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台灣是否要為因應香港情況而訂立《難民法》,這個議題似乎被主流媒體淡化到不需要討論的地步,總統蔡英文也認為,台灣現有的法規範就足以處理香港的難民問題。
然而,單單就《港澳條例》第18條「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援助」來面對現有狀況,似乎過於不足。而另一方面,港澳民運人士與台灣人權團體也強烈指責政府為何不訂立《難民法》。但將問題簡化為「訂與不訂」的是非題,似乎又太過於簡化了難民議題。
幫助香港人的初衷,當然是好的,但就我個人在德國參與難民法律診所的經驗來說,或許在法律上與政治上都有更簡單就能幫助香港難民的模式。
德國《難民法》的核心──去讀書或去工作,總之要繼續生活!
對於難民而言,頓失家園的辛酸或可能讓人一蹶不振、陷入絕望。這些人流落異鄉,雖然領有德國政府的經濟支援,但也很難馬上重新振作、進入學校或職場;也可能原本在敘利亞當律師的菁英份子,到德國卻因為語言問題只能當小吃店的外送司機。這樣巨大的落差,不僅讓難民們飽受折磨,同時也讓德國政府需要考慮大量社會資源投入的問題。
由於來法律診所諮詢的難民,有部分其實是申請不到難民身分的人們,因此在實務當中,有一個觀念必須要讓他們盡速知道:無論是否獲得難民身分的保障,他一定都要盡量地盡速融入社會,去讀書或者工作。因為就算他們沒有獲得難民資格,他們也很有機會因為德國《居留法》的規定,通過行政機關,以法外開恩(Gnade)的方式繼續留在德國(德國《居留法》第23條之1),甚至能在之後獲得正式的居留資格。
這樣的法外開恩程序[1]是指:當政府難以認定該名庇護申請者是難民,但該名申請者已經融入社會就學、參與工作培訓等等,並有良好表現,如此該申請者就有機會因為其所作出的社會貢獻[2]獲得居留許可。這種特殊程序雖然排除了司法機關監督的可能(畢竟是法外開恩),也沒有讓他們獲得與難民同等的補助,但是這群人的人生不會因此止步不前;同時在他們之後步入職場後,他們也會繳稅、貢獻國庫,也彌補了德國低階勞動力不足的問題。不然,讓他們一直在德國無所事事的待著,也不是辦法。
幫助難民也是政治問題
然而,這樣的作法其實很少有德國人知道。畢竟很少會有人去翻開厚厚的法典,研究難民申請失敗的人要如何留在德國。在新聞中,被大肆報導的往往是有哪個難民又犯罪了、政府採取了那些手段限制難民進入德國或者加速遣返不符合難民資格者。若知道德國因為難民議題造成政治上多大的紛爭,就知道政府如果採取更顧及難民的態度,賦予他們更多留在德國的機會,執政黨可能會因此失去更多的支持,從而讓新興極右派政黨(AfD)有可能在地方或聯邦議會中獲得更席位。最終的結果,或許反而使得難民政策在未來更加緊繃。
從上述《難民法》的實踐經驗也可以得知,德國的難民政策很大程度上能夠維持到今天,並不完全是因為政府要符合人權要求,所以無條件地接受所有難民申請者;實際上,德國在1990年代每一次的《難民法改革方案》,都逐漸限縮難民到德國接受庇護的可能,反而是因為賦予行政機關充分的裁量空間,才讓政府在抵禦社會壓力的同時,盡量讓難民留在德國。
借鏡德國:台灣可以如何應對?
就目前台灣的情況而言,與其大張旗鼓的訂立《難民法》,產生政治上許多反而不利於《難民法》推動的因素──諸如「長期難以處理的中華民國領土定義問題」或「台灣政府干涉中國內政的指責」等等,不如採用現有《港澳條例》第18條的法規基礎,並在各個不同的法規當中加入條件:若取得《港澳條例》的協助之後,這群人是否可以同時取得健保、就學、工作等資格,讓他們在短時間內可以無縫接軌,更快進入學校就學或者進入職場工作?
若從德國《居留法》第23條之1的角度重新理解《港澳條例》第18條,政府也能「be water」,保有靈活的政治手腕,遊走於兩岸三地的政治局勢之間。除此之外,更不用現在去訂立一部名為《難民法》的法案,去捅中國這個政治上的馬蜂窩。採取這樣的模式,還能讓行政機關逐步累積經驗、建立統一的審查標準,而不是一下子建立《難民法》然後各單位再手忙腳亂的使用它。
政府與民間力量結合的必要
這段時間時常會看到人權團體的說法,主張台灣政府應該承擔國際責任,而不是讓人權團體負責難民議題。然而,雖然德國在2016年德國總理梅克爾一聲令下之後,接收了許多原本不應該由德國負責接收的難民,但難民權利倡議團體並沒有因此消失,而是每天都參與難民救助實踐,無論是法律的、社福的、醫療的、社會融合的種種面向,都不存在由政府一手承擔所有難民問題的局面。甚至德國天主教與基督教會也承擔部分的難民收容[3]。這樣的合作模式,對於不斷有人來尋求庇護的德國而言,只會繼續下去,而不會因為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得人權團體不再需要協助難民。
試想:若台灣未來因為制訂了《難民法》而持續收容難民,在沒有政治共識或者民間力量支持的情況下,這樣的法規究竟要如何運行下去?沒有民間團體默默支持,政府豈能在一次次的難民危機中抵禦龐大的社會壓力?難道簡單只因為一句「人權應該全部保障」的理由就能帶過嗎?
法律雖然需要政府依法執行,但同時在這種高度需要社會合作的領域當中,社會或社會團體對外來群體的支持也必不可少。這或許也是在人權團體在倡議《難民法》制定過程當中應該思考的,究竟我們有多少社會基礎、多少資源可以去做這件事情?
過去幾個月,我也曾經高舉「Taiwan can help」的標語,希望告訴世界台灣也能做點什麼。但作為穩健派的一員,我認為必須考慮台灣的政治現實與能力。希望此文能為「香港難民救助的議題」增加點討論的可能性,而不是僅僅有「一定要訂立超完善的難民法」的主張。
(作者為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院學生。)
[1] 德文為「Härtefallverfahren」,直翻其實是「困難案件程序」,但是實踐當中大家都說這是「法外恩惠」,因為政府完全沒有法律義務讓該名申請者留在德國,所以簡稱為恩惠(Gnade)。
[2] 這裡的社會貢獻沒有一定的標準,可能是已經開始在德國工作了、社區義消工作參與或參與工作培訓……等等。
[3] 實際上與法不合的Kirchenasyl,即教會庇護。
分享圖文請註明出處,未經本站同意不得轉載
瀏覽次數: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