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空間」的概念談
對於「空間」,我們到底應該具有甚麼樣的認識與想像?透過人文地理學的研究,我們重新理解空間、認識空間、解構空間與社會的糾纏關係。空間,本來是一個自然範疇,一個非常基本的事物範疇;空間和時間、物質、能量一樣,都是宇宙構成的基本面向。挪用Lévi-Strauss的話來說,「空間不因人類而生,亦不因為人類而亡」,空間相對於人類,是亙古永恆之存在。
從宇宙史的觀點出發,我們一下子瓦解所有關於房產、地產等等把「空間」與「所有權」相結合之概念的正當性與合理性:人類如此渺小,憑甚麼宣稱擁有這個浩瀚宇宙的某一部分?人文地理學者Lefebvre亦大聲疾呼:自然空間(natural space)已無可挽回地消逝了。所有我們認知的空間,早已轉化為社會空間(social space)。社會空間是社會建構的產物,是自然的地理形式(geographic form)與歷史、文化、社會結構、生產關係等諸多人為因素,共同構織出的一套認知邏輯。此一事實卻不被大眾所認知,社會總以為它們接受與轉變的是自然空間,以為他們有權力控制自然空間。
Lefebvre提出「生產空間」(to produce space)的說法,把空間中存在的各種社會面向浮顯,並清楚的將空間界定為一種社會關係──並且,不只是一種社會關係,空間不僅被社會關係支持,也生產社會關係、被社會關係生產。這是在人文地理學、人類學、民族學、社會學等學科中,最常見的一種說法。在這樣的基礎之上,我們進一步認知到,作為一種社會關係的空間,勢必帶有變動性。社會文化活動,會不停地重新界定空間的各種社會關係,是一個不會止息的建構過程。把空間界定為一種社會關係時,各種層次的社會關係形式,也理所當然地影響空間的建構,族群、政治、經濟、性別、親屬、信仰、社會控制、歷史記憶、想像…,都無時無刻與空間相互生產、再生產。
於是,當我們宣稱對空間具有「所有權」、「使用權」時,我們必須清楚意識到,這種所有、使用的權力,當然也是社會建構的產物。我們架空一套名為法律的邏輯與遊戲規則,並以此作為權力來源的依據。職是之故,人類有權力去處理的,是社會空間而非自然空間。也因此,我們面對空間時,必須把它當作社會議題來處理,也就必須要面對空間中的各種權力不平衡、不對等關係。
「公共」的「空間」與「公共空間」
公共空間,顧名思義係帶有「公共」性質的「空間」,而在公共性的討論中,常被忽略的是:「公」的概念究竟如何界定?Habermas認為:「舉凡對所有公眾開放的場合,我們都稱之為『公共的』」,但「公共的」的範圍該如何劃界?「公」、「私」準則如何定義?對不同的群體、民族、社會、國家而言,「公眾」會是相同的範疇嗎?在這樣的前提下,我們能得到最普遍的理解是,對國家而言,廣義的「公」指涉其所能掌握、具有「公民權」的國家公民;對城市而言,「公」指涉城市公眾。因此可以斷定:「公」是一個相對意義,對不同主體而言,「公」的範圍亦不同。
在每個具有公性質的群體之內,才能建立一定的公共認知。而每個群體又能被包覆在更大的群體之內,這些大大小小的群體亦同時共享某些認知,也同時不共享某些認知。「公共性」的概念,流動在各個範疇中的各個群體之間,並且以透過各個群體所建構的公共認知來運作。因此,公共性必然與群體的建構過程密不可分,當群體所處的社會發生變化,公共性必也隨之轉變。
公共性既然是相對的、變動的概念,公共空間之範疇也必然是相對的。對家庭成員而言,客廳是公共空間,對非家庭成員則否;對家族成員而言,家廟是公共空間,對非家族成員則否;對一班學生而言,班級教室是公共空間,對非班級成員則否;對學校學生而言,體育館、操場、禮堂是公共空間,對非學校成員則否…。公共空間的「公共性」是游移的、光譜的,公共空間之範疇本身也是多變的,必須視其對象「公眾」的性質而定,也就是說:這個空間開放給誰?開放給哪個群體?誰對他而言是公眾,誰不是?
當台北車站大廳作為公共空間
若我們要稱台北車站大廳是公共空間時,我們必須檢視:它的「公眾」是誰?車站大廳是一個限制性低的開放空間,把台北車站大廳定義為公共空間,意味著它是個不視社會、經濟、政治、族群條件,所有人都有權力進入、使用的空間。它不限制來者的身分:搭車旅客、轉乘乘客、逛街、休息、會面,河洛人、客家人、原住民、移工、外國人,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資本家、企業主、立委、政客、勞工、公務員、學生、遊民、軍人、罪犯、良心犯,基督宗教、佛教、伊斯蘭教、道教、攝理教、薩滿、民間信仰,只要你是人,你都可以進入、使用這個空間。車站大廳如城鎮廣場、公園,是開放性高的公共空間;車站本身作為交通節點,人群流動性也更高了。也就是說,它的「公眾」是最大公約數,幾乎沒辦法用身分,甚至區域作為畫線的依據。
台北車站大廳所引起的爭議有二:一,對外籍勞工的不友善,引申出二,公告大廳中禁止飲食、躺臥。
對外籍勞工的不友善,是一個相當複雜的脈絡,牽涉到我們國家、民眾如何面對外籍勞工。我們從國外引進勞工,目的是使用他們的勞動力、生產力。瑞士作家Max Frisch曾說:「我們要的是勞動力,來的卻是人」,我們引進外籍勞工,卻結構性地忽略他們做為人,和我們一樣有文化、宗教、節慶、休閒、娛樂等種種需求。這種結構性忽略,首先反映在語言之上,並伴隨著空間的議題。如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吳永毅所說:「外籍勞工不能去電影院、去唱歌,這些地方都沒有印尼字幕,百貨公司讓他們不自在,也不會進去,他們又沒有客廳,在難得的假期,要到什麼地方去尋找可以聚會的公共空間?」。
當我們的空間,如此結構性地忽略外籍勞工的需求時,外籍勞工只得自行尋找空間,來解決這些需求。台灣清真寺不過七座,如何容納二十數萬名外籍穆斯林勞工?而分散各地的外籍勞工,又能在何處開齋「走爾德」?外籍勞工薪資如此低落,如何負擔租場地這種昂貴的消費?台北車站做為交通樞紐,在地緣關係上自然而然地成為一個外籍勞工的集中點;作為一個免費、開放的公共空間,也支撐了外籍勞工選擇在台北車站開齋。我們必須記得,當各種空間都結構性的忽略外籍勞工的需求時,交通便利的台北車站對他們而言,是少數理想的、可選擇的空間。
當檢察官黃朝貴表示,外籍勞工在車站大廳吃飯、野餐、睡覺,「不僅有礙觀瞻,也會出亂子」時,他忽略的,就是我們社會對於外籍勞工的結構性不友善,也忽略台北車站對外籍勞工而言,是少數可使用的空間。在此事件之後,才傳出台北車站有意公告大廳中禁止飲食、躺臥。這是引申出來的第二個問題,也牽扯出「公共空間商品化」的議題。
公共空間是所有公眾都能任意進入、使用的空間,這個「任意」必須建立在自由的概念之上,也是康德自由意志中的自由。更重要的是,這種自由必須放置在社會關係中思考,於是我們必須協調、平衡,以防止我們的行為影響到他人權利,或破壞該空間設定的目的。以這樣的標準,來檢視「佔領台北車站大廳」的行動,我們發現它都不違反上述兩項標準。車站大廳,帶有中繼性質,其服務本體除了旅客之外,也包含逛街、休息、會面等各種目的之人群。「佔領台北車站大廳」行動的人群數量,既不影響旅客穿梭、轉乘,也不影響休息、會面;除此之外,「佔領台北車站大廳」也完全不影響「車站」的交通運輸功能,自然沒有破壞車站大廳、車站本身的空間設定目的。
那麼,「佔領台北車站大廳」行動,是為了奪回甚麼?我認為,首先是把公共空間從商品化的趨勢中奪回,再來是奪回「人」的完整性。
台北車站大廳最有爭議之改變,就是撤除大廳的座椅。公共空間撤除座椅,意味著管理者有意藉此措施排斥某些群體。最顯而易見的,就是對遊民的排斥。台北車站站長古時彥就清楚表示,撤除座椅,是為了防止遊民在這邊長時間佔用。撤除座椅讓遊民失去在座椅上睡覺、休息的機會,削減遊民對於該空間的依賴關係。如此措施,排斥的是社經地位的最底層。
與此同時,一樓大廳開始進駐許多伴手禮店家,二樓也改建成諾大的餐飲廣場;乘客可以坐下休息的座椅,則可以買票進入候車區中找到。台北車站大廳的設定目的變質了,空間被設計成為了商業利益而服務:你可以在一樓大廳購買伴手禮;肚子餓,可以上二樓吃頓飯(決不賣五十元便當);如果要坐久一點,可以到二樓的(高雅)咖啡廳,點一杯瀰漫小資氣味的苦澀咖啡,消磨時光;如果你甚麼都不買,你可以滾去(陰暗的)樓下去坐車。
公共空間所應該提供的公共利益,並沒有被納入考量。你可以消費,但你不能待在大廳,因為我把座椅都拿掉了。車站所應該提供的公共空間,逐漸地商品化,在資本主義的生產模式中,公共空間被挪去用來生產剩餘價值:從公眾手中奪去公共空間,將其轉化為商店,再從公眾手中賺取利益。而這些利益並未回饋給公眾,而是BOT給財團(微風),讓財團決定空間的公共性。這樣的設計,排斥的是社經地位的下層,是對無法消費者的不友善,也再次排除薪資低落的外籍勞工。
「佔領台北車站大廳」行動,首先是從商品化的趨勢中奪回公共空間,讓公眾決定公共利益與公共性。再者,這種空間設計把「人」給分割了,車站設想的是轉乘的人、飲食的人、消費的人,利用空間切割「人」的完整性。你要轉乘,你到樓下;你餓了、你要消費,你到二樓;你要睡覺休息?不准,你無法讓我賺取利益。「車站要的是轉載量、消費收入,來的卻是人」,這樣的空間設計,完全忽略作為一個人的各種需求,也抹煞公共空間所應具有的公共性特質。
公共空間的詮釋權從公眾手中被奪走了,任何在大廳吃、喝、躺、睡的人,被描述成「野蠻的」、「缺乏公民素養的」、「沒秩序的」,甚至以「侵害旅客休息、候車空間」作為反對「佔領台北車站大廳」行動的理由。卻壓根沒想到,「文明的」、「有公民素養的」、「有秩序」的定義權,被財團拿走了,你乖乖來我這消費,就是有秩序的;而旅客休息、候車的空間,也早在座椅撤除、財團進駐後,就被奪去了。
公共空間是一個複雜的社會議題。因此,我們必須更細緻、更積極地處理空間中的權力不對等關係,努力平衡、協調其權力關係。
(本文作者現為政治大學民族學系碩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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