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將於2022年4月28日召開「新進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公聽會,討論「112新制」相關課題。前文提醒「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DC)有其制度特點,除了通膨壓力,如何避免「長壽風險」也是一大挑戰。針對院版草案主要爭議,再提出以下看法與建議。
一、112新基金如何營運與監理?
我國主要退休基金中,除「勞工退休金新制」採監管合一制度外,其餘皆為監管分離設計,依院版草案,未來「112新制」將分別組成「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會」、「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管理機制則比照農民退休金委託「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模式,委託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辦理。
基金的監理、管理機制,主要目的在於防弊與興利,其運作模式與成效直接影響退休基金績效,112新制與現行退撫制度性質不同,參加人員也不同,作為確定提撥制,基金績效尤為重要,建議基金管理應依確定提撥制性質另行規劃,方能釐清權責、提升經營效益。
二、是否同意現制人員結算年資帶入新制?
新制立法伴隨現制人員是否有權加入新制的討論,相較於委員版主張10年內之現職人員可結算年資後(一次退休金)加入,院版則不同意112年6月30日以前在職人員加入新制,不同觀點各有其考量。
其實,台灣也曾有過新舊制度轉換的例子,依2005年7月1日勞退舊制、新制轉軌經驗,現職人員不外有全舊制、全新制或「舊制+新制」等三種選擇模式,關鍵在於,轉入新制的資格為何?兩種制度如何銜接轉軌?對現有退撫基金財務影響程度?政府能否提出確保現有退撫基金永續的配套措施?

三、明定政府提撥責任以42年為限,合理嗎?
院版草案明定,112新制人員除與雇主(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費率15%,受僱者分擔35%、雇主65%)外,教職員得自願「增額提撥」(提撥金額全數由教職員個人負擔),此乃基於確定提撥制之特性,希望透過鼓勵增額提撥,以提升受僱者退休所得替代率,應予肯定。
然而,草案卻又明定政府提撥責任以42年為限,超過最高年限之服務年資,政府不負提撥退撫儲金費用之責任。原因是現職人員擇領一次退休金時退休年資最高採計42年,衡酌新舊衡平云云。
筆者以為,此一規定無異削足適履,完全沒有考量112新制改採確定提撥制後,雇主已然免除退休金給付責任,若連在職提撥之義務都想減免,豈不更加坐實政府規避雇主責任之批評?遑論,現行有關擇領月退休金者,最高採計40年、擇領一次退休金者,最高採計42年之規定,明確違反有年資就應有提撥、有給付的原則,扭曲了年資與給付的比例,早就應該檢討修正,怎麼會成為112新制援引的「範本」?建議刪除政府只提撥42年的規定,善盡雇主提撥責任與義務。
四、個人專戶制各項投資組合是否均應給予最低保證收益?
由於確定提撥制有其諸多不確定因素,為保障受僱者老年經濟安全,制度往往設計有最低收益保證,以勞退新制為例,無論擇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收益均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
然而,112新制卻比照現行私校退撫基金模式,只針對「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給予最低保證收益,理由是確定提撥制之精神旨在強化個人之退休金準備責任,所以政府不負最低收益之保證;又稱受僱者選擇收益較高但風險較高之投資標的,無法給予最低收益保障,主要係避免將其風險轉嫁由國庫承擔。
殊不知,政府為免除退休金給付壓力,已改採與現制迥異之制度,保障所有投資組合有最低收益,充其量只是對制度改變的起碼配套措施而已,也是保障新制人員退休金的最後一道安全閥。何況,以成立已逾10年的「私校退撫基金」為例,無論積極型、穩健型、保守型等投資組合其平均績效均高於定存,雇主承擔差額之風險極低,卻有助提升新進公教人員對新制的信心。
退休制度涉及環節複雜,銓敘部稱112新制為「改良式的確定提撥制」,顯見政府主事者亦深知制度之限制與不足,惟其如此,針對新制衍生之各種問題,政府更有義務與責任做好預先規劃,以保障新進公教人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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