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公式算錯、加重不均,新版《財劃法》的爭議何在?如何解決?

圖為民進黨高雄8位立委召開記者會,提出「新財劃法」修法版本。 圖為民進黨高雄8位立委召開記者會,提出「新財劃法」修法版本。 圖片來源:登真-邱議瑩臉書專頁

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稱財劃法)自1999年修正以來,已逾25年未進行任何修正調整,直至2024年12月20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財劃法修正案,才有相關的修法。

1999年財劃法的實施,與當時精省(廢省)的憲政變革背景緊密相關。在精省之後,原本屬於省級政府的財源與事權多數上收中央,導致中央政府財政淨收入佔比大幅提升,形成外界所批評中央集權也集錢的「財政垂直失衡」現象。根據研究顯示,在精省前,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收入淨額大約維持在6:4,而精省後則提高至7.5:2.5,顯示地方政府在全國財政資源分配中的比重明顯下滑。為了解決上述垂直不均問題,並擴大地方財源、落實地方自治精神,立法院回應了長久以來學界和地方政府的訴求,希望透過調整稅收分配方式來解決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之間財政不均的問題。

《財劃法》修法目標:解決中央與地方「財政垂直失衡」

綜觀此次修法,重點包括:

  1. 中央釋出更多財源給地方:透過提高部分國稅撥入統籌分配稅款的比例,大幅擴大了這筆錢的總規模。例如營業稅過去僅40%納入統籌稅款,現在提高至全數納入;所得稅分配比例從10%提高至11%(但貨物稅仍維持10%);土地增值稅更全數歸回地方,不再納入統籌分配。

  2. 調整普通與特別統籌分配款比例:普通統籌分配款由過去的94%調高至96%,特別統籌分配款則由6%下調至4%,並明定特別統籌用於緊急或重大事項。

  3. 統一地方政府的分配位階:新的分配方式將直轄市與各縣市一視同仁,站在同一水平,依新公式分配合計90.5%的統籌稅款,並保障離島縣市分配到2.5%,改善先前六都與非六都之間分配不均的問。

  4. 一般性補助款只增不減:新法明定中央對地方的一般性補助款,不得低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的預算編列數。

根據財政理論,為了解決各級政府間垂直與水平財政不平衡的問題,各國普遍採行財政移轉制度。我國現行的財政移轉制度大致有3種機制:

  1. 統籌分配:中央政府將全國稅收的一部分整合起來,再分配給地方政府的一種財政補助制度。它是由上級政府統籌規劃運用,但依地方政府不同條件與需求,可按不同比例得到分配。

  2. 補助與協助:以矯正財政不均、鼓勵具正外部性的公共服務供給為目的,前者多指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款項挹注,後者則涉及財政較佳之地方對上級政府的回饋安排。

  3. 稅收分成:屬「共分稅」概念,或由上級政府提撥特定稅目收入比例分配給下級政府,或由下級政府保留部分稅收後再按比例上繳中央政府。

從學術理論來看,三者分別對應不同的效率與公平目標:統籌分配協調解決地方政府財政能力差異,補助方式具矯正外部性與政策誘因,分成制度則在稅權歸屬與財權分享之間取得平衡。但在三種不同的工具中,統籌分配的機制最具挑戰,因為它涉及了要分多少、要怎麼分,是個兼具技術性與藝術性的難題。

由於分配總額(例如90.5%)只對應到本島19縣市,但計算每個縣市比例時卻被放大了(變成22縣市),導致計算出來的分配總額小於應分配的90.5%,使得兩者之間產生了「多餘」的款項。圖片來源:Chao-Lin Huang/Shutterstock

分配公式錯誤,導致款項大亂

平心而論,在過去的25年,無論是學術各界或朝野雙方都有高度共識,認為必須修正《財劃法》,才能面對早已不同的時空背景。但這次的修法反而在高度期待下引起極大爭議,從計算公式的技術性犯錯,到朝野各自盤算的政治角力,都是重要因素。

新版《財劃法》規定,90.5%的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必須分配給本島的19個直轄市及縣市,並保障分配2.5%給離島3個縣市(澎湖、金門、連江),亦即一開始就把所有縣市分成兩組,再進一步分配稅款。但在計算各縣市實際分得的稅款時,卻規定要按照「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也就是全國22個縣市來計算。錯誤的邏輯,導致當計算本島縣市(90.5%額度)的分配比例時,分子僅有本島縣市的加權總和,但分母卻被寫成全國22個縣市的加權總和。

若以簡單的公式來看:

理想中的分配公式:某一縣市可分得款項=(該縣市的加權分數÷該組縣市的加權分數總和)×該組分配總額

新法誤植的分配公式:某一縣市可分得款項=(該縣市的加權分數÷全國22縣市的加權分數總和)×該組分配總額

由於分配總額(例如90.5%)只對應到本島19縣市,但計算每個縣市比例時卻被放大了(變成22縣市),導致計算出來的分配總額小於應分配的90.5%,使得兩者之間產生了「多餘」的款項。而根據財政部試算,這個邏輯錯誤導致115年度的統籌稅款中,大約有345億,成為目前備受批評的「中央不能用、地方也拿不到」的奇特窘況。

補助辦法改變、事權財權失衡

此外,雖然新版《財劃法》規定一般性補助款不能刪減,但主計總處隨之修正《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更改了分配方法與規則。首先,刪除實務上很少用到的專案補助款;其次,過去地方政府會向各部會申請計畫型補助款,未來部分項目可能被調整為由統籌分配稅款支應,或納入一般性補助款的範圍內,換言之,計畫型補助款將大幅縮減。另外,以往的一般性補助款主要分為教育、社福、基本設施和基本財政收支短差4大類,政府會依據各縣市的人口、學生數、土地面積等指標,用固定的公式計算出一筆金額,直接分配給地方政府,讓地方能夠自由運用。

新版補助款辦法改變了一般性補助款的定義與分配方式,中央僅補助「經常性、普及性、基本建設或維運性質、財政均衡」等事項,且地方申請一般性補助款須經各部會核定、並只能用在各部會指定的施政計劃上。因此有些地方政府擔心,雖然隨著統籌分配款增加,但中央政府相對減少補助款金額,一來一往下,整體從中央獲得的財源可能較之前更少。

再者,過去的統籌分配稅款公式把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分開計算,造成直轄市和各縣市的水平不公平,但現在六都和非六都同時套用一樣的公式加以計算分配,雖然立足點公平,但在分配公式的權數指標上,反而對人口集中、所得能力較佳、工商業發達的都會地區較為有利,可能又將導致城鄉差距擴大。

最後,事權與財權的失衡也是這次《財劃法》的爭議之處。事權指的是各級政府應辦理的權限與事務,財權則是指各級政府取得財源的權限與能力,兩者必須相符,否則將會造成拿錢不辦事,或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問題。1999年《財劃法》的修訂是為了配合精省政策,以當時「2都22縣市」行政區域為基礎。然而,隨著國家發展與地方自治需求,《地方制度法》在歷經數十次修正後,確立目前「6都16縣市」的行政區域劃分。儘管行政區域與地方自治權責已大幅調整,舊版《財劃法》卻仍停留在精省時期的架構,即使這次新版的《財劃法》修法,也只著重財權的分配,完全沒有考慮到相對應的事權調整。

另一方面,這次修法增加了地方統籌稅款,相對減少了中央政府可用財源,直接改變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政結構,這種「財政收支劃分」與「行政區域劃分」之間的不協調,造成未能與時俱進反映地方政府實際增加的治理需求與事權範圍。

期待已久的《財劃法》修法卻造成如此亂象,實足可惜。但由於朝野均認為這是一個存在瑕疵的修法,現在亡羊補牢,時猶未晚。圖片來源:Chao-Lin Huang/Shutterstock

《財劃法》修法爭議未歇,亡羊補牢刻不容緩

期待已久的《財劃法》修法卻造成如此亂象,實足可惜。但由於朝野均認為這是一個存在瑕疵的修法,現在亡羊補牢,時猶未晚。

首先當然是優先修正分配公式的錯誤之處。由於分配公式的錯誤已明定在法律條文中,需要透過再次修法來修正計算公式和語義不明的條文,以確保稅款能合法且足額分配給地方。其次,在補助款的爭議問題上,一般性補助款中具經常性、普及性或基本服務維持性質的項目,應盡可能回歸透明、客觀的公式設算,避免過度採用申請審查制。即使採用專項補助或申請制,中央各部會也應事先公告客觀且一致的審核標準,並公開核定結果與理由,以杜絕「看顏色撥款」的政治疑慮。相反地,地方政府也應理解修法後的統籌稅款確實增加了,地方政府應展現更強的財政紀律與預算規劃效率,將增加的統籌稅款優先用於急需的民生與基礎建設,並接受議會與民眾的嚴格監督。

最後,長期之下應要全盤檢討事權與財權的對應劃分,將《財劃法》的檢討視為一個全盤性的改革,而非僅是分配公式的修正。中央應與地方政府協商討論,徹底釐清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哪些支出應由中央負責、哪些應要回歸地方負擔,並根據事權配置來合理劃分財源,才能根本解決目前《財劃法》的所有爭議。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系教授,同時兼任社會科學學院副院長、台灣研究中心主任,以及中華財政學會監事。研究專長為公共經濟學和個體應用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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