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色小鴨》(似乎很少有媒體將之標上作品號)在基隆的展出活動,在前策展人宣布停售招財鴨和歡樂鴨之後,掀起的版權論戰暫時畫下句點。在爭論過程當中,范可欽砲轟的:「小鴨屬於全人類的。」以及「賣給台灣展三次就是商業行為。」其實道出了當代藝術作品背後,雖以藝術創作為名,實則是以某種賣點(色情、可愛、歡樂)吸引大眾,而成功的、受歡迎的作品不必然有很好的藝術深度,卻一定創造出足夠的商業價值。
現在大家應該理解只要不以霍夫曼為名號,范可欽販售小鴨其實是合法的,至於是否應該在展場販售,就涉及在展場販售有沒有「以霍夫曼為號召」的細節問題,應該屬於合約糾紛了。
然而,在風波爆發以前大家是這樣理解的嗎?不是。媒體為霍夫曼取的暱稱是「鴨爸」,官方販售的公仔皆以「藝術家霍夫曼獨家授權的公仔」為名,從媒體到大眾,雖然隱約透過作品介紹得知《黃色小鴨》是現成物(Ready-made)藝術,是霍夫曼由小孩的玩具發想出來的巨大PVC雕塑,但社會大眾還是想當然爾的覺得霍夫曼是黃色小鴨這個可愛形象的創作者,就跟小叮噹和籐子不二雄的關係沒什麼差別。這個誤會大了,但是前兩次展出風潮很大,瞭解卻很少。因為沒有太多人花時間想一想,為什麼《黃色小鴨》是藝術作品?如果大型的飄浮形象是很受歡迎的《航海王》角色喬巴的玩偶,大家一樣可以感受他的可愛,宣傳一樣可以打著「療癒」標語(尤其這個角色還是船醫),但那就是一件原創的動漫人物設計作品而不是藝術品。
《黃色小鴨》是藝術品的原因,在於這個作品有藝術意涵,其一,這是藝術家將日常生活的物件以藝術手法呈現,所以霍夫曼是刻意仿製某一款小鴨玩具的造型等比例放大的,透過放大的手法,藝術品(大鴨)與生活品(小鴨)之間,是實用意義與作品意義相互對照,產生藝術辯證的。其二,此作品充滿對比幽默,作品原名為Rubber Duck,通常口語指的是一件小玩具,而藝術品Rubber Duck卻反而巨大無比,此外,Rubber Duck雖然稱做橡膠鴨,但多數生活中的Rubber Duck其實不是橡膠製作而成,霍夫曼的鴨子也是「忠實」的使用合成塑膠PVC所製。小鴨卻這麼大隻,叫做橡膠鴨材質卻跟橡膠無關,這也是這個作品的趣味所在。以上的作品意涵成就《黃色小鴨》是藝術,而不是可愛外型的充氣玩偶。因此大鴨再可愛討喜都不應屬於藝術家的「原創創意」。
說得直白一點,《黃色小鴨》如果沒有藝術論述,就只是香港Tolo玩具公司產品的大型宣傳玩偶。不過這算不算高竿的藝術創意實在有待商榷,就以Jeff Koons(堪稱當代最會賣藝術的創作者)有名且高價的作品《氣球狗》(Balloon Dog),同樣是派對裡用長條氣球折成的玩具充滿童趣,同樣以鋼鐵材質將現成物放大比例製作,明明叫做氣球狗卻堅硬無比,但不論製作難度、材質的諷刺意味,Koons顯然體現得更有趣,最近還以逾五億五千萬美金成交了一件。而如果以藝術角度比較兩者概念上的相似之處,霍夫曼的「原創」程度似乎也不算太高。(如果比較Koons其他公共藝術類的創作,霍夫曼應該已經達到網路上常用的「致敬」的標準。)
台灣民眾瘋小鴨,但肯定對於上述小鴨的藝術意涵所知甚少,因為台灣既沒有小鴨玩具的回憶,翻譯成《黃色小鴨》的作品,也失去材質上的嘲諷幽默。大排長龍購買獨家授權的小鴨公仔,但消費者應該不明白,買到的原創創意的部分是包裝上小鴨的圖案(目前各大網站還有圖案的版權聲明),而小鴨玩具本身是由霍夫曼向香港Tolo玩具公司協調後的「授權」。小鴨風潮本質上是以討好可愛的形象吸引大眾,號稱限量的周邊商品可能玩具反斗城也買得到。范可欽說的「霍夫曼也是抄襲」和「展出就是商業行為」雖講得難聽但確有幾分真實性,許多評論都爭相指責范可欽「剽竊創意」、「不尊重藝術創作」,但又有幾個人知道這個作品的藝術創意為何呢?
行文至此,對於小鴨風潮中台灣民眾對作品採取「不求甚解」的熱情,大概多數結論又會回到「沒辦法,台灣社會就愛一窩瘋」這類歷史共業式的結語,不過我倒不這麼想,換個角度,是台灣社會一窩瘋早成小鴨風潮,或是霍夫曼本來就選擇了有引起一窩瘋潛力的題材創作呢?這是一個問不出答案的問題,霍夫曼必須談那個故事(他偶然發現事物變大會不一樣、偶然從兒女玩具中得到靈感的故事),雖然故事實在略嫌平淡樣版,但這個故事必須存在,他的作品才是藝術創作。
霍夫曼是否以藝術為名行討好之實,甚至意在商業利益,這是發生在許多當代藝術家的爭議,上個世紀從現代藝術開始,藝術變得看不懂了,但美術館依然在,漸漸的,普普藝術、現成物藝術(比較有賣點的那一類)這些「比較容易吸引大眾的『難懂』」自然有更多的展出機會。這已經是當代藝術的遊戲規則之一,但「尊重藝術」、「創意無價」這些台灣常見的論調,好像還在捍衛啟蒙時代康德對美的定義(詞彙很複雜,建議以搜尋網站理解),對於藝術相信有種天縱英才,歷經技巧惕練,成就絕世作品。連帶的,抄襲之惡與創意之聖都有被誇大看待的嫌疑,我們若用台灣的標準看《黃色小鴨》,前文說明的「創作概念」(對比Koons的作品),有沒有抄襲?再者,這麼多人提到了「尊重創意、藝術」,而細細看過霍夫曼的創作動機,真的覺得這是這麼高尚的藝術追求?真的那麼原創嗎?
台灣口口聲聲喊文創,真要創意的產業化,就應該讓創意更簡單一點,讓指控抄襲的標準寬一些,因為我們的歷史共業實際上是太過高尚的看待藝術與創意的神聖,但我們卻都被包裝著前衛藝術名號的作品,因其媚俗與討喜被吸引,換來不求甚解的療癒,購買不知為何獨家的周邊商品,接著繼續指責台灣總是貽笑國際、貪婪盜版和標準結論:「一窩瘋」。
(作者為交大應用藝術研究所博士班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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