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這個制度漏洞不處理,還會有下一次保母虐童案

有許多需要替代性照顧的孩子,都未能獲得完整的政策保障,我們必須從結構面出發,由上而下去檢視國家政策到底哪裡有缺漏? 有許多需要替代性照顧的孩子,都未能獲得完整的政策保障,我們必須從結構面出發,由上而下去檢視國家政策到底哪裡有缺漏? 圖片來源:yamasan0708/Shutterstock

隨著大眾對愷愷案的高度關注,社會也依循媒體提供的種種資訊,逐漸浮現「合格」保母竟成為虐兒者、「專業」社工竟未能覺察兒童受虐跡象……等撻伐一線工作者的聲音。然而,民眾不知道的是,愷愷案涉及的「收、出養服務」,其實並未納入社會安全網中!

一般來說,失功能家庭的孩子若被迫離家,僅會有兩種走向:安置與出養。

安置屬於社會安全網中的「替代性照顧」──意思是政府會全權協助孩子,找到適合的照顧場所(形式包含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反觀出養服務,則完全被排除在社會安全網之外,長年以來都交由民間團體組成的「收出養媒合機構」來處理,接下來幾乎沒有政府的事。

正是這樣的制度與處理方式,導致本案發生。以下就來說明造成遺憾的關鍵細節。

出養前的兒少照顧,嚴重被低估

以愷愷案為例,因出養決定出自於媽媽和外婆的主動意願,所以政府在其中的參與身影非常淡薄;這是因為愷愷家長是「主動出養」,這樣會被政府歸類為「負責任」的家長,也會認定孩子沒有照顧上的風險。

照此邏輯,出養前孩子的照顧責任,自然就不會由政府來扛,而是家長與收出養媒合機構的責任;如此思維,也就造成孩子本應享有「替代性照顧」的階段──即當原生家庭無法提供照顧,只好將兒童暫時帶離,一定期間之內代替家庭提供照顧的狀態,只被視為一般的托育服務。

不僅如此,出養對一個孩子來說,絕對是影響人生的重大決定,因此需要經過專業且嚴謹的「出養必要性評估」──評估家庭在減損功能的前提下,是否透過政府提供資源,就能幫助家長與孩子共同在原生家庭中成長,以保障孩子不與父母分離的權利[1] 。

但這麼重要的出養評估,長年僅仰賴民間團體,握有資源的政府則退居其後。

幸好,經「收出養媒合機構」長期向政府倡議,政府終於聽進去,承諾將於2024年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未來將要求地方政府,針對出養前之兒少照顧,依照「委託安置」程序,運用轄內資源提供協助,使所有需要「替代性照顧」的兒少,都能享有相同資源。

愷愷即使享有替代照顧,仍有諸多問題待解決

2022年,政府已明確公告我國「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時有缺失,並依循《兒童權利公約》理念,擬定未來政策。對照下表可知,愷愷案件的發生,與目前其中3項缺失脫不了關係:

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缺失與未來政策制定原則

現況缺失盤點

未來政策制定原則

1. 家長委託安置比率較高

2. 家外安置年數較長

3.  機構安置比率過高

4. 多數安置兒少有轉換安置經驗

5. 自立培力及支持資源尚待加強

6. 替代性照顧品質尚待評估

1.確保替代性照顧符合兒少最佳利益

2. 政府應提供適當替代性照顧

3. 尊重兒少之表意權

4. 提供家庭照顧兒少之各種支持

5. 貧窮不得為安置、出養兒少之唯一理由

6. 政府應有專業標準評估兒少及家庭狀況

7. 布建家庭式照顧資源

8. 鼓勵住宿式機構營造小規模照顧環境

9. 手足共同安置原則

10. 縮短安置時間

11. 避免跨轄安置及減少轉換安置次數

12. 培養安置兒少自立能力

缺失一:家長委託安置多,意味政府未能積極面對養育子女的困難

這裡要先介紹「家長委託安置」這個概念。這是指未經法院裁定,由家長跟政府簽訂協議,家長同意將子女日常照顧轉讓給另一方的做法;家長當然不可以說轉就轉,這邊要家長必須要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才能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安排。

委託安置的理由如下:

  1. 依法兒少有偏差行為嚴重,且經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盡力禁止或矯正無效果;

  2. 依法父母一方或雙方罹患嚴重疾病、意外傷害或身心障礙,且無其他直系親屬可協助照顧;父母雙方失蹤、死亡、入獄,且無其他直系親屬可協助照顧;長期經濟陷困、流落街頭或居無定所;其他特殊因素致有需要委託安置者。

與家長委託安置相對的是「保護安置」[2] ,目標對象是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的兒少,且需申請法院裁定核可。查閱衛福部報告可以發現,2020年台灣所有兒少安置案件中,家長委託安置比率為65.6%、保護安置為34.4%;相較於此,國外像是英國,家長委託安置為18%、保護安置為75%。除此之外,英國更將收、出養等待期間之安置獨立歸類,而佔有7%的比例,而收出養安置的決策須更由法院核准──意即英國兒童的出養前照顧與決策責任,會由公權力來全面承擔。

反觀台灣,高比例的家長委託安置,顯示我國家長在照顧子女上經常面臨困難,政府與社區欠缺協助能量,只好讓孩子離開原生家庭進入安置系統。再加上,我國政府並沒有提供具體的委託安置評估指標,使孩子很容易承擔離開原生家庭的負面結果,幾乎沒有考量兒童最佳利益。

從原生家庭的無力照顧、到政府資源的銜接不足,使得台灣近一半「家外安置」的兒少都會面臨「轉換安置處所」的狀況。圖片來源:fongbeerredhot/Shutterstock

缺失二:轉換安置過程中,逕由孩子承擔心理苦痛

從衛福部提供的愷愷事件相關時序表可知,愷愷原生家庭主動向政府提出安置與出養需求,但因不符合保護安置之必要,故轉由家長自行向居托中心、收出養機構及親友推薦等方式,找保母來照顧孩子。

從原生家庭的無力照顧、到政府資源的銜接不足,使得台灣近一半「家外安置」的兒少都會面臨「轉換安置處所」的狀況。在這些頻繁的轉換過程中,不免影響兒少身心發展,包含認知、情緒行為等。除了增加兒少身心發展困難與心理創傷外,更是讓照顧風險提升;包含兒少需要更多創傷復原資源、兒少與照顧者的磨合適應困難、社工疲於找尋適切照顧者等。

缺失三:照顧品質落差大,政府未能確保品質

兒少替代性照顧的類型,包含機構式與家庭式,相關研究指出:有47%曾受機構安置的兒少,表達曾經在機構內經歷過負向事件,例如被欺負、不受尊重、肢體暴力等,照顧品質待加強。

而以家庭式替代照顧出發的寄養家庭,卻因數量極度不足及高齡化現象,使得選擇大幅變少,也讓兒少難以找到最適合的寄養家庭,未能滿足有多元照顧需求的兒少。

最後,導致替代性照顧品質落差的原因有很多,但最主要就是政府提供的資源不足,如多數出養童安置全權交由民間自理、安置費用未能反映照顧成本,使得人力配置不足且流動大,無法穩定照顧品質,資源不足的代價即讓慈善(愛心)勝於專業。

孩子們需要政府穩穩接住

愷愷案並非個案,一直以來,有許多需要替代性照顧的孩子,都未能獲得完整的政策保障;所以本案發生,不能只跟隨媒體報導來理解,必須從結構面出發,由上而下去檢視國家政策到底哪裡有缺漏?若推動種種措施的基礎制度沒改變,造成遺憾的照顧破網必然依舊存在。

目前兒少替代性照顧,是以「公私協力」的方式為主──政府提供部分經費、評鑑考核監督等,執行者為民間團體。不過,民間團體無論在經費或權力施展的能量有限,使得每個離家被安置的孩子,無法獲得一致的照顧品質。

因此,建議政府參考北歐的托育公共化政策,將保母改由國家來聘任,目的是提高保母的照顧品質,讓保母能有充足資源,不再只受到監督與限制,才可能鼓勵更多人材,願意加入公共化托育的一員。

尤其那些相對弱勢、不利條件、特殊需求的幼兒,需要政府投入更多的資源,穩定提供照顧資源,才能好好讓這群已被迫離家的辛苦孩子,避免一再被漏接而受到難以回復的傷。

(作者苗元紅為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博士生,兒少家庭社工督導。相信「每個人一點力量,社會就會有感」而投入社工,但發現社會各溫層太厚,熱衷於跨溫層倡議。江家欣為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博士生、社會工作師、社會調查師。認為不平等至關重要,因而投身醫務社工、精神科社工,以及身障者性侵受害實錄研究的過程;有感於身而為人的我們,沒有人能在政策的洪流裡浩立而盼,所以實作、研究、並且倡議。)


[1] 這邊可以參考《兒童權利公約》第 9 條第 1 項:「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但主管機關依據所適用之法律及程序,經司法審查後,判定兒童與其父母分離係屬維護兒童最佳利益所必要者,不在此限。於兒童受父母虐待、疏忽或因父母分居而必須決定兒童居所之特定情況下,前開判定即屬必要。」

[2] 保護安置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6、57 條,當發現兒少有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給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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