業生和師長。他們之中有許多是自主學習促進會或其他非營利組織的成員,他們具備實際執行自學計畫的經驗,並且極其樂意幫助後輩自學生,陪伴他們執行計畫。
此外,雖然非學條例第 10 條規定審議會委員中,具備實驗教育經驗的校長、教學人員、家長代表和相關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人數的 5 分之 2。但條例同時規定委員每 2 年需更換 3 分之 1,且任期不能超過 2 屆。這種高頻率的輪換,導致審議會的經驗無法有效累積,審議品質因此屢遭自學家長們詬病。
若要真正落實自學的適性教育,地方教育主管機關除了要有專責的機構負責,更需要專業的人才來協助家長成長,讓家長成為實驗教育最專業的夥伴。像自主學習促進會這樣的人民團體,擁有無數像我一樣,具有豐富實戰經驗的專家,我們非常樂意貢獻我們的專業與經驗,協助政府將個人自學辦理得更好。

結論與呼籲
實驗教育是台灣教育發展的重要方向,但前提是行政體系必須到位。為了保障家長教育選擇權和學生學習權,我們在此向國教署提出 3 項具體且迫切的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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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落實專責單位: 立即督導還未成立實驗教育專責單位的地方政府,盡速成立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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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專業審議: 將個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計畫內容,朝向更精簡、更能凸顯學生個別差異的方向修訂,避免流於長篇大論的申論或 AI 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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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專家輔導: 與自主學習促進會等人民團體建立常態性合作機制,落實法定的實質訪視與輔導工作。
我們相信,透過行政體系的優化,結合民間專業力量,台灣的實驗教育將能更上一層樓,讓每一位孩子都能真正適性揚才。
(本文為作者 2026 年 4 月 13 日於立法院實驗教育公聽會的發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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