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

【投書】無「薪」之過:實習不該成為學生的隱形門檻

尊重學生的勞動,是教育現場對勞動尊嚴與基本權利的實踐。我們不應教導學生,只有取得正式職業身分後,付出才值得被看見。 尊重學生的勞動,是教育現場對勞動尊嚴與基本權利的實踐。我們不應教導學生,只有取得正式職業身分後,付出才值得被看見。 圖片來源:PaeGAG/Shutterstock

在台灣,實習常被視為從校園走進職場的橋梁,但對部分學生而言,這條路卻是「霍布森的選擇」(Hobson's choice)──「接受唯一的選項,不然就什麼都沒有」。

在社會工作、護理、醫事檢驗、心理等專業領域,實習是將理論知識落實於職場的重要訓練。學生必須完成一定時數或期間的實習才能畢業,甚至取得國家考試的應考資格。然而,這類必修實習往往沒有給付,學生還須繳交學費才能進入實習。這套我們習以為常的制度,如同一層透明罩,學生身在其中,除了留下別無選擇。

當自己有餘裕,才能向外探照

問題不在專業訓練,而在於建立合理的待遇制度,避免學生在「學習」之名下成為低廉的勞動力。以北大社工系為例,學生須修滿 7 個實習學分,包含實習導論、期中及暑期實習;陽明醫技系則規定,學生須通過大三(含)前的必修課程,方能投入一學期 17 學分(不含選修)的臨床實習。換言之,實習既是專業養成的必要環節,也是畢業門檻,制度中的權力不對等與退出成本因此成為學生沉重的負擔。

對於經濟較弱勢的學生而言,問題更加現實。全職實習若每日占去近 8 小時,很難再透過打工維持生活,甚至可能因此放棄投入該領域。原本應該培養專業能力的一環,反而可能使既有的社會差距在看似中立的制度裡持續延伸。

這並非少數人的感受。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與台灣勞工陣線今年5月公布的調查顯示,96% 受訪者認為只要實習涉及實質工作,就應納入勞動法保障。當學生接受指揮監督、產出實際工作成果,卻僅因「實習生」身分未獲保障時,「學習」與「工作」的界線,就值得重新被檢視。

對於因畢業門檻、國考資格或專業養成而不得不完成的實習,更不能將時間與生活成本全數轉嫁給學生。圖片來源:iPoguz/Shutterstock

制度的灰色地帶,實習生的無薪困境

現行制度其實已注意到實習可能涉及勞務。依規定,若學生提供學習訓練以外的勞務,就應比照《勞基法》辦理。另外,教育部長期研擬的《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將校外實習區分為「一般型」與「工作型」:工作型明確適用勞動法規,一般型則以教育訓練為主要目的。然而,「學習」本來就是透過「做中學」來實現的,實務操作與學習難以切割,若僅以是否屬於「學習訓練」判斷,實習生能否受到保障,仍容易落入個案認定的灰色地帶。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已要求「一般型實習契約」載明給付方式與計算基準,也規範每日實習原則上不得超過 8 小時。既然承認一般型實習可以給付,也承認部分實習會占去學生大部分時間,就更應建立合理的最低給付標準。

因此,實習保障不應只看名稱或形式,而應回到學生實際承擔的勞務與成本。對於因畢業門檻、國考資格或專業養成而不得不完成的實習,更不能將時間與生活成本全數轉嫁給學生。若實習具有高度必要性,卻缺乏基本的權益保障,即使名義上屬於教育,制度仍難謂公平。

法律未到位前,學校能做的事

若法案僅因單一事件而在倉促、缺乏共識下通過,往往會造成後續執法困難與規範走向畸形,因此「立法管制」常是最後的手段。但是,沒有違法,不代表沒有需要回應的風險。對於本文所指的必修實習,大專院校仍有彈性空間主動將給付納入合作條件,逐步建立最低標準。

一個人投入時間與專業,本就該獲得合理對待。許多國家以實習津貼(stipend)作為基本補助,針對學生投入的時間與成本提供一定程度的給付,並由政府、學校與實習機構依不同專業及實習型態分擔。法國即規定,任何連續超過 2 個月的實習必須提供實習津貼;西班牙則要求所有實習,包括學術實習,都應獲得報酬。德國大學課程或職業培訓要求的強制性實習雖不適用最低工資,但許多雇主仍會自願提供津貼。

尊重學生的勞動,是教育現場對勞動尊嚴與基本權利的實踐。我們不應教導學生,只有取得正式職業身分後,付出才值得被看見。而法律能規範的有限,但對於不可捨棄之價值的共識與共同維護,可以協助社會找到更成熟的處理方式。

(作者為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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