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三黨不過半的新國會於2月開議後,在野黨聯手推出國會改革法案,意在強化國會權能。而新任總統就職後亦不遑多讓,於就職滿月時宣布成立由自己擔任召集人的三大主題委員會,為政策鋪陳行動地圖。
選民期許下,總統為我國政策領航者,在民主體制下為重大國政方向召集各方勢力、形成共識,似無問題。而立法院為民喉舌,依法監督行政權,需明確法律授權才能發揮效能,亦無懸念。方向固然符合選民寄望,且有助體制改善,然而實際作法卻與憲法框架有局部扞格而引發爭議,各陣營趁勢指控對手,互不相讓。然而核心問題恐怕在於:現行體制對任何政黨自身願景而言,都是雙不合腳的鞋。
箝制力滿點的國會?
國會改革增訂並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以及《刑法》第141-1條藐視國會罪等規定,於6月24日公布,惟依憲法法庭暫時處分裁定部分暫緩施行。改革首先啟動《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沈寂已久的規定,使國會「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更趨近於對行政權之質詢設計;其次則基於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肯定的「國會調查權」加以補充,確立國會調查委員會及聽證制度,並以《憲法》第67條第2項邀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至國會備詢的規定為據,對社會人士課以作證義務,否則將有罰則。再者,就《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之質詢權,輔以罰鍰及藐視國會罪之終極刑罰。最後更強化散見於《增修條文》各處之國會人事同意權,經由同意權行使程序,要求被提名人有透明揭露等義務。
對支持者而言,改革只是新國會積極兌現延宕已久的政治承諾,落實憲法權力行使;但對反對者而言,改革的程序與結果,包括監督工具與強制手段,皆有逾越權力分立界線之虞。

凝聚力在握的總統?
總統方面,設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及「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希望藉由總統的高度來召集對話、凝聚共識,以落實淨零轉型、安全互助及防疫衛生等重點政策。總統府雖未明示憲法依據,但似乎是基於國家領導的正當性,因此尚未如國會改革般掀起波瀾。
我們姑且這樣解讀:氣候與疫政皆可能動搖國家存續,勉強能連結《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賦予總統的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權,況且歷任總統皆曾透過甚至超越國家安全委員會體制,直接或間接指揮行政權。總統此次直接邀集行政院副院長、中研院院長、行政院政務委員分別擔任委員會副召集人,搭配部分具有專業地位或影響力之民間人士為之,彰顯其產官學民對話框架。在其支持者的眼中,同樣只是積極行使保衛國家的憲法職權並履行政治承諾;然而對於反對者而言,卻無異於掏空行政院的相關政策權,逾越權力分立,以實際政治力指揮內閣。

在同樣是雙首長且以總統為大選焦點的法國……
鞋不合腳的原因很多,但總統或許是核心。認為總統有權無責,自然傾向賦予國會更強的監督總統權限;認為總統有責無權,自然傾向賦予總統更直接的政策指揮權。然而,現行憲法規範下,總統僅對人民負責,對立院負責者則是行政院。這波改革後,國情報告即問即答,已與質詢沒什麼不同,且超越曾負責選舉總統的國民大會權限。國大代表是在聽取國情咨文後,由總統聽取其提出的國是建言,再行綜合統答。此權已於2000年轉給立院,而行政院長屬總統多數之局亦趨明確,此後總統對於赴立院報告,即出現權責不明之疑慮。
在同為雙首長制、且總統亦為大選中心的法國,類似爭議的發動者卻全然不同。2008年憲改前,當時的法國總統認為,憲改必須處理國會無從知悉政策方針的問題,允許總統與國會面對面,且不排除接受挑戰。但當年的憲改小組卻認為,總統赴國會辯論違反權力分立。現行第五共和憲法第18條即為妥協版本,總統發表談話後離席,國會得就總統的發言辯論──但也僅止於辯論,甚至不得投票產生任何決議。
另一方面,總統欲貫徹自己召集會議的結論,仍須由行政院執行;政策若是失敗,行政院長下台的機會遠遠高於人民罷免總統。對照國安會成員,此次總統直接邀內閣成員擔任副召集人,似乎也無需大驚小怪。法國總統甚至是內閣會議的當然主席,對行政權的指揮或參與更直接。但我國憲政體制下,總統並非行政院院會主席,而法國總統則是依第五共和憲法第9條明文主持內閣會議。即使認為行政院長實質上對總統負責,憲法亦未授權總統可以藉由任何總統府下的機制,行使屬於行政院權限的職權。如果總統認為動搖國安,即可介入環境或衛生事務,那麼行政院會究竟還剩下多少政策權?
誰來修憲法這雙鞋?
穿著現行憲法這雙些微不合腳的鞋,朝野顯然皆感到有志難伸,但對於權責如何更加相符,卻毫無交集。姑且不論修憲門檻恨天高,政治部門調整權力關係的企圖昭然,卻仍無意上談判桌亮牌。
既然政治部門內部無法解決爭議,司法部門參與政治決定成為必然。憲法法庭進入憲政秩序打造的協作工程中,有機會協助解決個別爭議,卻無法也不會隻手改變權力分立的遊戲規則。政治部門仍然需要坦誠面對爭議背後的核心問題,而不是各自提著污泥吆喝支持者,沈浸於政黨認同巷弄中的泥巴戰。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兼創新國際學院副教授,法國巴黎第二大學國際公法博士院博士,研究專長為人權法、國際公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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