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7 月,新北市土城發生一起震驚社會的家庭暴力殺人案件。一名男子涉嫌在與妻子婚姻關係惡化、已有家庭暴力及保護令相關程序的情況下,追撞並持刀殺害妻子及小姨子。案件經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今年 8 月 21 日依殺人罪分別判處 2 個無期徒刑,另有其他罪刑。
檢方原求處死刑,最終則並未判死,判決結果引發被害人家屬強烈悲痛及社會討論。尤其在媒體報導一名參與審理的國民法官談及評議過程後,社會焦點迅速轉向一個問題:是不是因為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之間對於死刑的意見不同,才導致被告「逃過死刑」?
新北地方法院隨即發表聲明,強調本案由 3 名職業法官及 6 名國民法官依法合議審理,判決係全體依法評議後作成;評議過程中出現不同意見,是制度運作的一部分,不應將責任歸咎於任何單一職業法官或國民法官。同時,法院也強調,為保障審判者能夠無後顧之憂表達意見,評議過程、意見分布及討論經過,依法均應嚴守秘密。
我認為,這起案件真正值得社會討論的,並不是「到底是哪一個人沒有投死刑」,更不是把國民法官推到輿論審判台上。我們真正應該問的是:當人民被邀請進入司法、共同參與最嚴肅的刑事審判時,我們是否已經建立一套足以讓人民理解司法決定、同時也能承擔司法信任的制度?而這個問題,恐怕比「誰反對死刑」更重要。
死刑不是多數決遊戲,而是憲法要求下的最嚴格刑罰
首先必須釐清一個容易被媒體標題及社群討論簡化的法律問題:「殺了 2 個人,為什麼還不能判死刑?」
從一般人的情感與直覺而言,也許非常容易理解;但在憲政法治國家,死刑從來不是單純依照犯罪人數、社會憤怒程度或多數民意決定。
憲法法庭於 113 年作成憲判字第 8 號判決,並未宣告死刑制度本身全面違憲,而是對死刑的適用設定更嚴格的憲法要求。判決指出,對於死刑案件,必須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其中科處死刑的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憲法法庭也說明,死刑案件之所以要求更高的程序門檻,是因為死刑涉及人民生命權,具有不可回復的特性。這一點非常重要。
「沒有判死刑」,在法律上並不等於「法院認為 2 條人命不重要」,更不能直接推論為「法官同情加害人」。真正的法律問題是:本案是否符合現行憲法秩序下,科處死刑所要求的全部實質及程序要件?
從目前公開資訊來看,新北地院認定被告的犯行雖然手段殘酷,但未達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所要求的「情節最重大」程度;法院並進一步就其再犯危險性、教化及再社會化可能性等因素進行量刑判斷。這些才是判決真正應該被法律專業檢驗的地方,而不是簡化成「法官不敢判死」。
因此,對這起案件可以批判,也可以質疑,但批判的對象應該是法律標準、事實認定及量刑理由是否充分,而不是在沒有完整評議資料的情況下,先替某一位法官或某一名國民法官貼上標籤。

國民法官不該成為「代罪羔羊」
國民法官制度最重要的意義,是讓司法不再只是職業法律人的專業領域,而讓一般人民也能透過參與審判,將社會對於犯罪、責任、被害、正義及刑罰的生活經驗帶進法庭,這是一項民主化司法的重要制度設計。
但制度一旦走進真實世界,就會碰到一個非常殘酷的問題:當判決結果不符合被害人家屬或社會多數人的期待時,誰來承擔那個結果所帶來的心理壓力?職業法官有法律專業及司法制度的保障;國民法官則可能只是一般社會成員,因抽籤而進入一件原本與自己毫無關係的重大刑事案件,最後卻可能因為一紙判決,受到媒體、輿論甚至被害人家屬的質疑。
這其實正是國民法官制度最需要被保護的地方,如果我們一方面告訴人民:「司法需要你參與」,另一方面卻在判決不符合社會期待時問:「是不是你們這些國民法官把死刑判掉了?」那麼久而久之,誰還願意相信這是一項值得參與的制度?國民法官不是「人民陪審團」的簡單翻版,更不是代表社會公審被告的群眾代表。他們是在法律規範及程序保障下,與職業法官共同進行證據調查、事實認定及量刑判斷的審判者。
因此,國民法官必須有表達不同意見的自由,也必須受到評議秘密的制度保障。如果沒有這層保障,所謂的人民參與司法,最後可能只剩下「人民參與承擔輿論壓力」。
評議可以保密,但判決理由不能讓人民看不懂
法院強調評議秘密,我認為是正確且必要的;但這並不代表司法就可以只說「依法評議,所以如此」。評議秘密的目的,是讓參與審判的人能夠自由表達意見,而不必擔心事後受到外界追究。如果今天所有法官、國民法官的投票紀錄、個別發言甚至討論過程都可以被公開,那麼未來的評議很可能受到輿論、媒體甚至當事人報復心理的影響。
因此,「不公開誰投什麼票」及「司法必須充分說明為什麼如此判決」其實是兩件不同的事情。我不認為社會需要知道「第幾號國民法官投了死刑」。真正需要知道的是「法院為什麼認為本案雖然造成 2 人死亡,卻仍未達到憲法所要求的死刑門檻?」「法院如何判斷犯罪情節的重大程度?」「法院如何評價被告的主觀惡性、犯罪動機、犯後態度?」「法院如何判斷其再犯危險性?」「法院為什麼認為仍存在教化及再社會化可能?」
如果判決理由能夠以一般人民也能理解的方式,完整回答這些問題,那麼即使人民對結果不能接受,也比較可能理解「法院為什麼這樣判」。司法的透明,不必然等於公開評議秘密;真正的司法透明,應該是讓人民看得懂判決。

「二條人命」與「最嚴重犯罪」之間,是法律最艱難的價值判斷
本案最令人難以接受的地方,正是 2 名被害人死亡與最後無期徒刑之間形成的心理落差,對被害人家屬而言,失去的不是抽象的「2 個生命」,而是 2 個女兒、2 個家人,是再也不可能回來的人。因此,當家屬在法院外痛哭、質問司法,甚至認為「殺了 2 個人為什麼不用死」,這種情緒並不難理解。
但是司法的艱難就在這裡。刑罰不能完全以被害人的痛苦程度作為唯一標準,也不能完全以社會憤怒作為唯一依據。如果刑罰完全取決於輿論情緒,那麼司法就會從「依法裁判」變成「群眾情緒裁判」。反過來,如果司法完全不回應被害人家屬的痛苦,那麼司法又可能逐漸失去人民對正義的信任。
所以真正成熟的司法制度,應該在二者之間建立一條艱難但必要的界線:承認被害人的痛苦,但不能讓痛苦取代法律;尊重社會的正義感,但不能讓情緒取代證據與憲法,這也是國民法官制度真正困難的地方。
如果只談「判死不判死」,我們反而錯過了更重要的問題
如果從警察實務的角度來看這起案件,我最在意的其實不是「最後判死刑還是無期徒刑」。因為等到法院判決的那一天,2 條生命已經消失了,真正值得追問的是:這起悲劇,有沒有可能更早被阻止?
公開報導顯示,本案在案發前已存在家庭暴力、保護令及雙方關係惡化等脈絡,甚至案發當天雙方還因保護令相關程序進入法院,最令人痛心的是,保護被害人的法律程序已經啟動,悲劇卻仍然發生。這對第一線警察、司法、社政及家庭暴力防治體系而言,是一個不能迴避的警訊。
我們當然不能因為事後發生殺人案件,就倒推認定「當時一定有人疏失」。這樣的事後諸葛並不公平,也不符合法律及行政責任的基本原則。但是,制度可以、也應該從悲劇中學習。例如:當一名被害人已經報案、驗傷、聲請保護令,甚至進入法院程序時,我們如何辨識她是不是已經從一般家庭衝突,進入可能致命的高風險階段?當加害人出現跟蹤、尾隨、威脅、暴力升高、無法接受分居或離婚等行為時,現有的危險評估是否足夠敏銳?
警察掌握的資訊、法院保護令資訊、社政系統的高風險資訊,以及其他相關單位所掌握的資料,能不能真正形成「風險圖像」?這些問題,可能比判決之後再爭論「為什麼不判死」更值得我們投入資源。

從犯罪偵辦走向風險預防
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在於我們經常是在悲劇已經發生之後,才進入案件現場。但現代警政不能只停留在「案件發生-警方到場-蒐證-移送-起訴」這條傳統犯罪處理鏈。尤其家庭暴力案件很多時候不是突然發生,而是存在一個逐漸升高的風險過程。第一次辱罵、第一次推打、第一次驗傷、第一次報案、第一次聲請保護令,到後續的跟蹤、威脅、糾纏與暴力升級,可能都是風險訊號。問題在於:我們有沒有把這些看似零散的訊號,真正串成一個完整的風險判斷?這也是警察專業可以對司法討論提出的重要貢獻。
刑事司法主要處理「已經發生的犯罪」,警察與社會安全體系則必須更努力處理「可能發生的犯罪」。二者不是互相取代,而是前後銜接。因此,一起家暴殺人案件真正應該留下的制度遺產,不應只有一份判決書,而應該包括:我們下一次能不能更早發現、更快介入、更有效保護?
國民法官制度需要改革的,是司法溝通能力
本案有國民法官建議公開評議票數,這個主張值得討論,但我認為必須非常謹慎。公開票數可能增加外界對判決形成的理解,但同時也可能破壞評議秘密,使個別審判者暴露在事後追究與及論壓力之下。
因此,與其急著主張「所有票數公開」,不如思考另一個方向:能不能建立更充分、更具可讀性的死刑判決說明制度?例如,對於社會高度關注的死刑案件,判決理由除了法律專業的論證之外,也可以用更容易讓一般人民理解的方式,清楚說明:第一,法院認定哪些犯罪事實。第二,法院如何評價犯罪手段與犯罪情節。第三,為什麼認為符合或不符合「情節最重大」的標準。第四,法院如何評價被告再犯危險性。第五,法院如何判斷教化與再社會化可能性。第六,在現行憲法及法律框架下,為什麼最終選擇死刑、無期徒刑或其他刑度。這種「理由透明」,其實比「票數透明」更能增加人民對司法的理解。
民主社會裡,司法最困難的任務之一,就是有時候必須作出人民不喜歡的決定。如果法院每一次都判出社會最想要的結果,那不一定代表司法值得信任;反而可能代表司法已經失去獨立判斷的能力。真正的司法信任,應該建立在:即使我不同意你的判決,我仍然知道你為什麼這樣判。這句話看似簡單,卻是法治國家最重要的司法溝通課題。
因此,本案不應該被簡化成「司法又讓壞人逃死」,也不應該被反向簡化成「人民不懂法律,只知道要求判死」,兩種說法都太容易。真正困難的問題是:在死刑這個不可逆的刑罰面前,我們如何同時保護被告的生命權、尊重被害人的生命尊嚴、保障國民法官的獨立判斷,又讓社會充分理解司法為何做出這個決定?這才是國民法官制度真正需要面對的成熟課題。

不要讓國民法官成為「人民情緒的出口」
這起案件還有一個值得警惕的現象:當判決結果不符合社會期待時,人們很自然地想尋找一個「造成結果的人」。於是,職業法官可能成為被指責的對象;國民法官也可能被質疑。但這樣做,最大的危險就是把一個制度問題,變成個人責任問題。
新北地院強調,本案是由 3 名職業法官與 6 名國民法官共同合議,判決是依法評議後作成,不能將結果歸責於任何單一審判者。這個原則應該被尊重。因為如果今天社會讓國民法官相信「只要判決不符合社會期待,你就可能被找出來」,那麼國民法官制度最終可能會走向另一個極端──參與者不再真正獨立思考,而是開始思考「社會希望我怎麼判」,那將是國民法官制度最大的失敗。
如果土城這起案件能夠帶給制度改革一個機會,我認為至少應該從二端同時檢視。一端是犯罪發生之前,我們應該重新檢討家庭暴力案件的高風險辨識、保護令執行、警察安全護送、跟蹤騷擾及威脅行為的整合處理,以及跨機關資訊能否即時串聯。不是每一件家暴案件都會走向殺人,但真正嚴重的案件,往往會留下某些警訊。我們要做的,不是事後責怪誰沒有預見,而是建立一套更好的制度,讓下一名第一線員警、社工、法官或承辦人員,在面對類似案件時,可以更早看到風險。
另一端則是判決作成之後。我們應該提升重大刑事案件的判決說理與司法溝通,讓人民知道法院如何在法律框架下作出決定,如果法律不允許公開評議內容,就更應該讓公開的判決理由足以回答人民最核心的疑問,這才是真正的司法透明。
2 條消逝的生命,不能只留下「判死或不判死」的答案
土城這起案件最令人悲痛的,不只是被害人失去生命,也包括被害人的家屬必須用餘生承受失去至親的痛苦。因此,我們不能用一句「依法判決」就結束討論,但同樣地,也不能用一句「殺了 2 個人就應該判死」就結束法律思考。因為法治社會的價值,正是在最令人憤怒、最令人悲傷的案件裡,仍然堅持法律的界線。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對死刑所建立的嚴格程序與實質要求,是對生命權的保障;國民法官制度則是讓人民走進司法、參與正義判斷的重要民主實踐。二者看似不同,其實都在回答同一個問題:國家究竟要用什麼樣的程序,決定一個人的生命是否可以被剝奪?這個問題,不能交給情緒,也不能交給輿論。但是,法律也不能只對人民說:「這是專業,你們不必理解。」
如果司法希望人民參與,就必須讓人民理解;如果希望人民信任,就必須讓人民看得見理由;如果希望國民法官勇於表達不同意見,就必須保護他們不成為輿論的代罪羔羊,而對警察及整體社會安全體系而言,更應該記住另一件事:最好的刑事政策,從來不是等到二條生命消失之後,再爭論應該判多重;而是在悲劇發生以前,就想辦法讓悲劇不要發生。
所以,這起案件留給臺灣司法真正的考題,也許不是「為什麼沒有判死刑?」而是:我們能不能讓被害人在法院判決之前就被真正保護?我們能不能讓國民法官在審判席上真正獨立思考,而不是成為輿論的出口?我們能不能讓人民即使不同意判決,也能理解判決?如果這 3 個問題,我們都願意認真回答,那麼 2 條無辜生命的消逝,才不會只剩下一場「判死還是無期」的社會爭論,而會成為台灣司法、警政及社會安全制度,真正好好記住的一次教訓。
(作者為大葉大學管理學院博士班研究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秘書室主任、台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法規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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