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BTQ 與狗不得在會中辦打傳說對決」、「原住民、僑生、體育生入學名額減少」……2023年5月,台大經濟系一組參與系學會正副會長選舉的學生在政見內容中攻擊特定性取向、種族、身材與性徵等,引起軒然大波。
對於近年來經常在新聞中看到的歧視言論事件,有人提出要加強教育,有人認為應該立法管制歧視言論。反歧視是一條漫漫長路,本文從瑞典的經驗出發,提出幾項考量。
歧視言論可以「管」嗎?
毀謗的、不實的言論都能依法論處或求償,那麼仇恨言論呢?綜觀各國,可以看到兩個極端:在大多民主國家,言論自由享有極高的地位,幾乎沒有法律可以限制;而在非民主國家,任何異議言詞都可能受到嚴厲制裁。在兩個極端的中間,也有少數民主國家試著用法律限制「仇恨言論」。然而執行反仇恨言論法規的國家,就不會有歧視言論的問題嗎?就實際結果來看,答案似乎是否定的。
管制言論的難處一:和言論自由的衝突
在人人享有言論自由的前提下,任何對言論自由的限制都必須是特例中的特例,要滿足多項條件並且衡量各種變因後才能裁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出的《拉巴特門檻測試》,為各國司法單位提出了一個完整的方針,這些條件和變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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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意煽動受眾對某個目標群體的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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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的地位和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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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和政治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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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的內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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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的傳播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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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公共危險的可能性和緊迫性。
2015年,法國巴黎《查理週刊》(Charlie Hebdo)總部因為刊行嘲諷回教先知穆罕默德的漫畫而發生恐怖槍擊案,此案後發起的「我是查理」(Je suis Charlie)串聯活動,想必台灣讀者還記得。

2023年,在瑞典發生了多起焚燒《可蘭經》事件,激起穆斯林諸國的強烈抗議示威,在瑞典申請加入北約的敏感時期,成為瑞典近幾十年來最大的外交危機。
蓄意嘲弄、褻瀆他人的宗教象徵和信物,這無疑是非常令人不快的行為。然而拍一部回教社會女性處境的紀錄片呢?在卡通裡讓穆罕默德穿上玩偶裝呢?這些行為都必須受法律制裁嗎?違法的底線又要怎麼去定奪?
在曾發生過此類事件的法國、丹麥和瑞典等國法庭,最終多將此類褻瀆行為解讀為對「宗教」本身的批評,而並非蓄意煽動民眾對「信仰該宗教群體」的仇恨。既然這一項主要條件沒有滿足,就算傳播對象眾多,並且導致公共危險,仍然無法定讞為「仇恨言論罪」。
也就是說,這類法規雖然叫做「反仇恨言論法」,但它的立意並不是反所有的「仇恨言論」,而是反仇恨言論背後「煽動人們對某特定族群的仇恨,並且帶來實質危害」的意圖。而此「意圖」的定義有相當高的法定門檻。
管制言論的難處二:歧視和仇恨的定義隨著社會文化脈動,難以定義
一個歧視言論帶來的觀感、煽動社會的程度、導致危害的輕重,都受當地歷史和文化影響極深。以宗教為例,過去幾乎所有歐美國家都有所謂的「褻瀆罪」,對神明不敬的言行都可能遭受嚴厲的刑罰。然而近年來隨著「世俗化」的演進,越來越多國家廢除了「褻瀆罪」。其中法國的革命傳統和北歐的社會主義傳統更是帶來高度的世俗化,「宗教」無論在政治、社會、文化中都不再有過去那麼舉足輕重的角色,整體社會氛圍也對所有宗教都抱持更多質疑。
在焚燒《可蘭經》事件發生後,聯合國的57個穆斯林會員國發起一項推動反宗教仇恨立法的動議,大多歐美國家都因為此動議與言論自由的原則相悖而反對這項動議。法國代表表示:「人權保護的是人,不是神聖象徵。神聖與否也不是聯合國可以決定的。」
在一些較重視宗教的歐美國家,如義大利、波蘭、德國、美國某些州,則還是有不同程度的「褻瀆罪」。而時過境遷,過去在歐美國家主要用來保護基督教的「褻瀆罪」,成為今天抑制少數宗教/種族仇恨言論的一道防線。例如在2006年,一位德國女子在路上發送印著「可蘭經」一詞的廁所衛生紙捲,她最終不是因為「仇恨言論罪」,而是因「褻瀆罪」而面臨牢獄刑罰。
相對於法國和北歐,台灣還是一個相當重視宗教的社會。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章「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第 246 條:「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嚴格來說,台灣的法條是針對祀典的處所和程序,並沒有針對褻瀆宗教象徵或信物,但還是很難想像在台灣會出現焚燒可蘭經、揶揄先知此類褻瀆神明的行為。
除了文化之外,還有地域、歷史的脈絡,例如在經歷過納粹肆虐的歐美社會,對反猶太、反猶太教的言行是極度敏感的,而距離這段歷史較遙遠的亞洲社會,則很難有相同的敏感度。例如我自己就曾經在瑞典街頭平舉起右手招計程車,被瑞典友人倉皇阻止,而在同時,我也見過瑞典人把日本帝國軍旗掛在房裡作為裝飾,覺得「帥斃了」。
台灣有自己獨特的文化歷史脈絡,歧視和仇恨也會以不同的方式的呈現,難以依循其他國家先例,必須就個別案例的屬性逐一檢視。

管制言論的難處三:每一次對仇恨言論的審判,都成為衝突加溫的燃料
以瑞典為例,目前瑞典社會上出現不少聲音抗議現在社會上的言論空間正「受主流價值所壓迫」,形成了一種自我審查和寒蟬效應。司法單位每一次對仇恨言論的審判,都可能被詮釋為國家使用公權力壓迫言論的證據。
而在另一端,就算瑞典法庭是在透過嚴謹的法定門檻測試後,在言論自由的大原則下,「不去限制」幾個瘋狂極端人士的言論,對受冒犯的一方來說,看起來更像是瑞典政府「主動」允許、同意燒可蘭經等行為。
反仇恨言論法律的立意是消彌社會上的對立,但是執法過程卻往往成為撕裂的根源,在台灣喧嘩紛紜的媒體文化當中,恐怕帶來的衝突和失焦將會多於建樹。
我們的鄰居日本在2016年訂立東亞第一部反仇恨言論法《仇恨言論消除法》時,鑑於歐美先例,認為一旦法律界定「可」與「不可」,代表國家給予「可」的言論一種認定,可能讓此言論堂而皇之地擴大。因此日本的《仇恨言論消除法》沒有針對仇恨言論的罰則,而是一部明述定義和界定責任的「理念法」。
想要挑釁的人,總是可以找到方法挑釁,今天禁止燒可蘭經,明天就在清真寺前吃豬肉,可以做的事永無止境。針對這些行為一一開庭訴訟、審判定罪,不但費時費力,也常有副作用,因此多數民主國家選擇用道德和公論譴責仇恨言論,或是用政策界定義務、提高認知,而不是禁止管制。
禁止之外的另一條路:履行平權和敏感教育、明定社會各機構的責任
看到台大經濟系學生會長候選人的歧視言論,很多老師感慨,目前台灣學校比過去都重視平權教育,然而歧視言論的事件卻似乎越演越烈。怎麼會平權教得越多,歧視就越多?而在這些新聞底下,也常常看到留言感嘆「怎麼現在的年輕人……」、「怎麼連台大學生都……」等等對此趨勢的擔憂。
我認為,歧視一直都是存在的,只是過去我們可能根本沒有意識到,或是沒有那麼多關於平權的爭議去拉扯出不同的想法。比方說,我小時候童話故事的女主角,清一色都是金髮碧眼,大家都覺得理所當然,而現在因為平權意識高漲,出現了黑色皮膚的小美人魚,也激起了社會上強烈的正反論調。

在上文提到,日本的《仇恨言論消除法》,是東亞第一個立法反仇恨言論的國家。日本社會的種族歧視言論大多針對南北韓,或在日朝鮮民族及其後代,攻擊強度和頻率都引起國際社會注意,聯合國「種族歧視消除委員會」在日本東京奧運會前敦促日本當局積極處理這個問題。2016年日本中央政府通過《仇恨言論消除法》,在朝鮮族群較多的大阪市也通過了《仇恨言論應對條例》。
這兩部法規都沒有明定仇恨言論的罪刑罰責,而是界定了社會各方的義務,例如國家和地方政府必須編列預算,健全提高仇恨言論認知的教育體制,以及受害者的諮詢體制;此外,也明定媒體、網站、網路電信業者在應對仇恨言論上的責任。
2007年,瑞典的《反歧視法》合併七部獨立的法規,成為涵蓋了就職、就學、就醫等等多面相的統合性平等規範,其中明定了「歧視行為」的定義和罰責,也明述各機關在反歧視策略中扮演的角色和義務。
瑞典反歧視策略中有個很關鍵的常用詞,那就是「敏感教育」(sensitise)。許多結構性的歧視和不平等,常是源自於人們對某個議題的不敏感,而這種不敏感多半是源於資訊和知識的匱乏,以至於拿別人的痛處開玩笑。如果說反歧視規制是一種治療,那麼敏感教育就是預防,預防勝於治療,因此敏感教育無論是在瑞典的學校或職場上,都備受重視。
不同族群和文化之間,需要知識去化解恐懼和猜忌。然而這種提升敏感度的「知識」不是用選擇填充題去考學生,而是需要適當的教學活動來引起思辨和對話。在瑞典,也有許多學生很厭倦學校裡的「政治正確」,隨時想批判和挑戰「主流價值」。一位瑞典語老師每年都請學生在國際婦女節這天張開眼睛和耳朵,聚精會神地去尋找在日常生活中聽到、讀到的文字,反映出哪些性別框架和權力關係,並把這些字詞記錄下來,帶到班上討論。為什麼我們會不假思索地說「你的扣子掉了,回家請你媽縫一下」。當我們說「他很風流」,和「她很風流」,涵義和褒貶是一樣的嗎?這些字字句句都逃不過同學們的檢視,搞得當天大家說話時都小心翼翼,非常搞笑。
反歧視是一條漫漫長路,言論管制雖然看似有效,但其實沒有想像中簡單,而且就算管好了歧視言論,也不代表我們確實認真面對歧視的存在。身為老師,我們只能時時盡力而為,不是盡力去「灌輸」學生某種價值觀,或是嚴厲「喝止」不當的發言,而是盡力去刺激更深刻的思考,並且鼓勵更理性負責的溝通,不容忍任何攻擊譏笑的姿態。這個社會永遠都會有許多和我們不同立場的人,而公民具備一定程度的溝通能力和敏感度,是民主順利運轉的必要條件。身為人師只能反覆示範理性、負責的價值交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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