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3日,台北一間同志酒吧「Commander D」遭警方持票進行搜索,執法方式引發熱烈關注,包含強勢要求在場顧客蹲跪、不得攝錄、不得穿回上衣,甚至對身障人士爆發歧視性言論等。隨後警方將涉嫌《刑法》妨害風化罪的場所負責人移送地檢偵辦,亦將在場51位顧客依涉《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妨害善良風俗相關規定帶回警局詢問。
這起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萬華分局的執法行動有無「依法行政」,也成為大眾熱烈討論的焦點。本文聚焦在兩大問題:
1. 何謂「依法行政」?《社維法》如何提供警察查緝同志酒吧的裁量依據?在具體的執法情境中,裁量與比例原則又是如何被運用?
2. 「依法行政」背後存在哪些意識形態?它如何造成帶有偏見的執法結果,進而產生公權力擴張的風險?
何謂「依法行政」?「合法性」與「正當性」並存的法律世界
「依法行政」就字面意義而言,是「執法行為是否符合條文上的程序規範與構成要件」。因此,當我們思考法律問題,我們的第一反應經常是「是否合法」,亦即是否符合法律構成要件、程序執行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等等。在這樣的理解下,因為人們相信法律本身的權威,所以只要法律規定沒有明顯瑕疵,執法人員也盡責地執行職務,執法行為就同時取得合法性與正當性。
然而,法律的權威不只是取決於法律「內部的一致性」、「合法性」(legality),而同時是與法律「外部的社會基礎」以及「正當性」(legitimacy)所共同構成。實際上,法律的解釋適用也並非機械式的適用關係。在法院之中,往往會受到法條立法目的以及歷史背景等,影響其解釋的方向與邏輯;在執法現場上,則大多仰賴執法者依個案進行裁量,以及他們對於比例原則的拿捏,而使法律的作用與效果有所變動。
也就是說,一個執法行為未必會因為其形式上的合法性,而取得實質正當性;相反地,拘泥於合法性的問題,更容易創造一種客觀、合法的執法幻象,它讓我們忽略了社會中長期存在的不平等結構,從而將執法造成的影響歸咎於個人不知好歹或做壞事,也阻斷了更加多元、具結構性的思辨可能。

「合法性」的框架:《社維法》的行政裁量
在本案中,警方以酒吧顧客違犯《社維法》第83條第2款規定裁處罰鍰,因此《社維法》本身的特性與歷史,是分析本案的重要關鍵。
回顧《社維法》的立法脈絡,它的前身是極具戒嚴時代威權色彩,從發現、偵辦、裁決、執行乃至救濟,全由警察一手包辦的《違警罰法》。該法規充斥著不明確法律概念,形成「只要違反警察心意,即犯違警罪」的執法狀態。
直至民國80年,《社維法》取代了《違警罰法》,成為警察執法的主要法規之一。細究其性質與目的,《社維法》作為行政法規,旨在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寧。相較於《刑法》旨在矯正犯罪、法律效果更加嚴厲,有高度明確要求,《社維法》如同第二層網,承接「未達犯罪程度、卻對於社會安穩生活有危害」的行為,以維護日常生活中較廣泛的治安需求。
相較於《違警罰法》,《社維法》的確提供了一個執法人員行事的準則以及法律的授權依據;然而,社維法仍舊承繼了過往警察包山包海的職務範圍,為了涵納各種治安行為以及符合機動執法的需求,規範的文字也仍舊較籠統概括。就本案涉及的《社維法》第83條第2款為例: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此處「裸體」是指半裸、全裸,還是私密部位的裸露?「放蕩之姿勢」又何謂放蕩?使一般人普遍引起性慾之舉動嗎?具體而言包含哪些姿勢?何謂「善良風俗」?這些詞彙均屬不明確的法律概念,實務上即仰賴第一線執法人員依當下情境綜合裁量。顧及「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警員大多會以普遍社會通念、大眾價值等作為裁量基礎,藉以判斷個案有無逾越分際。可以想見,這樣的判斷並非普世皆準,而是受到不同社會文化中的意識形態所影響。
舉例而言,女性穿著貼身的膚色瑜珈褲,在民風開放的國度可能是再普遍不過的穿著,在其他國家卻可能產生如「裸體」般的羞恥感,而落入妨害善良風俗的文義範圍。甚至在許多情況,社會內部也沒有一定的共識。例如棒球比賽啦啦隊的舞蹈動作就時常引起爭議,有人認為過於低俗而有性暗示意味,屬「放蕩的姿勢」,而許多人則覺得少見多怪,毋庸排斥。
回歸本案討論,男性在公眾場所赤裸上身的情況比比皆是,同志裸上身或衣著較暴露,究竟是基於什麼原因構成違反《社維法》第83條第2款?就此,社群上眾說紛紜、莫衷一是。這一方面顯現出規範適用在執法現場可能產生的種種矛盾;另一方面,也需要更多事實細節並對照社會通念、大眾價值才能加以論斷。
警察在具體執法情境的裁量與比例原則
執法人員的裁量雖然反映出諸多執行上的困難與矛盾,然而,第一線執法面對的個案情況本來就充滿各種危險與不確定性,要事先完整的歸納分類簡直是天方夜譚。裁量的核心正在於一方面提供較為彈性的執法空間,同時又適當的給予限制,亦即「比例原則」的要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即訂有警察執行職務之比例原則規定: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簡單來說,比例原則的內涵在於「以達成目的為限、且侵害最小的適當方式」。它要求執法人員的決策須綜合考量客觀情勢、即時掌握的現場資訊、危險急迫程度,乃至警員、第三人的人身安全而做出適切判斷。
舉例而言,正常情況下取締攤販是要讓行為人即時停止營業並消除道路障礙,再往上是製單舉發、沒入,不需也不該拔槍戒備、上膛瞄準;不過,倘若當下有攤商持刀反抗或有第三人遭挾持的情況,那執法力度就應該提高。就本案情境下,究竟是執法上的必要處置,還是歧視性的執法,也應取決於當下的情境而定。例如現場的警力是否充沛、當時在酒吧的人員是否持有危險物品,以及是否有違抗警方以至無法順利執法等等。綜合各樣客觀因素,才能判斷執法內容是否屬於「必要範圍內」「對人民侵害程度最低」的手段,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
回顧《社維法》的立法脈絡與預設目的,「大眾怎麼想」是判斷適用的關鍵,也進一步決定了一線人員如何進行裁量與執法。因此,指稱警方的裁量與執法行動是反映出「特定執法人員的好惡與偏見」或許過於偏頗,不如說它反映了「整體社會文化中的特定意識形態」。更有甚者,如果「依法行政」的判斷是建立在有偏見的意識形態上,那麼「合法性」恐怕就只是不平等的糖衣,倘若我們未加以檢討節制,就可能導致更嚴重的社會風險。

不成比例的查緝:警察執法與性少數空間的緊張關係
如果將視野提升到更廣泛的層次,可以發現,在世界各地不約而同都有類似警察盤查性少數空間的爭議與運動,從石牆酒吧到農安街以及萬華酒吧的大規模查緝,性少數的空間總是與警察的執法有著緊張關係。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於2024年的研究報告就指出,LGBTQ群體更容易非自願地受到警方盤查、搜索或拘捕,也更容易受到言論羞辱。數據也顯示,即便性少數群體更容易於社會中受到侵犯,不過基於對警察的不信賴,使他們更傾向不尋求警方協助。
如果只從數據上加以聯想,我們可以直觀地想到兩個假設:1. 警方有意地對性少數群體抱持偏見。2. 由於性少數群體的處境較易與犯罪扯上關聯,而更容易受到警察的懷疑。
面對這樣不成比例的查緝,僅將矛頭指向執法人員或性少數族群個人的錯誤是過於狹隘的,會阻礙我們窺見背後的系統性問題,也無法促成有意義的法律改革,因此我們需要轉向更具結構視角的解釋框架,重新理解為什麼性少數群體與警察之間總是存在著緊張關係?
文化人類學家Gayle Rubin提出性階序(sex hierarchy)的概念。她認為,社會中存在一種「好性」與「壞性」的價值判斷,好性經常是「異性戀的」、「一夫一妻常規的」、「發生在家中的性」;相對之下,壞性則是「非異性戀的」、「非一夫一妻制的」、「公眾的性」。據此,法律的工作經常是作為性階序的獎懲系統:它一手回報、獎勵符合道德文化上的「好性」;一手逮捕、傷害道德文化上的「壞性」,從而維繫性階序下的不對等關係。
上述好性/壞性的邏輯,固然解釋了性少數如何具有「壞性」的道德污名,而更容易遭受查緝的問題。然而,法律條文已經逐漸移除明確的性別歧視規定,大眾對性與道德的判斷標準也有所變化,警察查緝性少數為何仍然是問題?這未必代表著「社會還不夠進步」,也可能是排斥性少數的理由與方式產生了改變。
執法背後的意識形態:性少數作為一種城市風險
Rubin進一步將理論延伸至都市治理的問題。她指出性少數遷徙的歷史與都市化的進程具有高度的重合性。隨著性少數聚集於都市之中,他們所形成的空間有時會與都市中的混亂、貧窮等問題連結而被塑造成治安上的風險。於是對於性少數空間的調查與查緝,往往成為社會大眾維護都市治安、藉以平復道德恐慌的手段。在這個過程中,對性少數的偏見並未就此消失,而是從譴責他們造成的「道德實害」,轉向預防尚未發生、卻可能出現的「都市風險」。性少數面對的困境,因此不再是單純的道德問題,而是被包裹在社會大眾對於都市生活的想像之中。
社會大眾對於都市生活的想像,使得《社維法》的改革並沒有帶來權力的節制與實質平等,反而提供了好性/壞性意識形態得以持續運作的法律空間。它雖然不直接以「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作為查緝的理由,卻使得既有的不平等隱身於「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抽象用語所創造的「依法裁量」之中。
這也說明了,中性用語未必會伴隨著實質的平等,反而可能製造了一視同仁的假象。當性別平等的問題被重新界定為管控城市風險的問題,便會帶來兩個盲點:一方面,執法問題被中性化、個人化,而讓性少數族群所處的系統性困境變得隱蔽,使得差別待遇被誤以為是一種「相同對待」;另一方面,當執法目標從「處罰」已造成的實害,轉向「預防」可能的風險,為了抑制風險的形成,這也導致社會大眾傾向容許更強烈的執法行動。
在兩者的交互作用之下,即便法律形式上的合法性逐漸變得完備,不平等不再以直接、明顯的樣貌出現,性少數群體仍舊持續面對不平等的執法結果,甚至因為執法行為的偏見更難以被社會大眾辨識,反而使性少數群體的困境被推擠到更難以察覺的境地中。社會大眾終將難以理解,為何法律對於平等的承諾,會與法律的實際效果漸行漸遠。
如果「依法行政」的判斷是建立在有偏見的意識形態上,那麼「合法性」恐怕就只是不平等的糖衣,倘若我們未加以檢討節制,就可能導致更嚴重的社會風險。
性少數群體個別面對執法時的不平等困境
上述對於性少數群體的偏見,如何在警察查緝性少數空間的個別案例中產生實際作用?以一個較容易理解的情境而言:
未出櫃的性少數A,在酒吧喝酒時受到查緝,警方以《社維法》第83條第2款規定,以證人或關係人的身分將A帶回警局調查。
A作為證人在法律上有拒絕與警察前往警局的權利。然而,如果A拒絕跟警察前往警局,根據《社維法》第41條的規定,警方可以將通知書寄到A的戶籍地,通知A前往作證。於是,A的媽媽焦急地詢問A怎麼了?為什麼會收到「妨害善良風俗」的通知書?一想起這樣的可能性,A只好乖乖配合到警局作證。
另一方面,A在警局時面臨警察的詢問。A與嫌疑人是在酒吧認識的朋友,平常的生活雖然沒有太多交集,但他們是少數可以坦承彼此身分的朋友。A擔心自己不配合警方的話,後續又將有多次傳喚;同時也擔心自己的陳述會不會被視為一種背叛,因而失去了少數知道自己身分的重要朋友。
對A而言,警方查緝帶來的影響不只是如同一般人在KTV遭受臨檢如此簡單的問題,而是必須擔憂被迫出櫃、幫他人出櫃的風險。由此可見,法律的執行看似中性、不具有偏見,卻不會在每個人身上都造成相同的影響;對於性少數群體而言,恐怕就需要額外承擔重新烙印污名的負面效果。
不只是性少數:以「依法行政」之名行「公權力擴張」之實
劃分性別的階層系統,提供了簡單的方式讓我們將問題指向沒有能力保護自己的人,社會中既有的控制機制則伺機而動,隨時打算限制他們的自由。這些對於性別異議者的污名,讓他們在道德上變得更為手無寸鐵。所有道德恐慌都會帶來兩個後果:目標族群受害的最深,但是所有人都必須承受法律與社會的改變帶來的影響。道德恐慌幾乎不能真正地解決問題,因為它們瞄準的只是虛妄的幻象與符號。
──Rubin
從警察查緝性少數空間的例子,我們可以看到意識形態如何被法律的術語重新包裝,以「依法行政」之名促成了公權力的擴張。「維護社會秩序」的說法不僅模糊了問題的焦點,它也沒有助於社會大眾想像理想的社會生活為何;反而僅僅是透過標誌性少數群體的污名,映照出了大眾對於都市生活的多元繁榮以及混亂並存的矛盾與恐慌。
面對「依法行政」的問題,過往的解釋路徑往往建立在「不守法的警察」或是「不守法的性少數群體」二元對立的基礎上,即便探討執法的合法性及比例原則之間的權衡與拿捏,仍舊不足以充分理解「依法行政」的結構性問題與風險。回顧全文就「依法行政」的分析與討論,我們最後得到以下兩個結論:
- 「合法性」的觀點訴諸一種個案式的正義觀,當我們僅聚焦在「個案瑕疵」的探討,反而讓大眾容易忽略法律如何巧妙掩蓋現實恐慌的矛盾與無力,並且以「風險」、「秩序」等合法的名義,作為擴張公權力的基礎,甚至造成了不同群體間的對立與分裂。
- 「正當性」的分析則提醒我們,當公權力的執行是建立在具有偏見的意識形態之上,不僅可能加深了性少數群體的困境,也難以為社會大眾帶來更加穩定的生活。公權力的擴張既是蜜糖也是毒藥,在依法行政的外衣之下,誰都可能是都市治理的「釘子戶」。
或許我們都該問問自己:公權力擴張有賺有賠,申購公權力前,我們是否已經確切了解風險並詳閱公開說明書?
(作者木亘為政治大學法律碩士,現為實習律師;木俞為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現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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