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環保署如火如荼開始舉行「空氣污染防制法草案」公聽會,台北場已於8月14日舉行,另將於中、南部再分別舉辦一場,與產業工會及公民團體進行溝通。
面對日益惡化的空氣品質,政府投注大量資源進行改革,比如說稍早的「14+N空氣污染防制策略燈號管制」,希望透過公共資源的挹注,達成改善空氣品質的效果。在此,筆者肯定環保署對於空污法的重視,但仍然必須說:目前的草案在許多層面上,仍有優化的空間。以下提出幾點建議,都是省思實際發生的空汙事件、以及空污案例參與的心得,希望能有拋磚引玉之效:
1.台灣北中南的空氣品質,需要平權正義
台灣各區域依空氣品質可分為一級空品區、二級空品區以及三級空品區,其中三級是空污問題最嚴重的。在這樣的區域,為了控制並降低汙染,會進行總量管制,由高屏地區首先進行。
針對總量管制的議題,各方意見說法不一,但不管居住於台灣何處,政府都應該盡力保護國民,享有「環境基本權」的潔淨空氣,並以此理想進行制度設計。簡單來說,在空氣品質最差的三級空品區,就應該加速減少污染物的使用,且此改善成果應屬於人民,政府不可任意釋出讓其他產業使用。
2.「固定污染源」與「移動污染源」,不是只有總量差異而已
污染來源分為「固定污染源」以及「移動污染源」兩種,林全內閣的重要空污政策,也是區分兩者進行管控。這兩類污染源除了產生者不同之外,所含毒性物質也有差異,政府在進行PM2.5管控時應該考量到這一點,絕不能僅僅以量進行思考。
所以,當地方政府減少移動汙染源,而希冀引進新的產業(固定汙染源)時,不能僅僅關注汙染數量的增減,更應該要求主管機關考慮污染源的差異性(例如戴奧辛含量之高低),來作空污法的規畫設計。
3.落實空污監控,才能確保健康
台灣為科技之島,但台灣的空污監控技術可靠性,卻長期為人所詬病。以台塑為例,公民團體發現六輕的數據有人為操控之虞,經環保署介入調查後,發現確實有違規情形而對六輕開罰,然而無論六輕如何被處罰,都無法彌補監控失誤對於環境所造成的損害。
落實空污監控,對於人民與製造汙染者都是有利的。目前六輕硫氧化物的監控僅約8成,而氮氧化物的監控約7成,都顯然可見漏洞,所以空污法應於法律層次上,更具體落實監控的要求。
4.重大空污事件,應有緊急應變機制
今年發生的桃園泰豐輪胎大火、彰化芳苑大火以及屏東萬丹大火,另外還有中美和醋酸外溢,都是嚴重的公共安全事件,不僅散逸大量污染物,更造成附近居民嚴重恐慌。然而觀察這些事件,廠商的應變能力明顯不夠充分,且事件發生後,政府往往罰個錢甚至沒罰錢就不了了之。筆者相信,人民真正在乎的是這類事件之預防,而非災後賠償。環保署對於嚴重空污案件的管制應該要更細緻化。
5.別再用石油焦了!
「石油焦」是石油煉製過程中的副產品,通常用於水泥產業以及金屬冶煉,特性為高含硫量,會造成酸雨等嚴重問題。以目前台灣空污之嚴重狀況,再加上對廠商脫硫的管控不佳,本次修法可以考慮乾脆禁止石油焦使用,或設置落日條款,至少三級空品區若在一定期間內無改善,就應禁止繼續使用石油焦。
6.讓地方有權透過民主程序禁燃生煤
「生煤」的許可證發放議題,在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人民間長期產生重大爭議,特別是對於三級空品區之居民而言,實在無法忍受繼續大量燃燒生煤造成的空汙微粒。在雲林縣的自治條例被中央否定之後,不同立法委員都提出修法建議,比如說時代力量就曾針對空污法第28條提出修正意見,希望能落實地方政府保護住民的自治權限。
目前的這次修法並未明文肯定地方自治權利,將繼續使弱勢縣市飽受污染之苦。筆者建議,應該明確的讓地方政府可以透過自治條例進行更積極的空污治理,包含停止生煤的使用。
7.生煤許可證核發,應該有更完整的考量
目前生煤許可證的核發過程,並無人民監督參與,造成民眾不信任與後續的更多爭議。如果能落實人民參與程序的權利,將有助於減少後續社會資源的消耗,也可維持許可證的公信力。
關於公民參與的方式,應該以較公聽會更正式的「聽證」為宜。筆者認為,中央政府不宜主導許可證核發的年限,因為這會影響地方政府彈性控制空氣品質的可能。草案中許可證的期限至少3年起跳,令人費解,應該修改;而台北公聽會中有業者反映申請程序繁瑣,相信在資料庫建置以及充分的資訊公開下,可以進行數位化,讓流程更為簡潔。
此外,有鑑於雲林縣政府在今年審核許可證時,並未考量生煤燃燒過程所產生的水污染(脫硫)以及燃燒後的廢棄物,在此也建議環保署應於空污法中明文要求許可證審核的考量事項,這些審議處理絕對比許可證有效年限更重要。
8.確認移動污染源的管制範圍與補貼政策
14+N把管制移動污染源視為降低PM2.5的重點。其中,除了燃料油的使用應有所規範之外,政府也應該正視交通工具的多樣性。長期以來交通工具的管制都以汽機車為主,但如船舶與飛行器等實際上也是重要的移動污染源,應該詳實列管。同時,在相關管制上,也應該賦予地方政府相當程度的權力與資源。
9.政府建立制度,協助人民進行空污舉證
空污被害人往往是居住於三級空品區的居民,在求助無門之狀況下,最後被迫遷移原居所,實為對憲法「居住自由」的否定。舉例而言,彰化台西鄉罹癌率偏高、所養殖文蛤又因黑色落塵大量死亡,而希望向六輕起訴求償,然而以一般民眾之資力,訴訟費與律師費都是相當程度的負擔。更何況因為專業知識之不足,在舉證過程中也可能遭受重大困難。是故,政府應透過空污法協助空污之受害者,善用相關資源,在環境爭訟案件中協助他們進行舉證求償。
10.三級空品區之法院應成立環境專庭
此次司改會議對環境議題的司法正義稍嫌粗略。空污議題因涉及複雜的事實認定與因果關係,應秉持環境基本法之意旨,建議可在空污基金挹注下,至少協助三級空品區的縣市成立「環境專庭」,讓熟悉環境法律與相關議題的法官進行審理,避免空污案件因難度過高、法官受挫,而無法及時填補當事人的損害。
除了上述諸點之外,其他還有不少值得深入思辨的議題,例如各縣市空污治理計畫落實、空污基金資訊公開……等等。目前空污法草案的公聽會仍在進行,中部及南部的場次即將舉辦。面對空氣污染,沒有人是局外人,期盼這次空污修法能落實空氣污染的轉型正義,使台灣不管北中南部,都能夠有好好呼吸的權利。
(作者為律師)
分享圖文請註明出處,未經本站同意不得轉載
瀏覽次數:22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