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立委建議課徵「富人稅」,把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從 40% 調回 45%。財政部的評估報告擔心不利留才、攬才,婉拒了這項建議。
這個結論可以接受,但理由卻只講了一半。如果真正擔心的是高所得者負擔太輕,關鍵不只是最高稅率要訂在 40% 還是 45%,而是不同種類的所得究竟被怎麼課稅。台灣最值得正視的,正是資本利得,尤其是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
調高比例,富人稅很容易變成「高薪稅」
想像現在有兩個人,一位是年薪 800 萬元的醫師或工程師,所得淨額落在最高級距的部分,每多賺 100 元就要繳 40 元;另一位是上市櫃公司大股東,一年領 800 萬元股利,另外賣股票賺了幾千萬元。後者的股利可以選擇按 28% 分開計稅;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原則上不計入所得稅,只在賣出時課 0.3% 的證券交易稅。
平心而論,股利在公司那一層已經繳過 20% 的營所稅,若個人再選擇 28% 分開計稅,公司與個人兩層名目稅負合計約 42.4%,和薪水最高稅率相去不遠。真正的落差,藏在另一條路上。
假設公司賺了 100 元,繳完 20 元營所稅,剩下 80 元如果留在公司不分配,再加徵 5% 的未分配盈餘稅,也就是 4 元。若保留盈餘最後反映在公司價值與股價上,大股東日後透過賣股實現增值,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原則上又不課所得稅。在這個簡化模型裡,公司層級累計稅負僅約 24 元。最高稅率即使調到 45%,這條路也不受影響;大股東若領股利,仍可選擇 28% 分開計稅。最直接增加負擔的,反而是前面那位主要靠薪水或執業所得取得高收入的專業工作者。這樣的富人稅,很容易變成「高薪稅」。
45% 也不是新點子。2015~2017 年,所得淨額超過 1,000 萬元的部分就適用 45%。2018 年稅改把最高稅率降回 40%,官方理由即包括留才、攬才與吸引投資。同一波改革也把營所稅率調高到 20%、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降到 5%,顯示制度設計本來就在處理公司與股東兩層稅負的平衡。如果最高個人稅率再回到 45%,公司稅率與個人最高稅率的差距會從 20% 擴大到 25%,也會進一步提高把盈餘留在公司、延後股東層級課稅的誘因。
國際的資本利得課稅方式
有人會說,還有最低稅負制不是嗎?它確實把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等納入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的部分按 20% 計算基本稅額,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只有基本稅額較高時才就差額補稅。但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的交易所得,原則上根本不在這個稅基裡。這套制度的本意,是讓享受減免或有特定所得的人至少對國家財政有基本貢獻,不是用來矯正薪水與股票價差之間的稅負落差。
德國的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也可達 45%,但從 2009 年起,一般投資人的利息、股利與股票價差原則上適用 25% 的資本所得分離稅率,另加團結附加稅;持股達 1% 以上的股東出售公司股份,則適用不同規則,原則上將 60% 的資本利得納入累進所得稅課稅。德國並不是把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課成一樣,而是即使對資本所得採較低稅率,也沒有把股票價差整體排除在所得稅之外。台灣對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原則上則是所得稅零負擔。
OECD 今年 9 月 8 日發布的《Tax Policy Reforms 2026》也指出,各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多朝提高累進性調整,除了調高最高稅率,也包括調整資本所得與資本利得課稅;比利時即引進資本利得稅。
重新思考台灣需要的賦稅比例
與其爭辯要課 40% 還是 45% 的稅,不如把力氣放在三件事:
第一,檢討未分配盈餘只加徵 5% 的設計,別讓「盈餘留在公司、再靠賣股票實現」成為最省稅的路。
第二,重新檢視最低稅負制的稅基,評估將一定規模以上的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750 萬元的扣除額,也應檢討是否仍符合「最低稅負」的制度目的。這不是要重演 2013 年復徵證所稅、3 年後又停徵的反覆;如果採最低稅負制,受影響的主要會是大額交易者。
第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8 條本來就要求主管機關公開所得分配級距及其相應稅負比例、稅式支出等資料。先把最高所得族群的實際有效稅負算清楚,富人稅才有討論的基礎。
財政部擔心留才,反而提醒我們:若把「富人稅」簡化成把最高稅率從 40% 調回 45%,最先被加重課稅的,是收入主要來自薪資或執業所得的高所得專業工作者,卻未必碰得到靠股票價差累積財富的人。量能課稅看的不只是稅率表上最高的數字,而是相同增加的負擔能力,是否承擔相稱的稅負。富人稅如果要有意義,真正該瞄準的,是所得與財富形成的結構,而資本利得正是台灣不能再迴避的一塊。
(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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