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新課綱方才於6月底完成審議,並隨著8月新學年的到來而施行,這是台灣教育史上頗具意義的歷程碑。其中為了呼應12年國教「適性揚才」的理念,大學考招制度也正隨之改變,多元入學方案不再像過往的升學制度,只注重學業成績,而是開始鼓勵學生發展豐富的興趣與能力。這是多麼令人期待與欣喜的一件事啊!我們的教育體制,終於又往重視學生主體性的方向邁出一大步。
但在國家的教育政策與改革,都著重以各種不同面向發掘學生才能的多元入學制度,取代以往單純以學科成績篩選的考試分發的同時,我們發現,身心障礙學生──也許更迫切需要此制度的一群學生──似乎卻在改革的路上,被有意無意拋下了。
身心障礙學生如何進入大學?
依據現行的大學招生制度,身心障礙學生在繁星、學測個人申請及指考分發三大最常見的入學管道中,並沒有加分或外加名額的保障措施,僅有考試時,能申請試場服務協助應考作答。
上述這些管道的應試對象,絕大部分都是普通學生,身心障礙學生不見得能被容納在這樣的考試選才制度設計之下,而試場服務也僅能稍微緩解相關不便,並無法完全協助他們達到能與普通學生公平競試的程度。因此,大部分的身心障礙學生會同時參與另外專為其規劃的大學入學管道,例如「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下稱甄試)及「身心障礙獨招」等。
身心障礙學生的大學入學制度出了什麼問題?
如同前面所說,大部分身心障礙學生仍必須依賴專為其設計的升學管道,才能取得進入理想大學校系的資格。然而,一直以來身心障礙學生的大學入學制度設計,雖說本有協助他們獲得升學機會的美意,但其中的種種缺失亦為人多所詬病,難免令人有為德不卒之憾。
以身心障礙學生大學入學通常使用的甄試管道為例,下面的圖表是今(2019)年甄試當中,大學組釋出的缺額統計(四技二專部分因非筆者熟悉範圍,且資料量較龐大,故暫不列入統計分析,尚祈見諒)。圖表縱軸為缺額數,在每項內以顏色區分不同學群,將各學群缺額依照圖例順序排列,在同列內由左至右,且由上方列至下方列的順序往上堆疊;橫軸為障礙別,將各障礙別中的公私立學校分開計算,且加入該障礙別總報考人數並列比較;其餘請見圖例說明。

從中可以發現,身心障礙學生面臨大學升學時,在作為主要入學的甄試管道中,其所擁有的科系與學校選項極為稀少且不均,甚至用嚴重匱乏來形容也不過份。
明顯地,不同障礙別所獲得的缺額比率差異甚大。進一步而言,在「應不應該分障礙別」及「該如何分類」就充滿爭議,為什麼非前面5種障礙的考生,就得被丟進障礙種類繁多、導致大學普遍開缺意願低落的其他障礙大雜燴?為什麼大學端可以選擇「想要」哪些障礙別的學生,又可以藉此「拒絕」特定障礙別的學生?
細部來看,即使在同樣的障礙別內,各校及各學群學類的分布也極不平均。許多大學及學群並未開出缺額給特定障礙別的學生(如自閉症與其他障礙的考生比起其餘障礙別都來得多,但所獲得的名額卻不成比例),又或特定科系完全沒有對任何障礙別障礙生開缺(典型的例子為醫學類相關的科系)。這無疑是封死障礙生就讀某校或某系的機會,與適性教育理念背道而馳。
對比一般學生在個人申請或考試分發等升學管道多樣的選擇,身為一個身心障礙學生,即使有一定的實力能在甄試中脫穎而出,卻僅有屈指可數的學校或學系可以選填,更多情形是連適合的選擇都沒有,遑論自己喜愛的理想甚至是夢幻校系。
況且,上述統計僅針對障礙別、學校公私立別和學群進行粗淺的分類,受限於資訊量的規模龐大,並未能更進一步針對同一學群中的不同學類,又或不同學校之間資源及條件差異處作出更加細緻的分析。這些無法量化的差異,往往都是障礙生被扼殺的多元適性發展選擇。不過若仔細翻閱甄試簡章,觀察各個障礙別缺額貧乏到何種地步,應該也多少能感受到身心障礙學生在面對看似包容的大學教育時,是多麼的無力與慨歎。
入學「障礙」背後的原因
目前身心障礙學生的大學入學制度,有如此複雜且龐大的結構性問題,追根究柢乃是由多種因素交織而成。本文嘗試歸納出以下幾個重點原因,並逐項加以討論:
1.現有法規保障不足
歷經多次修憲後,《憲法增修條文》已經明確揭示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權與無障礙設施的建置等等,是憲法所特別保護的事項。在這樣的宣示之下,相關的法律和規定,也隨之進行修正或增訂。但是當前真的有實現這些精神嗎?
現行的大學入學制度,在《大學法》第25條第1及第3項中,針對9類具有特殊身份的學生(如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等),保障他們升大學的機會,惟其中並不包含原住民學生及身心障礙學生。原住民學生的升學保障可見於《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3條第1項前段:「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保障原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必要時,得採額外保障辦理」,教育部並依據該條文意旨,制定了《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使原住民學生在大學招生時,在原核定名額以外,擁有外加2%名額之保障。
不過反觀身心障礙學生的部分,《特殊教育法》第29條第2項僅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後之升學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指涉範圍不清(大學到底能否屬於本條所稱之「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後」,易生疑慮),相較上述《原住民族教育法》使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描述,前者的法律授權保障顯然不夠周延。
另外,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9條所制定的《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6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在大學入學時,並未像高中階段或原住民學生升大學,有成績計算優惠,取而代之的是每年舉辦的甄試,同時也沒有保障名額規定。也正是因為法規的保障不夠周詳,連帶造成了接下來幾個因素的產生。
2.甄試制度缺失
按現行甄試的設計,教育部每年會委託一所大學辦理甄試,時程分別為:前一年5月,調查考生想要選填的校系;11月,公布簡章及確定的缺額數;當年3月考試;5月初選填志願;月中放榜。
前面統計圖表的障礙分類,即為甄試所分的障礙別,除視障、聽障、腦麻、自閉和學障5種外,未被列舉出來的則通通歸為「其他障礙」。每個障礙別以大學組而言再分為一到四類組,考生僅與同障礙別類組的其他人競爭,也只能選填所屬障礙別及類組內所開的志願。
關於大學端開缺與否,在前一年5月調查志願時,每位考生可填6個志願,試務單位會轉達就讀意願給所填校系,但最終開缺決定權仍全部握在大學端手上。影響開缺的因素眾多,例如大學端因對障礙的認知不足,甚至常以先前錄取的障礙生表現作為是否繼續開缺的依據,如此當然對後來的考生不公平,卻也在提醒我們:若沒有對障礙充分的了解,便無法真正接納和包容。
將障礙分類並分開開缺,會導致大學端排斥某些特定障礙別,本文對此一再強調。尤其是混合多種障礙的其他障礙,大學端因不想錄取不確定障礙別的學生,故不願開缺,或憑自身認知,覺得某些障礙別不適合該系而拒絕開缺,又或勉強開缺卻於簡章加註「特定障礙或程度較嚴重者不宜報考」等恐涉及間接歧視的字樣。
即使《特殊教育法》早已明令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早期聯考時代直接限制障礙生,不得報考師範院校乃至多數大專院校等荒謬情形已遭禁止,但目前制度的設計,卻讓大學端得以藉由開缺與否,來決定障礙生是否有機會入學,甚至還可以篩選特定障礙的學生!此種現象顯然與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入學的原意不符。這些因障礙而生的差別對待,都有可能牴觸《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人權公約或國內法規禁止歧視的規範。
至於考試方式,大學組分科類似指考,只是並無「公民與社會」一科。不同障礙別在相同科目皆使用同一份試卷,因此全為四選一選擇題,且題數極少(如國文科僅20題)。試題則有別於學測指考近年的多元素養趨向,仍停留在較平鋪直敘的問答,解答亦常見錯誤,即使考生反映疑義,卻因為此為小眾考試無人關注,往往不了了之。只有簡單選擇題的考試,也使得大學端不願藉此選才。
歸納以上各點,可得知目前甄試制度的缺陷,在於每位考生能選擇的校系並不多,障礙別之間的機會也不平均。而大學端不願釋出缺額的原因,有一部分在於制度設計不受信任,無法深入瞭解學生,進而排斥此管道;另一部分則是大學乃至於整個社會對於障礙者的認識嚴重缺乏,更別說全面性的接納包容。
3.身心障礙學生獨招缺額稀少
縱使除了甄試以外,還有專門提供障礙生的獨招管道可以嘗試,然而殘酷的現實是:獨招所開出的缺額,相較於每年應屆身心障礙學生的總數,根本寥寥可數。
以今年獨招開缺情形而言,國立普通大學僅有彰師、海洋、台北及聯合4校開出16系共34名額,讓障礙生不得不依賴甄試,或者回到與所有學生一同競爭的多元入學方案當中。獨招的制度設計其實更適合障礙生展現性向,但稀少的缺額卻讓這方案成了看得到卻吃不到的大餅。
好不容易進入了大學,然後呢?
雖然本文著重在分析身心障礙學生的大學入學制度,但還是免不了必須談到:如果障礙生過關斬將、克服入學制度面的不友善,進到了高等教育的場域,又將面對哪些比起先前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困境呢?
首先在最明顯的無障礙設施上,各大學其實都不夠完善。受限於預算分配及各校歷史脈絡,無障礙設施占用一定份額的預算,施作又可能有場地的限制和阻礙,並非所有學校的優先考量事項。即使已建置的無障礙設施,依舊不一定那麼便利。舉例而言,雖然有設置斜坡協助行動不便者上下階梯台階,然而不一定位於一般的移動路徑上,甚至可能導致障礙者必須繞一大圈才能上下,如此規劃仍然對他們造成一定的阻礙。
再者是環境的不友善,雖然這並不容易直接觀察,但卻是更全面影響障礙生在大學內生存的因素之一。現有的制度不僅排斥許多障礙生進入合適的科系,在他們克服萬難錄取後,亦未給予足夠的適應輔導與協助,導致仍有不少障礙生因無法適應而休學、轉學或轉系。不可否認的是,仍有幾所大專院校在此方面勞心勞力,一概而論或許對其不太公平,但本文既以全面觀察的角度出發,還是不得不強調:整體而言,現有制度對於障礙生在大學的扶助與支持,絕對是遠遠不足的!
即使教育主管機關宣稱融合教育已是特殊教育的主流,但請別忘記,台灣的融合教育在國際公約的審查上,一直被批評為虛有其表的政策,正如《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4號一般性意見書所指出的:「如果只將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在主流班級而未輔以結構性的改革,如組織、課程和教學策略的調整,談不上融合。」
以上只是概述了障礙生在大學高等教育碰到困境的冰山一角,由於不是本文主軸,無法以更長的篇幅分析。但是特別必須注意到的是:這些對障礙生不利的因素,在現行體制下,往往會回饋到各大學校系對障礙生開缺的意願和數量上,例如大學端以無障礙設施不充足為由,而不願開出相關障礙別缺額的情形一直存在,且不斷發生。
我們應該如何改善這些問題?
上述的各種問題,其實都並非首次被提出,然而我們依然沒有看到教育部有積極作為的打算。以下幾點是整理各方曾經提出的建議,並加上筆者的想法後,擬出的改革參考,或許可以緩解和改善目前遇到的問題:
1.修正《特殊教育法》,提供明確法源保障身心障礙生大學入學機會
上述的種種問題,絕大部分出自於前面所點出的:現行《特殊教育法》對於如何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大學升學過於模糊,故應該立即加以修正,以法律或明確的法律授權規範,對諸如外加名額的設置、相關篩選辦法及保障方式等作原則性的規範。此舉可避免大學端以大學自治作為擋箭牌,迴避對障礙生的保障,亦可以法規保障並平衡各種利益。
當前立法院待審議案清單中,以蘇巧慧等多位委員所提的《特殊教育法第29條條文修正草案》(院總第1259號 委員提案第23212號),最能夠解決此點問題。惟此案於多個月前交付委員會審查後,便如同被冷凍般地再無動靜,明年1月底本屆立委任期屆滿,法案若未通過三讀,即會因屆期不連續而歸零。目前最後一個會期乃預算會期,恐怕很難盼到本案三讀立法那天的到來。
2.改善身心障礙生大學入學管道,使機會可得且均等
本文並無意直接針對改革方案作論斷,到底是否應該整合所有身心障礙入學管道、是否應設置保障名額,以及在一般入學管道是否應給予加分優待等,皆為可討論的方案,直接下定論難免過於武斷。不過,改革仍是必要且急迫的,除了解決本文點出的各項問題外,尤其務必把握以下幾點原則:
首先是身心障礙學生應當如同其他所有學生一般,擁有適性發展及選擇所想要校系就讀的權利,因此必須確保各校系在就讀機會的供給上是充足的;再者應該於制度的設計上,提供所有不分障礙別的障礙生平等且可觸及的考試和分發制度;最後則是必須依據實施情形適時修正相關辦法,以符協助障礙生升學的本意。
3.徹底檢討我國特殊教育體制
在解決入學制度的不足外,應併同檢視我國特殊教育體制積存已久的缺失,方能徹底改善結構性問題。這些因素雖非直接影響障礙生的升學,但卻也是整個體制中最深層也最容易被忽視的地方。
例如特教法規的思維,尚停留在對障礙者的單一扁平的想像,忽略了障礙的發生除了生理上的阻礙外,亦受社會環境的交互影響,故相關的制度設計應更加重視全面性的觀察和判定。
又如融合教育的落實,單純的把障礙生丟進一般教育體系,但不給予一個適合的環境及足夠的輔導與資源,是不負責任的作法。政府應該深刻檢討如何將環境和制度改造為適合融合教育的樣態,而非在舉著融合教育的大旗揮舞的同時,卻始終無法體認到《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家審查報告中,「國家迄未承諾全面實施完全融合教育」是多麼尖銳且沉重的控訴。
我國的特教法規早已年久失修,尚待革命性的翻修,惟有詳細的檢視和修正,才能把整個結構導向正軌,真正的發揮特殊教育的精神,也才能讓「自發、互動、共好」的12年國教核心理念,完全地接納每個不同的孩子。
結語
身為剛經歷過今年度身心障礙升大學甄試的學生,在寫作本文時翻找了許多資料,看到多年前所指出的弊病,至今依然存在並影響著每一個障礙生,心裡其實覺得非常感嘆,體制是多麼的龐大和僵化,即使被指出了錯誤,仍舊難以撼動。
我不諱言我受惠於現行制度許多,坦白來說就是現存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能夠依循這套遊戲規則進入自己理想中的大學校系。但同時我也不禁必須停下腳步回望,自己能從中脫穎而出,其實得歸功於運氣和制度的偏愛。這樣的制度,並無法讓每個學生適性發展,我只不過是運氣好的那個人,得以先上岸罷了。
也因此,誠懇的希望相關的議題受到重視與改革。從甄試到整個特殊教育體系,或許都是無法被大多數人看見的小眾議題,但身在其中的學生與家長,切身的感受卻又是如此的清晰。我們急切地等待一個更加包容的制度,讓我們可以拋下擔心和憂慮,在教育體制下自在的生活。
願有朝一日,無論是身心障礙者或是其他所有的孩子和大人,都能夠被我們的教育,乃至整個社會溫柔的包覆。如此我便心滿意足!
(作者目前就讀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一年級;並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少年諮詢會委員。)
◆本文參考資料:
陳建穎(2019)。2019年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 大學組缺額統計
王若穎、徐湘芸、羅文妤(2018)。升學無礙?身心障礙生的坎坷高教路。政大大學報
詹穆彥、張恒豪(2018)。平等參與或特殊待遇?台灣障礙者大學入學制度變遷之社會學分析。特殊教育研究學刊,43(3),1-28
黃彥融(2014)。從教育機會均等觀點探討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升大學甄試政策。特教論壇,16,46-61
林素貞、丘愛鈴、莊勝義(2010)。教育人員對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大專校院教育議題之調查研究。高雄師大學報,28,61-83
趙麗華、王天苗(2006)。身心障礙學生升大學甄試簡章之分析研究。特殊教育與復健學報,16,1-24
劉俊麟(2019)。教育部還給肢障生一個公道吧
邱羽逢(2018)。偏離教育價值的身障甄試:作為身障生進大學的管道,合適嗎?
李坤融(2017)。身心障礙升大學甄試:沒有選擇的餘地,還算是公平嗎?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2019)。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院總第1259號,委員提案第23212號
立法院公報(2012)。第101卷第38期委員會紀錄。367-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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