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教育部不斷強調校事會議案件數下降,並將其視為制度改革的成果。然而,對許多第一線教師而言,真正令人擔憂的從來不是案件數量,而是一套擁有高度調查權力的制度,是否也受到相對應的監督與檢驗。
校事會議制度設計的初衷,是保障學生權益、建立客觀調查機制。但當制度運作多年後,我們不得不面對一個現實:校事會議已逐漸形成一套權力極大,卻缺乏有效監督的調查體系。
調查報告不透明,調查委員權責重大卻缺乏檢驗機制
首先,是調查委員專業能力參差不齊的問題。
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對調查委員的規範,大多集中在組成比例、外聘比例、性別比例及利益迴避等形式要件。換句話說,制度規定了「誰可以當委員」,卻沒有真正建立「如何確保委員具備調查能力」的機制。
調查委員是否理解教育現場?是否熟悉輔導管教實務?是否具備事實認定與證據評價能力?制度並未提供有效保障。於是,同樣類型的案件,往往因調查團隊不同而出現截然不同的認定結果。
其次,是調查結果透明度不足的問題。
現行制度強調保密,固然有保護學生及當事人的必要性,但也造成另一項副作用:調查品質幾乎無法接受外界檢驗。
法院判決會公開理由,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也公開決議內容,社會得以檢視其法律論證是否合理。然而,校事會議的調查報告大多停留在封閉系統中,外界難以了解其事實認定過程、證據取捨理由及法律適用邏輯。當一份調查報告足以影響教師職涯甚至名譽,卻缺乏相對應的透明機制,制度自然難以取得信任。

若發生錯誤調查:教師的漫長自證 vs 調查者的零責任
更嚴重的是第三個問題:調查品質缺乏有效監督與修正機制。
實務上,不乏調查報告被申評會撤銷、被教育部駁回,甚至被行政法院認定違法的案例。然而,即使調查結論最終被推翻,現行制度也鮮少檢討調查過程本身,更沒有調查品質評鑑、錯誤率追蹤或不適任委員退場機制。
換句話說,教師若遭遇錯誤調查,必須耗費數月甚至數年透過申訴或訴訟自證清白;但調查者本身卻幾乎不必承擔任何制度責任。這正是校事會議制度最令人不安之處。
教育部近年不斷強調案件分流,並以進入正式調查案件減少作為改革成果。然而,即使案件未進入校事會議,教師仍可能面臨考核調查、行政處分甚至懲戒風險。對第一線教師而言,恐懼從未消失,只是換了一種形式存在。
監督者也需要被監督
教育需要監督,但監督者同樣需要被監督。如果一套制度的調查者不一定專業、調查過程不夠透明、調查結果缺乏監督,即使再增加多少第三方機制,也難以真正重建校園信任。
校園真正需要的,不是無止境的調查程序,而是一套兼顧學生權益、教師專業與程序正義的制度。否則,再完善的調查程序、再多美化的數字,也無法彌補教育現場日益擴大的不信任感。
當教師開始不敢教、行政不敢支援教師、校長不敢做決定時,受害的將不僅是老師的權益,而是整個教育體制的崩解。
(作者為全教總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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