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e 等公務園+學習平台」,一門「穿越古今-鳳山行旅」顯示製作於民國 103 年,到了 2026 年仍開放報名。公職教師在線閱讀至少 30 分鐘、測驗達 75 分並填寫問卷,就能取得 1 小時認證時數,而且可跨年度重複取得。
平台把停留時間、測驗分數和認證條件列得很清楚,課程頁面卻看不到最近一次實質審查的日期、結果、修訂內容與下次檢核時間。使用者因此無法知道,一門上架 10 多年的課程,是經過重新檢視後繼續開放?還是只因技術上仍能播放而留在平台?
這項落差此刻尤其值得討論。立法院已將《教育基本法》第 12 條修正草案交付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草案要求,中央與地方機關交辦學校的事項,應與教育目的或學生權益有合理關聯,並考量學校行政量能、教師教學負擔及學生學習權益。
草案尚未通過,也未直接建立教師研習的總量管理。各項法定或政策研習是否屬於草案所稱的「交辦事項」,仍須依最終條文及個案判斷。然而,既然行政減量已把教師負擔納入修法討論,就不能只盤點公文、填報與臨時交辦,卻不計算散落在法律、政策及地方規範中的研習要求。現在最缺的,是一張由教育部統整的研習總量清單,以及每門認證課程可供查核的複審紀錄。
「法定研習」不是同一種法律義務
教育現場習慣把許多研習統稱為「法定」,實際上,各法規規範的義務主體與效果並不相同。《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要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訂定計畫,並使全體員工、教師及學生每年參加至少 4 小時環境教育。第 24 條的限期辦理與罰鍰,則是針對未依法辦理的機關或學校,不是直接裁罰個別教師。
《學生輔導法》第 14 條要求高中以下學校每學年為校長與教職員辦理至少 3 小時輔導知能進修,輔導主任、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另有較高時數。《家庭教育法》第 9 條則規定,學校的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 4 小時以上研習,教育部 2024 年 9 月 19 日函釋又進一步界定其適用人員。
這些例子說明,同樣被放進學校的研習清單,有的是個人參與義務,有的是學校辦理責任,有的只適用特定職務,還有一些來自政策要求或地方列管。若不先分清楚依據與對象,「法定」兩字很容易成為所有人都必須參加的籠統標籤。

每一項都有理由,總量仍可能失控
以我所接觸的一份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年度列管表為例,環境教育、輔導知能、性別平等、兒童權利、兒少保護、生命教育、家庭教育、資通安全及交通安全等 9 類研習,表列時數合計已達 30 小時,若再納入特殊教育知能,普通班教師的列管時數為 33 小時,特教教師則可達 48 小時。這些時數不只來自法律明定的研習義務,也疊加了中央政策、地方列管及不同職務要求,形成學校實際面對的年度總量。
環境、輔導、兒少保護與性別平等都很重要,但重要性不能代替總量管理。各機關各自提出一項合理要求,最後仍可能排擠備課、學生輔導及教師真正需要的專業進修。教師每增加 1 小時強制研習,學校就要處理公假、代課與調課,在離島或偏遠地區,公假不會自動產生代課人力,課務最後仍可能由教師自行挪移。
教師研習總量應由教育部統籌盤點,因為單一學校或縣市不可能自行整合散落在各部會法規、函釋與全國政策中的要求。教育部應會同各提出研習要求的機關,將現行法規、函釋、政策課程及地方常見列管項目整理成公開清單,逐項說明由誰辦理、哪些人必須參加、是否訂有最低時數,以及如何認列、能否整併。盤點時應直接運用既有法規、課程目錄與行政資料,不應再要求學校另填調查表。
線上課程看不到複審足跡,實體研習更難追溯
舊課程不等於失效,民國 104 年製作的「綠色消費秘笈」,經國家環境研究院於 2025年檢視後仍被認定有效,說明製作年份只能作為啟動複審的訊號,不能直接證明內容過時。
平台並非毫無把關,每年會函請加盟機關決定課程續留、下架或修正,製作或更新逾 5 年者原則下架,經認定仍有效者得續留。內容由教材提供機關審查,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則辦理上下架及基本資料審核。
問題因此不在完全無人審查,而是課程頁沒有最近審查日期、結果與修訂紀錄。像兒少保護這類涉及現行法規與通報程序的課程,更需要定期複審。民國 104 年製作的「兒少保護服務工作概論」由 Flash 轉製、沒有互動,到了 2026 年仍可取得 2 小時認證,適用對象包括公職教師。這些資訊不能證明教材內容有誤,卻凸顯課程複審紀錄公開的必要:兒少保護的法規、通報程序與機關分工可能調整,教材若未同步更新,影響的不只是學習成效,也可能造成第一線人員誤判。
實體研習的風險不同,更難從課名與簽到紀錄看出來。講師能依最新法規與現場問題調整內容,是實體授課的優點,但同一課名由不同講師授課,簡報、案例與法規版本可能不同,若核發時數只確認到場與課程完成,只能證明教師上過課,不能證明內容已更新或適合參訓對象。實體研習還伴隨交通、公假與代課成本,主辦機關更應說明集中到場的必要,以及能否就近或採混成方式辦理。

總量管理不是砍掉重要研習
總量管理不等於犧牲環境、輔導、兒少保護或性別平等。法律明定的最低時數仍應辦理,高風險、法規變動快的內容應優先更新,需要演練、討論或協作的課程,實體研習仍有必要。真正應減少的不是重要議題,而是內容重複、對象錯置,以及只為取得時數而存在的課程。
要做到這一點,線上與實體研習的審查責任必須分清楚。線上課程由教材提供機關負責實質複審,涉及法定通報或處理程序的課程,法規與流程變動後應立即重審。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則應在課程頁公開最近審查日期、結果、修訂摘要與下次期限,逾期未審者,在完成檢查前不應再核給時數。實體研習由主辦或核發時數的機關,在開課前確認研習課綱、教材版本與講師資料。內容或講師有重大變更時,應重新檢核,不應只憑課名與簽到紀錄核發時數。
有了可查的審查資料,教育部才能進一步盤點總量、比對內容。在不牴觸法定最低時數與適用對象的前提下,內容共通且可以整併的課程,應整合辦理、相互認列,特定職務與高風險議題再分別深化,避免教師重複上課,學校反覆處理公假、代課與核銷。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修法時,應要求教育部提出跨法規的研習清單,以及課程整併與相互認列方案。研習總量算不清、課程共通內容整併不了,連一門課為何值得核給研習時數也交代不清,就不能把完成時數當成專業成長。行政減量是否落實,不能只看少了幾張文件,而要看制度是否真正把時間還給教師。
(作者為國中教師、澎湖縣教師會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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