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學測的社會科考題爭議,大考中心罕見的作出「3題全部送分」的決定。在公民科(法律、經濟)領域,也引起學者與高中第一線教育工作者的連署及投書,除了希望命題更加嚴謹外、也闡述教育現場第一線的難為與艱辛。而筆者希望透過自己剛離開高中校園、初踏入法律系浩瀚學海的淺薄經驗,提供高中公民課設計方向的粗淺建議。
法律不是咬文嚼字,是盡力精確
回想起還在就讀國高中階段時,因為希望能進入唯一志願的法律系,每當課本中出現法律相關的內容或條文,便經常囫圇吞棗的反覆背誦,彷彿唯有如此才能離夢想越來越近。而直到終於如己所願進到法律系就讀,才深刻理解那些文字背後,蘊含著豐富的長期累積、精闢清晰的邏輯推理、以及一絲都不得馬虎的案例分析。
就拿學生每天早上都到學校旁的早餐店買一杯豆漿為例子,在法律的世界裡,竟可以被拆成一個債權行為、兩個物權行為;而每個法律行為又以意思表示為基礎,可再被細分成行為意思、表示意思、法效意思,只要有一個環節出錯,就得分別運用不同條文來衡平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喝了豆漿不付錢要用不當得利、點了豆漿給米漿要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豆漿酸了臭了喝了拉肚子又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而本次的命題爭議,平心而論,或許有許多人認為「得撤銷」和「無效」並無顯著差異,全是法律人在咬文嚼字、鑽牛角尖;但在法律的世界裡,一字之差,在意義上就可能截然不同,如「應」與「得」、財團法人的「捐助」與「捐贈」等等。而在法律系內,教授的研究領域不同,便可能隔行如隔山,又怎能要求第一線的公民教育老師們,除了要在有限的時間內教完繁雜的內容,更要同時精通民法、刑法、憲法、行政法、心理學、經濟學等幾乎囊括所有社會科學的領域呢?
退步言之,教導所有學生買杯豆漿是幾個債權行為、幾個物權行為;抑或是「幾歲能結婚?」、「未成年結婚未經法代同意是無效或得撤銷?」等細瑣規範,對於未來非以法律系為志向的學生而言,又能帶來怎樣的實質效益,而能符合108課綱中「素養」的期待呢?
與其逼得師生雙方都痛苦,上了大學法律系後教授又要求學生把高中學的全忘掉,不如讓一線公民教育的現場能在本質上作出改變,而有更多的討論與互動、思辨與辯論的過程,讓學生能夠不斷去練習質疑我們習以為常的概念,去思考現今政壇上政治人物的言行是否經得起考驗,這或許才是台灣身為一個法治國家應有的公民教育。以下我就試著舉幾個例子。
1.民主就是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
民主就是「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這是一句廣泛出現在台灣社會、教室、職場上的一段話。但仔細想想這句話,並把他套用在我們日常的生活中:
班上總有些職位是最吃力不討好的、容易得罪同學的,例如風紀股長、衛生股長。今天,全班50人以49票對1票的懸殊比例,讓同學A擔任衛生股長,要求他必須肩負起室內外的打掃監督之責。儘管A當場表示不服,老師也給予他表達意見的管道和時間,但最終申訴的結果還是因多數決而被否決。
上述的案例,不但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甚至就連救濟和申訴的管道皆具備,不正就是完全符合我們對於民主制度的想像嗎?但從中我們可以理解到這句話有其荒謬之處:我們何以憑藉著多數的優勢,去成為壓迫少數的理由?希特勒當時透過選舉等合法的方式進入國會取得政權,他對於猶太裔、同性戀、殘疾者的迫害,無一不是透過「多數決」來達成壓迫的手段。多數的作為,真的能夠代表正義嗎?
反觀台灣,血淋淋多數壓迫少數的案例,正發生在2018年底的公投,有765萬票同意民法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許多人挾持著民意,高喊政府應該要「尊重多數民意」,要求剝奪相愛的男男、女女結婚的權利。
但同志族群向來是少數,與異性戀相比,更是「孤立而隔絕之少數」(discrete and insular minority),又因為過去社會及歷史的壓迫,無法透過人數上的優勢來取得政治地位,進而改善整體的法律地位與處境。如果不是大法官勇敢做出決定,堅持給予法律上實質平等的待遇,同志的婚姻將遙遙無期,而發生更多時代的悲劇。
2.最好的公民教材,就在大法官釋字裡!
至執筆為止,大法官總共做出了788號解釋,囊括了台灣社會從威權走向民主的許多證據,透過這一字一句去詮釋憲法精神,捍衛不可退讓的價值,逐步建構出台灣為一實質法治國的內涵,更彰顯出台灣在亞洲地區人權燈塔的指標性質。而這些案例,正可以成為公民課堂中討論的最佳素材。以下簡單舉出兩例:
釋字603號:戶籍法按捺指紋(2005年)
當時的政府要求在換發身分證時,必須在戶政事務所按捺指紋。此法在立法院中爭奪不休,儘管立法意旨良善,但一旦指紋這種獨一無二私密性的個人資訊被政府掌握,形同政府得以監控個人的敏感性資訊,構成對人民資訊隱私權的干預。
在當時,大法官即對資訊隱私權的權利內涵,給了相當進步的定義,包含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的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回到2020的今日,當政府推行新身分證上路,儘管在實體身分證中力求個人資訊最小化,但卻在招標文件的規格書中,要求須具備支援Random UID功能「保障持卡人個人行蹤安全」,並且加上RFID(無線射頻辨識)功能,可能將使人民暴露在會被讀卡的環境。儘管筆者相信政府一定會盡力保護人民個資,但政府蒐集人民資訊的界線到哪?又換個角度,你願意讓政府掌握多少關於你個人的資訊?而在行動支付當代的現在,資訊往往被一筆一筆記錄在雲端系統上,單筆資訊或許不足以傷害人民隱私權,但當所有看似中性的資訊集合在一起,正建構出個人每天的行動軌跡以及消費偏好,讓政府或行動支付公司輕鬆掌握,一旦落入有心人士手中,後果不堪設想。
釋字382、684、784號:學生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
這3號解釋可說是每個高中生在公民課的夢魘,在784號釋字尚未作出前,公民課時總得反覆的背誦著:「高中以下得被退學才能提起行政訴訟、大學生無論被記過或被退學都可以救濟。」關於學生提起救濟的限制,是高中公民課大小考的必考題型,但我們卻從未在課堂上思考,為何大法官會就不同身分而作出不同的規範?
從382號解釋到684號再到今年剛發佈的784號解釋,大法官不斷再打破傳統學校與學生間的特別權力關係,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權,為何僅能因為他是學生,而剝奪其在法律上據理力爭的權利?12年義務教育的目的,是為了培養具備面對未來社會變遷能力的下一代,當他出了社會、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我們希望他能透過法律來爭取自己應得的權利。那為何在校園中,在老師掌握成績生殺大權這種完全不對等的狀態下,還要去剝奪他捍衛權利的可能?
在校園中,如果學生因為不合理的校規如未向國旗或國父敬禮而被記警告;因為性傾向或性別氣質不符合期待而受到不合理的待遇;或是學校拒絕提供場地給任何非學術性社團而致結社自由遭到侵害;校方因為維持校譽為由而拒絕學生在校園中主張特定言論;或是師長拒絕在校刊中刊登與其思想相左的文章等……這都是可能在高中以下校園發生的具體案例。在784號解釋作出之前,因為這些行為並不足以影響學生身分(如退學),而使他們無法提起行政救濟。
許多人擔心,學校第一線的教育工作者,如果在沉重的教學負擔外,還要擔心學生興訟,會打擊教學士氣,而使教學現場更趨保守,但這恐怕是多慮了。因為在784號解釋前,學生若不服管教,或在校園中認為遭到特定師長不合理對待、甚至侵犯到他的權利時,仍可以對教師「個人」提出民事及刑事上的訴訟,但卻獨排行政救濟的管道。相較之下民、刑事訴訟豈非較行政訴訟更加打擊教育士氣?
如果我們期待公民課所培養出來的未來公民,能夠成為一名不但遵守法律、更恪守憲法精神的公民,我們為何要在校園中剝奪憲法賦予他(她)的基本權利呢?許宗力大法官語重心長的寫下:「全然封閉爭訟管道,我們又將如何向公民社會未來希望所繫的年輕公民及準公民們,傳達『汝當尊重憲法權利』的訊息?」
如果這些問題能夠在公民課中由教師擔任引導者的身分,學生們或許也可以從現存法律中看見不合理之處,進而與學識淵博的大法官一般,作出同等符合人權價值的解釋。
公民課要思辨,才是學生未來真正需要的能力
行筆至此,無非想要強調,公民課真正的價值,以及108課綱不斷呼籲的素養,是必須透過在課堂中不斷的討論、不斷的思辨、不斷的去批判現有的體制不合理之處,而非反覆背誦法條、內閣制與總統制的差別、聯立制的委員席次該如何計算等枝微末節的內容。因為透過思考而獲取的能力,才是真正能從課堂中帶走的寶貴經驗!
(作者為前花蓮高中學生會長,現就讀政治大學法律系。)
分享圖文請註明出處,未經本站同意不得轉載
瀏覽次數:3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