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有地政學者認為區段徵收對地主太不公平,主張立即廢除區段徵收,其立論包括區段徵收是對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及工作權的剝奪。另有法律學者質疑區段徵收違憲,勉強冠以徵收之名,卻形成為私益徵收的矛盾結局,建議讓區段徵收脫離土地徵收條例,改稱為「區段聯合開發」。而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剛通過新北市三鶯捷運案,針對未來捷運線開發後,可能面臨區段徵收引發的種種爭議,國發會副主委黃萬翔則說,由於可建築用地都會配發回去,而非直接剝奪土地,因此台灣區段徵收這種作法,應正名為「合作開發」。
麥可·海勒(Michael Heller)是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不動產法講座教授。在「僵局經濟」這一本書中,他提到土地產權隨著交易的過程,愈分割愈細,使土地的規模不符合最佳效益的使用需求,而產權的整合卻遠比分割要困難,美國向來只為產權的整合提供兩種方法,一是私人之間的自願交易,二是政府動用徵收權,但是這兩個都不是好辦法。
這位美國知名的法學權威指出,自願交易通常只能秘密進行,透過名義買家或誘餌企業代為行事,通常需花費數年或數十年的時間,一旦業主發現開發商的意圖,談判往往就會破裂,而且只要有少數幾位業主喊價過高,或拒絕出售,釘子戶的問題就會出現,少數人就能阻擋任何社區重建或公共建設案。
海勒教授說,釘子戶問題是一種「少數人的暴政」,每一位業主在考慮是否同意產權交易時,並不需要考量自己的決定對別人或社會所造成的代價。業主和開發單位無法合作而產生釘子戶,自願的產權整合即因釘子戶的少數暴政而失敗,造成資源無法充分有效地利用,相對地,政府強制徵收雖十拿九穩,卻有行使「多數人的暴政」之虞。強制徵收是整合產權提高土地利用價值的辦法之一,但也是一個粗暴的方法,只是我們是否能夠提出更好的辦法?
海勒教授說,地方政府動用徵收權,通常是奪走業主A的產權,再交給私人業主B,並且迫使沒有政府權力的市民離開,例如1990年代末期,紐約時報在興建新的總部時,遊說紐約市政府,如願地強制徵收時報廣場附近的土地,迫使14位地主與55家企業遷離原址。在1998年,康乃狄克州新倫敦市強制徵收凱洛的房屋,將它移轉給私人開發商,彰顯出暗晦的政商關係,200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卻以5比4的票數裁定凱洛敗訴,亦即該案動用徵收權合乎憲法第五修正案。
美國政府常用強徵土地來克服釘子戶的少數暴政問題,卻經常造成冗長的政治抗爭、法律訴訟、貪污以及不公平的財產重新分配,包括業主主觀認定的價值無法得到完全補償,最後被強迫搬遷,傷害人性的尊嚴和自主,無法分享重建所產生的利益等。海勒教授認為,土地自願交易有釘子戶的問題,強制徵收則流於粗暴,因此我們必須找出更好的辦法,在尊重政治弱勢者的利益之餘,仍能整合土地做最適與最佳的利用。

在《哈佛法律評論(Harvard Law Review)》所發表的論文中,海勒教授提出由社區組織所謂的「土地整合區(Land Assembly District, LAD)」,自行決定是否整合開發,若開發案獲得多數業主的支持,則區內的所有業主均必須接受此結果。他說,這個「土地整合區」的構想源自德國、台灣、日本、韓國等地的「土地重劃(Land Adjustment)」,可以解決部分徵地的問題,同時讓業主能按照比例分享土地開發的利益。這樣一來,業主的處境絕不會比現制度下更差,這種雙軌制業主除了選擇參與配地之外,亦可領取市價補償。
海勒教授對台、日、韓等國家的土地重劃所下的註解如下:
政府取得城市邊緣一些產權分散的農地,建設道路與下水道,然後重劃產權。原先的業主拿回面積較少的土地,但這些土地如今條件較佳,而且可以蓋房子,價值反而更高。政府會保留部分土地做為公共用途,也會出售部分土地,以彌補基地建設支出。
前述海勒教授所提的「土地整合區(Land Assembly District, LAD)」其實比較類似台灣現行的區段徵收制度。民國75年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後,地主能夠選擇領取地價補償或者參與分配土地,因此區段徵收已蛻變成為市地重劃的孿生,不再是狹義的公用徵收。依我國現行法令,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或都市計畫農地變更為建築用地,應採區段徵收辦理整體開發,其目的在於防止土地使用變更所產生的巨額不勞利得,抑制不良的土地投機風氣,避免擴大社會貧富差距,以符合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公共設施為都市計畫的支柱,取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的工具,包括(公用)徵收、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都市計畫法第48條)。就土地比較政策而言,公用徵收慷全體納稅人之慨,造成一部分地主特別犧牲,卻成就另一部分地主的利益,等於花錢製造社會的不公平,實非政府明智之舉;市地重劃配地讓地主權益極大化,排擠公共設施的比例,對公共環境造成負面的衝擊;區段徵收配地則相對公平合理,亦比較能夠兼顧公共環境品質及照顧社會弱勢。因此,地政學者蘇志超教授認為,對市區內空地之開發,或舊市區之更新與重建,似以採行市地重劃方式較易實行。對於都市郊區新社區之建設,仍宜以政府實施區段徵收,或參照歐美國家使用者付費的經驗(比較土地政策,pp. 357-390)。
美國都市更新通常採取整體開發,全區土地大多以價購方式取得,對於少數釘子戶政府則啟動徵收(eminent domain)機制。在美國法律的定義中,協議價購並不屬於徵收,逼釘子戶就範才屬於徵收。無論如何,美國都更的地主只能領錢走人,手段不可謂不激烈。然而,我國現行的區段徵收地主可以選擇領取地價補償或領回抵價地,相當程度地尊重地主的意願,以維護地主資產階級的利益,換取配合公共利益之實現,誠屬對人性面妥協折衷的做法,同意以區段徵收辦理整體開發,自不宜純以徵收的角度視之,否則就會造成畸型的社會現象,誤用保障特別犧牲者的法令維護受益者的權利。
最近內政部曾召集會議研商區段徵收制度的存廢。然而,區段徵收是都市計畫實施整體開發建設的相對公平合理適當而有效的工具,在竹北早已有成功的典範。任何制度絕非十全十美,總有改進之空間,區段徵收除了所提及的正名問題之外,為了化解反徵收僵局,政府更應在傳統建物拆遷補償制度之外,提供多元自由選擇的住宅重建方案,包括社區參與的協力造屋模式,協助現住戶完成住宅更新,免除社區居民拆遷重建之苦,為社區居民打造美好的新家園,並且提供弱勢者妥善的照顧,達到先建後拆及無縫接軌的目標,以補上區段徵收最後一塊拼圖。
社區重建的具體做法可分成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組織社區居民,成立興建或重建委員會,在這個平台上,有現住戶、公部門、規劃師等,並完成規劃設計構想報告書,第二階段再以社區居民為主體,共同遴選出優良的建築團隊,以類似合建分屋的方式,完成後續的細部設計及興建工程。社區住宅更新宜採Kevin Lynch所提及的「住宅單元整體開發」,社區機能上擁有住宅、商店、公共服務設施,空間型態上擁有獨棟、雙併、大廈、花園中庭等多樣性,實踐生態、綠建築、智慧社區的概念,重建新聚落,以維繫既有的社區鄰里關係,並達到新舊住戶及階級混居的社會目標。
(作者為國立交通大學材料系教授,璞玉計畫社區營造草根工作者,台北市糖廍文化協會創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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