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去年社區大學發展條例(以下簡稱社大專法)通過後,全國各社大似乎比過去忙碌許多,原因在於社大專法第3條所條列的9大項(分別是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似乎成為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透過獎勵審查或評鑑,審視社大發展的重點項目。
特別是此次新增明列的「地方知識學」與「地方創生」,在文化部與國發會的積極推動下,更成為審查與評鑑重點。然而不久前遇到一位社大界老友,他說那一條明明就是談「社大價值」,怎麼會變成檢視社大辦學的「工作任務」呢?
一旦由價值變成工作任務,就會被嚴格檢驗。於是社大只好設法端出五花八門的成果,譬如開設走讀課程,就叫做「地方知識學」;開設咖啡課順便教你一些開店須知,就叫做「地方創生」……相信這絕不是立法的原意。我挺同意那位社大界老友的見解,社大專法的第3條,應該回歸為社大辦學價值。
「理念」才是社大辦學的核心
也許有人會質疑,沒有專法以前,「提升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與「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不也都是社大評鑑時的檢視項目嗎?沒錯,所以從教育部到各縣市評鑑各社大的指標中一直存有「公共參與」,每年評鑑,社大總會在這項底下舉出一些該年度所從事過的「公共事務」。可是大家似乎忘了,對社區大學來說更重要也更核心的是「提升公民素養」,當一個人具備「公民素養」後,自然會關心、參與並推動公共事務,而不是由學校去發動參與。不然,難道大家認為只要每年條列出幾件所參與的「公共事務」,就代表學校師生的「公民素養」被提升了嗎?
根據教育部對素養的定義,「係指個人為了健全發展,發展成為一個健全個體,必須因應社會之複雜生活情境需求,所不可或缺的知識、能力與態度。素養的概念強調學習者能活用所學之知識、技能、態度與價值,同時也能反思自已的學習歷程,重視學習者能投入世界並在世界中行動。」基本上,社區大學應努力透過行政管理、教學、課程及師生經營(以上皆為評鑑指標),提升師生的公民素養,而「公共參與」只不過是這些努力過後的一小部分案例罷了。這些案例可能是由行政所發起,也可能是由某些師生所發起的事件,但後者也可能只是少數行政所知道的案例,重要的是社大行政人員透過什麼樣的「理念與方法」,以促使行政管理、教學、課程及師生經營都往「提升公民素養」發展。其中,「理念」就是社大的「價值」,而「方法」則是在「價值」之下所發展出來的「行動」。
如果不回扣「價值」層面來思考,那麼那些擔任評審或評鑑的委員,就只能在枝微末節之處看社大,久看之後則會「水漲船高」,而社區大學也只能在各種任務中疲於奔命,同時也會在委員們「水漲船高」後更加的拚命。
刻板印象帶來本末倒置
相較於「提升公民素養」在社大20年的發展,已經比較容易談出價值性,社大專法此次所新增的「地方知識學」及「地方創生」,恐怕會因為他們的具象性而被刻板化。
以北投社大今年在教育部被審查的狀況為例,北投社大所發展的「北投學」算是具有全國知名度,過去曾經透過每年舉辦的學術研討會,提供獎學金鼓勵研究生撰寫與北投相關的論文,但經過多年發展後逐漸窮盡,北投社大開始回歸「辦教育」及「地方學」(亦即地方知識學)的核心價值,前者是「培育社區人才」,後者則是「凝聚地方共識」。因此,透過所邀請的學者、資深講師、學員及社區夥伴討論後,發展出「北投學課程」,亦即鼓勵每一個領域的講師將「北投特色融入其課程中」。這個概念跟九年一貫的校本課程將地方特色融入各領域課程、或108課綱將19項議題融入各領域課程的概念相同,其目的在於讓更多社區居民透過各式各樣的課程,了解北投特色及學習北投知識。
「北投學課程」的發展已經超過7年,過去在評鑑或審查時不曾被質疑過,但卻在社大專法通過後的第一次教育部獎勵審查中,卻被審查委員列為應改善事項,其理由是「所條列的五花八門課程與北投學無關」。按照這個邏輯,未來與地方知識相關的課程,恐怕只有那些「xx采風」等少數人選讀的課程才會被肯定,然而這顯然是非常狹隘的想法,也應該不是社大專法的立法原意吧!
讓文化融入每個領域
到底「地方知識學」及「地方創生」對社區大學的意義為何?而社區大學在這兩個項下可以發揮什麼功能呢?
文化部是推動「地方知識學」的主要部會,目前正在建構「國家文化記憶庫」,而「國家文化記憶庫」的主要用意在於「地方知識學的收存取用」,社區大學的專長應該是「取用」,但取了之後要如何用呢?文化部對於國民教育的態度倒是很清楚,希望未來國民教育階段的學校也能取用國家文化記憶庫的資料,但文化部絕對不可能指示學校用在哪些科目,最好是能融入每個領域的科目中,大多數的社區大學不也應該是扮演這樣的角色嗎?
最後,教育部是社大專法的主責單位,對社大專法的精神最為了解,所以在訂定可能也會影響各縣市政府的審查指標,以及聘任審查委員時,如果不能先對社大專法第3條有所共識,不但會讓社大因此更加疲於奔命,也會讓社大無所適從,更會失去當時的立法良意,所以,教育部應該儘速發起社大專法第3條的討論及研究,以落實社大專法的精神;而社區大學也應該重視這個議題,一起思索如何將社大專法的精神貫穿到學校的行政管理、教學、課程及師生經營中。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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