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育

實驗教育能不能補助學費?別讓「選擇」成了有錢人的特權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立法院在4月17日開始審查32個《國民教育法》修正案。這是國教法在88年通過後4分之1個世紀以來最大篇幅的修正,其中王婉諭等委員提案修法,要求比照高中自學生提供國中小學自學生學費補助,讓任何社經背景的家長都有機會幫子女選擇實驗教育。

「自學生」,是一個令人既熟悉又陌生的名詞。熟悉,因為媒體經常報導自學生的特殊事蹟、辦學團體的八卦,陌生,則是自學生佔總學生人數的不到0.4%。

雖然自學是小眾,卻是我國人權發展和教育進步的優先指標。因此108年監察院的《我國實驗教育的實施現況與未來發展調查研究》,出席履勘和綜合座談的監察委員及與會代表們紛紛表示,國家應該補助自學生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費,以落實憲法第159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高中生有補助,國中國小呢?

國教署從103學年起,每學期針對高中階段學生補助2~3萬元學費,但對人數最多的國中小學階段自學生,卻完全沒有補助。這嚴重限縮了家長和學生選擇實驗教育的機會。

《教育基本法》第7條明文規定「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貢獻者,應予獎勵。」但國教署彭富源署長在立法院詢答時卻表示,高中因為公立學校的量能不足,有一半學生得讀私立高中,因此教育部比照補助高中生讀私立高中的方式來補助高中自學生學費。公立國中小學量能充裕,且教育部也有訂補助要點給團體和機構實驗教育申請,因此沒有補助國中小學階段自學生學費的需要。

有學費補助,才能有平等參與實驗教育的機會

我國在108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後,聯合國大會在1989年決議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第1項前兩款規定「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接受教育之權利,為使此項權利能於機會平等之基礎上逐步實現,締約國尤應: (a)實現全面的免費義務小學教育;(b)鼓勵發展不同形態之中等教育、包括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使所有兒童均能進入就讀,並採取適當措施,諸如實行免費教育以及對有需求者提供財務協助」。

要知道,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早在103年實驗教育三法修正通過後,就已經和公辦民營學校教育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一樣,都是有法源依據的合法教育方式,政府應該與時俱進修法,將補助向下延伸到國民教育階段,才是真正落實憲法精神、國際公約和和教育基本法規定,鼓勵發展不同形態之教育,讓接受多元教育的機會平等。

讓人人都有選擇的權利

退一萬步來說,從「加速教育創新」的角度來看,政府也應該透過學費補助,讓人民有選擇實驗教育的機會。像是幼兒園就學補助,讓原本負擔不起孩子上幼兒園的家庭也有機會選擇,讓子女接受學齡前教育;或者購買電動機車補助,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推動下,讓產量還沒達到規模經濟的電動機車能在價格上與量產的汽油機車競爭,更重要的是擴大電動機車的需求,讓更環保的電動機車提早達到量產的規模,讓更多人能夠有選擇。因此,我們也相信教育部應該提供高中、國中、國小各階段學生的教育經費補助,以實現憲法和國際公約保障的、接受實驗教育的平等權利。

一個國家的偉大,在於其對待少數的態度。相較於亞洲其他國家,台灣的自學生有專法保障,其學習成果得到政府承認,享有和學校學生相當的升學進路,是我國實現民主自由具體而微的成功典範之一。現在,更該進一步以補助學費的方式,讓自學成為每個國民都有機會選擇的教育管道,而不只是高社經地位家庭才有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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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稱「自學教父」的陳怡光是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企業管理碩士,長年透過組織自學家長、推動修法爭取自學生的受教權,是實驗教育三法的重要推手。現為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審議大會委員及保障教育選擇權聯盟總召集人,也是2020將在菲律賓馬尼拉舉行的「全球在家教育會議」的籌備會委員。

曾任臺北市影視音實驗教育機構主任,與妻子魏多麗合著《我家就是國際學校─台灣爸爸╳波蘭媽媽的地球村教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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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稱「自學教父」的陳怡光是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企業管理碩士,長年透過組織自學家長、推動修法爭取自學生的受教權,是實驗教育三法的重要推手。現為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審議大會委員及保障教育選擇權聯盟總召集人,也是2020將在菲律賓馬尼拉舉行的「全球在家教育會議」的籌備會委員。

曾任臺北市影視音實驗教育機構主任,與妻子魏多麗合著《我家就是國際學校─台灣爸爸╳波蘭媽媽的地球村教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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