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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新舞臺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新舞台的前身,淡水戲館。 新舞台的前身,淡水戲館。 圖片來源:wikimedia

自從2013年4月底,傳出中國信託欲將信義區總部大樓連同「新舞臺」合併出售的消息,「新舞臺事件」就成為這兩年來藝文界高度關注的指標。

2013年底,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依據文化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4條」(可查詢: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法令規章)及「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可查詢:文化部>文化法規>法規命令>文化資產類),經過文化局文化資產管理籌備處第54次審查會議通過,將新舞臺登錄為「文化景觀」,附帶決議有兩項:其一,保留辜振甫所題「新舞臺」之招牌;其二,新舞臺應保留原表演空間機能,未來使用目的如有變更,需提送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2014年8月,中國信託不服判決提出行政訴願,今年5月初,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公布結果,以文化局沒有法源依據為由,撤銷文化景觀的原處分。

如果更細緻一點的檢視這則新聞,會發現所謂「沒有法源依據」指的應該是附帶決議之二。法務局副局長王曼萍表示:雖然可以依照文資法列為文化景觀,但文資法並未規定可以限制用途,認為此項追加決議侵犯了人民財產權,因此撤銷了文化局的處分。這裡有個疑點:倘若缺乏法源依據的只是附帶決議之二,為何撤銷的卻是整個「文化景觀」身分?(其實照此邏輯,附帶決議之一也沒有法源依據,只是無關商業利益,故無人理會)

法務局的專業與文化局的專業不同,文化景觀之審查、登錄與廢止應依照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除非訴願審議委員會能提出新舞臺當初登錄為文化景觀的審查瑕疵或資格不符,否則有何依據撤銷文化景觀的身分呢?單獨撤銷第二項附帶決議恐怕才是較為適切的裁量。

在判斷「新舞臺事件」該如何處理之前,必須先釐清幾個問題:

1. 新舞臺是否完全屬於中國信託的私有財產?
(若答案為是,下一題才是政府是否以公權力侵害了人民財產)

2. 新舞臺被登錄為文化景觀,其理由是否具公信力?

3.「文化景觀」的原處分對中國信託造成了什麼影響?

關於第一題,1989~1991年中國信託申請總部興建時,按當時都市計畫法規,信義區的建築物高度限制在45公尺以下,那麼為何中信總部得以放寬高度至85公尺呢?如果這多出的40公尺不屬於超級大違建的話,想必中國信託與台北市政府之間應該為此溝通協商過。

正好當時的兩位辜家大老──辜振甫先生與辜濂松先生也熱心於藝文公益,兩造雙贏的共識條件即為中信必須於基地內規劃一處回饋市民使用的集會堂兼演藝廳,新舞臺順勢而生。於此緣由,新舞臺難道不具公共性嗎?中國信託雖然十幾年來獨力支撐著新舞臺的盈虧,難道沒有在此交換條件下獲得足以彌補的好處嗎?中信如今完全否定新舞臺的公共身分,豈不辜負了已逝的辜家二老一番美意以及當年台北市都市發展局釋出的善意?

再者,新舞臺曾於2011年底展開為期8個多月的全館整修,其中向文化局與文建會(當時尚未升格為文化部)申請了合計超過千萬的補助款,2012年9月重新開館後,竟旋即於2013年底宣布停止新舞臺的營運,全新的機具使用一年餘就束之高閣,如此揮霍公帑的莫名決策,難道納稅人沒有理由生氣嗎?沒有立場要求中國信託再經營新舞臺幾年嗎?或許對中信集團而言,浪擲的幾千萬與社會觀感不佳相較於賣樓獲得的上百億利益根本微不足道。然而對藝文團體來說,看著嶄新完善的劇場被閒置在原地又是情何以堪? 

關於第二題,1997年開館的新舞臺被登錄為文化景觀時年僅17歲,許多人質疑它為何有資格列為文化景觀?若仔細研究「文化資產保存法」,可發現文化資產分為七大項:

1.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
2. 遺址
3. 文化景觀
4. 傳統藝術
5. 民俗及有關文物
6. 古物 
7. 自然地景

新舞臺當然稱不上古蹟,但「文化景觀」一項無關乎「年資」。文資審議委員會的理由是:新舞臺坐落於信義計畫區松壽路三號,是日據時代辜顯榮在太原路成立「台灣新舞台」的歷史延續,具台灣表演藝術歷史記憶價值,也具有民間興建中型劇場的指標意義,曾經為眾多重要表演藝術團體發源的表演場地,見證台灣表演藝術發展歷史。新舞臺也是台灣重要表演藝術創新平台,如「新舞風」系列以及網羅當代傳統戲劇演出者所展現的「新傳統」系列等,維繫台灣表演藝術界的創意能量。

新舞臺的不凡貢獻,於民國97年獲台北市文化局依據「台北市藝文組織譽揚要點」譽揚為藝文組織。譽揚理由為「有鑑於該展演空間挹注各項資源回饋藝文環境,提供各項服務及優惠,對藝文發展持續貢獻,誠屬不易」。同時,文化局將新舞臺北側無名巷,定名為「新舞臺巷」,並設置「天天向上」公共藝術,肯定新舞臺對於台灣表演藝術的貢獻。所以文資委員將新舞臺列為「文化景觀」。

以上理由足以服眾嗎?在藝文界眼中與企業界眼中恐怕見仁見智,重點是,文資委員秉持著自身專業與良心並在於法有據的情況下做出了判斷,若中國信託認為新舞臺並無列為「文化景觀」的資格,豈不應該提出更具說服力的其他論證供民眾檢驗嗎?

關於第三題,「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其實相當寬鬆,可視為法規的不完備或彈性,其中並無規範禁止買賣或拆除改建,也未訂定毀損罰則。因此即便未經行政訴願手段翻案,中國信託原先就可以出售總部與新舞臺(只是「賣相」與「賣價」不好)。附帶決議之二的「維持原表演空間機能」,若視為延續當年放寬樓高的互惠精神,基於維護市民權益與藝文發展,此決議也非不合情理。若現今的台北市政府有決心執行到底,應盡快補足法令層面的缺漏;或者就此打住不再深入,收回成命也不失為見好就收的下台階。

「新舞臺事件」背景複雜、牽連甚廣,不能簡單的化約為私人資產充公之爭;不能單純的視為藝文界與企業界的角力戰;更不該被理解為前後任市長的政治清算。政府、企業、民意如何共謀出路、做出抉擇,代表我們重視何種價值,也將誠實的反應出表演藝術工作者未來的處境以及台北市的文化水準。在這個高喊「文創」的年頭,如果連一座累績十七年、聲譽卓著的表演廳都無法續存,也不得公部門或民間力量解套的積極援手,我們還有什麼理由相信政府的文化創意產業大夢?

如果我們選擇在此縮手,不想方設法為新舞臺的延續出力(出力有很多種方式,出聲也是),我們還有什麼資格抱怨台灣的劇場環境一直好不起來?即使結果還是未知數,但「新舞臺事件」勢必成為一項重要指標,標誌著表演藝術文化在台灣社會裡究竟佔有幾斤幾兩重,且讓我們由「新舞臺」照見未來!

(作者為技術劇場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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