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夏季用電攀升、電價調整或電廠事故,「電是否足夠」總會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然而,從政府近年的電力供需及預測來看,真正迫切的問題,是未來新增的龐大用電需求,由誰承擔相應的能源責任?
隨著半導體、AI與資料中心持續擴張,產業用電需求也將繼續成長;根據經濟部用電大戶條款施行初期估算,契約容量 5,000 瓩以上的大型用戶約 500 戶,用電量占全國 49%。換言之,台灣近一半的電力,是這 500 戶大型用戶用的。
當少數大型企業持續擴產、增加用電,企業因應 RE100 及供應鏈減碳要求所增加的綠電需求,不能只是仰賴政府擴大綠電供給,更不能將供電、能源轉型及相關社會與環境成本交由全民來承擔,大型用電者也應負起與用電規模相應的能源責任。
目前,政府一方面透過「用電大戶條款」,要求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儲能或購買綠電及憑證,承擔促進再生能源發展的「綠電責任」;另方面,立法院 8 月 21 日三讀通過《能源管理法》(簡稱《能管法》)修正案,要求新設或增設用電之契約容量達一定規模者設置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以降低對公共電網的負荷與依賴,負起大量用電者對供電系統帶來的「用電責任」。兩者法源與政策工具不同,但共同指向大型用電者,要求他們在再生能源發展及電力系統上承擔更多責任。
然而,《能管法》最終只要求「新設」或「增設」的用電大戶有自備電力義務,既有的大型用戶若未繼續擴充用電,便不適用這項新增義務。這樣的制度真的足夠嗎?
用電大戶高度集中少數產業,能源轉型責任不能只由政府承擔
要瞭解有多少用電大戶應承擔用電責任,首先必須知道用電大戶是誰、用了多少電,以及如何履行義務。然而,經濟部考量企業電力資訊可能涉及營運成本及商業機密,目前並未公開納管企業及工廠名單、個別用電情形與履行方式,社會難以從官方資料掌握用電大戶的樣貌。
為補足這項資訊缺口,綠盟試圖從 2024 年 562 家列管的排碳大戶中,依各工廠範疇二的外購能源所產生的間接排放量換算年用電量,再據此推估出平均用電需量可能達到 5,000 瓩門檻者,以拉出更清晰的用電大戶產業輪廓。結果顯示,至少有 195 家公司、388 座工廠達到用電大戶門檻,主要集中於半導體、石化、電子、鋼鐵、紡織、玻璃與造紙等 7 個產業。
其中,半導體、石化及電子業的工廠數分別占 30.67%、23.71% 及 18.04%,3 個產業合計佔用電大戶的 7 成。
用電量的集中度更為明顯,388 座工廠中,半導體業用電量估計占全國13.99%,石化業占 12.72%,電子業占 4.98%,鋼鐵業占 3.26%,紡織業占 0.81%。這 5 個產業的大型用電工廠,合計占全國用電量 35.76%。
其中,用電量最高的前 10 大企業合計佔全國用電量的 21.16%,分別是台積電、台塑、台化、南亞、群創、友達、大連化工、中鋼、長春石化及聯電,僅台積電一家就佔將近 8%。上述數據顯示,不僅用電大戶集中於半導體、石化、電子等少數產業,實際用電量更進一步集中於少數大型企業,前十大企業就占全國用電超過 5 分之 1。
根據經濟部 114 年《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預估,2026 至 2035 年全國用電需求年均成長率將達 2.5%,高於過去 10 年的 1.24%,夜尖峰負載年均成長率更達 2.7%。報告也直指,未來用電成長受到半導體相關 AI 產業擴張、新興科技應用及雲端資料服務發展帶動。換言之,政府已預見下一階段產業新增的用電需求。如果大型產業用電增加的速度超過再生能源成長,新增用電需求仍必須由燃煤或燃氣發電支應,難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
因此,大型企業的投資與擴產決策,將增加國家龐大用電需求,並影響國家整體減碳進度,企業應同步提出相應的電力來源、再生能源投資與用電管理方案。能源需求不能被視為只是政府與台電的責任,而將所有發電、綠電建設與轉型成本,交給政府及全體台灣社會承擔。尤其許多企業因應國際供應鏈要求,已承諾提高再生能源使用,甚至加入 RE100,更不應只是被動等待政府開發案場、再競逐有限的綠電資源,而應以自身的用電需求帶動新的再生能源投資,為新增的用電需求負起相應責任。

用電大戶條款上路逾 5 年,綠電責任落實了嗎?
為了讓用電大戶承擔相應的綠電責任,政府於 2019 年完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增訂第 12 條俗稱「用電大戶條款」,並於 2021 年 1 月實施,規範契約容量達 5,000 瓩(kW)以上之電力用戶,需於 5 年內設置其契約容量 10% 的再生能源裝置容量,企業可選擇自行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或設置儲能設備,若無法在期限內設置完成,則需繳納代金。
然而,根據能源署 2025 年 1 月公布的資料數據,用電大戶履行義務之方式,以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最多,達 495MW,其次為自行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196.3MW,設置儲能設備則僅 5.2MW。經濟部能源署組長陳崇憲亦公開表示,業者履行義務的方式高達 71%是購買綠電憑證,自行設置再生能源設備僅約 28%,儲能約 0.7%。也就是說,目前企業履行義務高度集中於購買綠電及憑證,自行設置再生能源或儲能的比例相對有限。
購買綠電固然能形成市場需求,自行設置再生能源或儲能則增加企業能源自主,若配合尖峰用電管理與電力調度,能降低電力系統壓力。不同履行方式對再生能源發展與企業用電管理產生的效果並不相同。因此,除了企業是否履行義務,更應進一步檢視不同履行方式實際帶來的能源轉型效益。
政府目前公布的資訊,仍僅停留在整體履行情形,至於哪些企業已完成義務、各自採取何種方式、履行多少,以及尚未完成義務者的後續情形等資訊,一概無法得知,外界也無從監督。綠盟進一步檢視 195 家大型用電企業,其中 132 家公司發布永續報告書、涵蓋 308 座工廠,卻僅有 31 家公司自行揭露已履行再生能源義務。換言之,即使進一步從企業公開資訊著手,仍難以拼湊出企業履行義務的完整樣貌。
用電大戶條款的政策目的,是讓大型用電者承擔相應的能源轉型責任,並使企業的綠電需求帶動再生能源供給。制度上路 5 年後,現有數據僅呈現企業履行方式高度集中購買綠電及憑證,但公開資訊與現況分析仍不足,使制度目的是否充分達成難以被檢驗。例如,自行設置再生能源與儲能的比例偏低,究竟是因為廠房空間、建物結構、消防安全或併網條件等客觀限制,還是現行制度下購買綠電及憑證相對便利,使企業缺乏自建誘因?如果政府未進一步掌握並公開企業選擇不同履行方式的原因,就難以判斷目前高度集中於購買綠電的結果,是合理反映企業實際條件,還是制度誘因所造成。

從綠電責任走向更完整的用電責任
事實上,在 2020 年《能源轉型白皮書》提出的 20 個重點方案中,便包括「推動能源轉型責任計畫」,主張為反映能源使用的外部成本,需推動能源用戶履行能源轉型責任,並以「促進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設備之能源轉型責任,擴大綠電市場」為預期成果。然而,2026 年公布的《2030 能源轉型白皮書》雖進一步強調深度節能、需量反應、科技儲能與電網韌性,卻未再延續「能源轉型責任計畫」,也沒有進一步說明大型用電者應如何分擔新增再生能源供給及電力系統成本。面對半導體、AI 與資料中心帶動產業用電持續成長,「能源轉型責任」應該被重新提出並深化。
過去政策較著重企業使用綠電的責任,新版白皮書已開始要求能源大用戶提高節能目標,顯示政府逐漸重視大型用戶的需求端責任。但企業即使達成節電目標、買足綠電及憑證,也不代表廠區具備自主供電、移轉尖峰負載或協助電網調度的能力。因此,當大型企業用電規模持續增加,其用電責任不能只停留在使用多少綠電或節省多少電,也應延伸至龐大用電需求對供電與電力系統造成的影響,包括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提升自主供電與儲能能力,以及增加用電調度彈性等,進一步建立與其用電規模相稱的「用電責任」。
今年 5 月行政院提出《能管法》修法草案,原本要求達一定契約容量者應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之義務,以提升能源自給與用電調度能力。然而,立法院 8 月 21 日三讀通過的條文,卻將既有大戶排除於這項義務之外,將適用對象限縮為「新設或增設用電之契約容量」達一定規模者,設置義務也由自用發電及儲能兩者皆須設置,改為二擇一。這意味著,既有用電大戶未來只要沒有新設或增設,即使用電規模再大,也不必承擔這項新增義務,修法排除了適用對象,也限縮了用電大戶的用電責任。
政府提出限縮適用對象的主要考量,是既有廠房可能面臨實際設置困難。既有廠房確實可能面臨空間、消防安全、併網等設置限制,但問題應是如何依不同條件建立合理的義務、替代措施或配套,而不是因此將既有大型用戶全面排除。尤其前述用電大戶制度已累積多年履行資料,政府更應據此掌握企業自行設置所遭遇的實際障礙,區分「客觀上難以設置」與「具備條件但缺乏誘因」的情形。
當政府預測電力供需已清楚指出,未來用電成長將受到半導體、AI 及資料中心等產業擴張帶動,能源政策應同步思考大型用戶及新增用電者應承擔多少需求端責任,否則若既有大戶被排除在外,能源轉型的成本與壓力,最終仍可能由整體社會承擔。

檢討用電大戶制度,落實綠電責任與用電責任
面對產業用電持續成長,相關制度要讓既有用電大戶的綠電責任與新增的用電責任,都能真正發揮作用,政府應從現有制度的實際履行情形著手檢討。
首先,此次《能管法》修法,經濟部將以去識別化方式公開,行業別、區域別等能源使用情形,仍無法呈現個別用電大戶的義務與履行資訊。政府應公開個別用電大戶的義務容量、履行進度與履行方式,並依產業、用電規模及廠房類型,分析企業選擇自建、購買綠電、設置儲能或繳納代金的原因。不能只公布全國加總數字,應讓社會檢驗企業是否履行責任,以及不同履行方式實際增加了多少再生能源供給、帶來哪些能源轉型效益。
其次,政府應檢討現行制度不足,並盤點既有大戶面臨的設置障礙,讓具備條件、過去卻未積極投入的用電大戶負起相應責任。從現有數據可知,自行設置再生能源設備者不到三成,以儲能履行者更占極少數,政府應進一步釐清企業面臨的空間、成本、消防與併網等障礙,並透過差異化制度提高自設誘因,例如優先鼓勵設置屋頂光電及其他再生能源。在儲能方面,台電自 2023 年試辦義務儲能參與需量反應,透過電費扣減鼓勵企業在夜尖峰時段放電,讓儲能不只是履行法定義務,也能成為電力系統的調度資源。政府應進一步檢視誘因是否足以帶動企業投入,強化需量反應及相關配套,提高儲能對尖峰調度與電網韌性的實際貢獻。
最後,經濟部於 2023 年啟動第一次用電大戶條款檢討,並於 2025 年 1 月公布維持 5,000 瓩納管門檻及 10% 義務裝置容量不變,當時能源署並承諾於 2026 年啟動下一輪檢討。然而,今年已進入下半年,政府仍未對外說明檢討期程及政策方向。面對首批用電大戶義務 5 年履約期限屆滿,以及半導體、AI 與資料中心帶動產業用電持續成長,能源署應儘速公開檢討進度,完整分析企業的履行成果、履行方式及其實際帶來的能源轉型效益,並據此檢視現行制度是否仍能反映當前產業與能源情勢。
我們認為政府應評估分階段下修 5,000 瓩門檻、擴大納管對象,並重新檢視義務容量比例及認定方式。制度設計也應引導企業不只是購買綠電或憑證,而能透過自行設置、簽訂支持新增案場的長期購電契約、或投資屋頂光電及其他新增案場等方式,將企業的綠電需求轉化為帶動台灣新增再生能源發展的動力。同時,電價與碳費也應合理反映供電、碳排放及相關環境成本,提高企業節能、採購綠電與投資再生能源的經濟誘因。
能源轉型是為了因應全球溫室氣體減量趨勢並朝向淨零轉型目標邁進,這應是不分政府與民間共同催動的永續轉型政策,並非只催促政府改變發電結構就好,不做任何轉型相關措施,卻由社會大眾共同承擔環境成本。大型企業既是電力的主要使用者,也是穩定供電的直接受益者,就應依其用電規模,分擔增加再生能源、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以及維持電力系統穩定的責任。
面對未來產業用電成長,政府應把握《能管法》後續子法制訂與用電大戶條款檢討的機會,補足現行制度留下的缺口,唯有讓企業承擔相應的綠電與用電責任,台灣才能在支持產業發展的同時,建立更公平、低碳而有韌性的能源體系。
(作者劉如意為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曾虹文為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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