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2024年總統大選的政治獻金帳目不明,許多媒體近日聚焦在柯文哲的申報疑雲;政論節目更是抓住話題,猛烈抨擊柯與團隊成員。
此外,民眾黨中央黨部的地址,也與負責民眾黨多項業務的「木可公司」同樣位於台玻大樓內,引發外界想像:政治獻金是否不當流向木可公司?柯文哲的妻子陳佩琪更在臉書自曝,她以兒子的名義,於台玻大樓設立了「智堯資訊傳媒公司」,同樣勾起大眾對人頭公司的質疑。
以下,就來說明背後的法律概念,讓你了解為何這次爭議,會被視為柯文哲從政以來的最大挑戰!
《政治獻金法》:什麼樣的錢,可以算是政治獻金?
《政治獻金法》於2004年上路,旨在確保政治活動的公平,維護民主的健全發展;避免企業家通過巨額政治獻金,不當影響政策制定,把經濟權力轉化為政治權力。
本法詳細規定了政治獻金該如何捐贈與收受,明確列出了定義,說明哪些捐贈屬於政治獻金,更提到總額限制、捐贈方式;也規定收受不當政治獻金時,程序上要如何返還和繳庫。這許多努力,就是要防止金錢過度干預政治活動,確保政治資金能透明使用。
根據本法規定,政治獻金指的是:針對參與競選等政治活動的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動產、不動產等經濟利益的總稱。例子像是提供候選人現金(如捐款、募款餐券及募款小物之收入)與物資(如水、便當、飲料、炒米粉、面紙、造勢場地、廣告看板等)。要注意的是,政黨的黨費、政治團體的會費或義工服務,並不算是政治獻金。
此外,該法更聚焦在政治獻金的使用與申報──這也是柯文哲備受考驗的地方。

使用政治獻金的合法三原則
而政治人物拿到民眾捐贈的錢,絕對不是愛怎麼花就怎麼花。依據法律,政治獻金的使用有以下這些限制:
1.政治獻金只能用在「競選相關活動」
依據《政治獻金法》,政治獻金的使用必須與競選活動直接相關,如設立競選總部的裝潢費用、競選廣告的影片製作等支出。至於「投資」或「營利活動」都是嚴格禁止的。
然而,候選人某些常見的行程,即使發生在競選期間,也不會被當作是競選活動。例如參拜宮廟時添香油錢與功德款,以及婚喪喜慶的紅、白包,這些都不會被視為合乎規定的競選活動支出。
至於如喜幛、輓聯、匾額、中堂、花圈等項目,由於不會被移作他用或變賣,且有統一發票或收據可供列帳,可以用「公共關係」的支出項目合法申報。
2.政治獻金必須於「規定期間內」使用
政治獻金必須要在法定期間內收受與使用。為此,候選人必須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並經監察院許可後,方能開放收受政治獻金。而專戶的許可期間,也影響了合法申報支出的時間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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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選舉公告日前,獲得政治獻金專戶許可,那麼可申報支出期間是從專戶許可日起,至選舉投票日後 30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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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選舉公告日後,才獲得政治獻金專戶的許可,那麼可申報支出期間就是從選舉公告日起,至選舉投票日後 30 日止。
兩者的起始時間雖有不同,但期限一樣都是在投票日後30天截止。超過的就不可申報。
3.政治獻金支出需要「具備合法憑證」
使用政治獻金的所有支出,都須具備合法憑證,像是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的收據、交通費用票根、購票證明等等。這些憑證必須於申報後,至少妥善保存5年,以備日後查核使用。目的是確保政治獻金的去向,防止資金被挪作他用或其他不當支出。
而這些申報若有不實之處,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將面臨罰鍰,並同時觸犯其他刑事罪名,如《刑法》偽造文書罪等。

疑似申報不實,柯文哲的帳目風波
本次柯文哲的風波,就牽涉一些疑似申報不實的支出。以下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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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款小物「授權金」的合法性
木可公司開立了1,300萬元的發票,民眾黨表示這是「授權金」,即委託木可公司管理募款小物的成本費用。但外界質疑,「授權金」與「管理費」定義顯然不同,這種模糊不清的支出,可能掩蓋了將政治獻金挪作他用的行為,即不符合前述「與競選活動相關」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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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用單據的合法性
另外,柯文哲的政治獻金申報中有多筆費用是讓「時樂」及「尼奧」兩間公司進行廣告宣傳,但其中卻有3筆合計高達916萬元的支出,兩間公司表示並未承接、或者未收到相應款項。那麼,這兩間公司當時是否真的有提供廣告費用單據?如果沒有,民眾黨又是怎麼申報的?這也引發民眾懷疑其申報的真實性。

陳佩琪的臉書自爆,設立人頭公司怎麼了?
另外關於陳佩琪表示先拿兒子名義開公司一事,則牽涉違法的「人頭公司」問題。所謂人頭公司,即指公司登記的負責人並非實際參與公司事務的人,僅充當公司的橡皮圖章。設立人頭公司通常被認為是違法的,且可能涉及多種刑事責任。以下從不同法律來說明:
1.《公司法》部分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須實際繳納股款,防止虛設公司並從事金融犯罪。如果人頭股東未繳納股款,只是掛名,這樣的行為就會被認為是違法的。違反的行為人可能面臨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50萬元至250萬元的罰金,以便確保公司資本真實,降低虛假出資導致的金融風險。
2.《刑法》部分
根據《刑法》規定,借用人和掛名人(人頭股東)如果事先已達成合意,明知人頭股東並非真正的公司負責人或股東,但仍以不實資料提供公司登記,讓公務員在公文書上寫下不實內容,這樣的行為就可能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違反規定的行為人,可能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以1,500元以下罰金,藉此保護公文書的真實,防止虛假信息損害社會公益。
3.其他可能觸犯的法律
除了上述罪名,使用人頭公司從事其他非法活動(如洗錢、逃稅、詐欺等)還可能觸犯《刑法》的偽造文書罪,或稅務相關法規。根據不同具體犯行,違法者就會面臨不同的刑事責任和罰金風險。
總之,若有人拿人頭開公司,這不僅可能違反《公司法》,更可能涉及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名;實際負責人與掛名負責人,都可能面臨刑事處罰。相關行為在法律上的風險很大,應避免為之。
政治獻金的潛在風險,現行法律是否足夠?
針對這次柯文哲及民眾黨的政治獻金風波,無論最終結果,都揭示了政治獻金的潛在風險。儘管《政治獻金法》針對政治獻金的收受、使用及申報,有相對明確的規範,但隨著交易行為和資金運作日益複雜,這些規範是否能真正防止人們繞過既有防線,值得進一步探討。
本次事件除引發了媒體的持續報導和社會的高度關注,也炸開許多法律問題,給柯文哲和民眾黨的政治生涯帶來了巨大挑戰,同時也能讓我們反思:現有的法律體系,是否能有效防範未來類似事件不再發生?
或許,本爭議正是未來修訂法律的重要契機。推動更嚴格的監管措施,確保政治獻金的使用更加透明、公正,我們的民主政治才不會只是空中樓閣。
(作者為執業律師。擁有超過 10 年的法律從業經驗,專長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領域。以誠信為原則,注重細心與當事人溝通,確保每個案件的細節都得到充分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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