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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從大橘子事件看暗黑人格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前陣子喧鬧一時的流浪貓「大橘子」被虐死案,陳姓僑生透過台大發表道歉聲明,指出自己因情緒失控誤殺了貓。台大裁決將該學生記2大過、2小過,留校察看,同時安排心理輔導。然而,近來又傳出在澳門有類似手法的虐貓案件。

虐待動物有什麼嚴重性?

我們必須先理解虐殺動物潛在的嚴重性。陳姓學生案發之後表示「只是情緒控制比較差」,從心理學的觀點來說,完全是淡化問題的說詞。雖然情緒控制確實有問題,但情緒失控者輕則難掩怒氣,嚴重者可能家暴、開車衝撞、甚至失控殺人。事實上,諸多研究已證實,虐待動物是日後暴力行為明顯的警訊,反映出暗黑人格及崩壞的心理狀態。

心理學者Frank Ascione對虐待動物定義是「施虐者將自我的挫折和人生的不滿轉移到動物身上」,為一種變態的心理過程和慣性處理壓力的方式,通常不是臨時起意的單一行為。虐待動物是我們社會要正視的問題,而不是「反正只是動物,施虐者似有悔意」就可以船過水無痕。

一項美國調查,在43,000人中約有2%的人承認對動物曾有虐待行為。台灣目前沒有對應的資料,但是從近來的事件中可想見台灣的比例應該不會低於美國。此外,虐待動物的方法亦是反映犯罪嚴重性的關鍵。虐待方法大略可分為施虐者親手執行(例如讓動物窒息到死),或是間接執行(例如從遠方用BB彈射擊動物)。相較於間接虐待,親手虐待致死是更殘忍的。在親手讓動物窒息的過程中,施虐者有較深的情緒箝入(emotional involvement),不僅沒有同理心,更是「在動物的痛苦中得到虐待快感和情緒的滿足」,是極大的情感崩壞和病態扭曲的心理狀態。

Kavanagh等學者2013年時,在著名人格期刊中證實動物虐待行為和暗黑人格的相依性。暗黑人格可定義為「對自己莫名的自戀,對他人的感受不具同理心,喜歡操控他人以達目的,加上高度的心理扭曲。」暗黑人格若達到病理性的嚴重程度,可能成為反社會性人格,並對他人有危險性傷害。社會上常見的龐式騙局(Ponzi scheme)、非法吸金、不管他人死活、只圖自己利益,都是典型暗黑人格的反映。學者Hensley及Tallichet等人在2009年的人際暴力期刊中對261名受刑犯作調查,超過一半以上的受刑人都曾經虐待過動物。目前發現連續殺人的犯罪者中,早期也多有傷害動物的經驗。例如,1962-1964年間波士頓連續殺人犯Albert DeSalvo和1998年殺死父母和其同學的退學生Kip Kinkel,都有傷害動物的前科。

面對虐待動物,我們可以做什麼?

積極面來說,預防勝於治療,或是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建立社會對於保護動物的重視,並讓施虐者面對強大公眾壓力,才是長遠之路。虐待動物和暗黑人格,其實通常從國小開始到青少年時期都有跡可循,男性出現的比率較高。若發現孩子對別人的痛苦沒有感受,或是出現虐待動物來抒解情緒,應該要及早就醫接受治療。

消極面來說,一般的作法為對施虐者進行強制心理治療。美國加州在1998年立法,若學生有傷害動物行為,必須進行心理治療方可就學,且日後仍須定期追蹤。然而,由於是強迫性治療行為,是否真能有效降低日後的暴力行為,尚無強而有力的證據。人道主義者常批評新加坡的鞭刑為一種殘忍、忽視人權的作法。然而,從心理學行為理論來說,鞭刑雖不理想,卻可能有矯正行為的實際成效。主要是因為施虐者對於動物並無法感同身受,且已建立虐待動物及抒發情緒的制約反應,所以一般輔導教化難有成效。若能重建新的行為制約,讓施虐者對於虐待動物跟自身痛苦連結在一起,此時同理痛苦的情緒才有可能產生,進而改變行為。同時對其它潛在施虐者,亦可能發揮替代性恐懼的效應(vicarious learning)。

從這次大橘子事件中凸顯出法律執行層面的限制和動物的相對弱勢,唯有從生命教育的紮根才是長久之計。在華人的社會中,常因為價值觀過度重視學業成就,而忽略生命教育的重要性。父母師長以為只要小孩成績好,其它缺點都可以接受,這是社會價值觀的迷思。善待動物的程度是國家進步的象徵,同時更是國民心理健康的指標。

(作者為元智大學管理學院組織管理學群副教授、普度大學諮商心理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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