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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氣候暖化成失速列車,從泰國看「NDC國家自主減排貢獻」的設計可能

泰國在2022年提交的第2版更新NDC,承諾2030年無條件減排30%、有條件減排40%,並將碳中和與淨零排放目標分別鎖定在2050年與2065年。 泰國在2022年提交的第2版更新NDC,承諾2030年無條件減排30%、有條件減排40%,並將碳中和與淨零排放目標分別鎖定在2050年與2065年。 圖片來源:Jon Chica/Shutterstock

作為《巴黎協定》運作的核心驅動引擎,「國家自主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NDC)代表了一種全球氣候治理模式的根本性轉變。它摒棄了過去國際條約中僵硬的「由上而下」配額,轉而建立一套基於國家主權、由各國自行定義其氣候行動藍圖的彈性機制。

然而,這種自主性並非毫無約束;《巴黎協定》透過一套嚴謹的法律框架,要求締約方必須每5年提交一次更新的NDC,並內建了關鍵的「雄心棘輪」(ratchet mechanism)原則:每一輪新的承諾,在法律上都必須展現比前一輪更顯著的進展,並反映該國所能達到的最高雄心。這種設計確保了各國的氣候承諾需參照全球盤點的科學結果動態升級,形成一種持續加碼、不可逆轉的減排路徑。

在東南亞的氣候賽局中,泰國展現出極具策略性但也充滿矛盾的姿態。不同於新加坡主打金融樞紐、越南強攻再生能源製造,泰國的路徑像是一場保衛其「亞洲底特律」地位的產業生存戰。泰國在2022年提交的第2版更新NDC,承諾2030年無條件減排30%、有條件減排40%,並將碳中和與淨零排放目標分別鎖定在2050年與2065年。看似標準的承諾背後,隱藏著泰國在能源安全與產業升級之間的劇烈拉扯。

產業政策掛帥:「30@30」與電動車的豪賭

泰國NDC的最大亮點在於:他們將氣候目標與國家核心產業──汽車製造業的生存完全綁定。泰國不甘於僅做傳統內燃機的代工廠,因此在《國家能源規劃》(National Energy Plan)的架構下,推出了極具侵略性的「30@30」政策:到2030年,「零排放車輛」將佔國內汽車總產量的30%。

這項政策直接寫入了泰國的減排路徑圖中。為了達成此目標,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祭出了針對比亞迪、長城汽車等中資車企的鉅額稅收優惠與補貼。這不僅是為了減少交通部門(佔總排放約26%)的碳排,更是為了避免在全球供應鏈重組中被邊緣化。泰國的策略非常清晰:利用NDC作為槓桿,強迫國內供應鏈轉型,試圖在東協內部建立起難以撼動的生態系壁壘。這使得泰國的NDC帶有濃厚的「產業政策」色彩,其減碳動力源自於對喪失出口競爭力的恐懼,而非單純的環保意識。

泰國推出了極具侵略性的「30@30」政策:到2030年,「零排放車輛」將佔國內汽車總產量的30%。圖片來源:amnat30/Shutterstock

能源結構的阿基里斯之踵:天然氣陷阱

然而在光鮮的電動車領域之外,泰國NDC在能源部門(佔總排放約69%)面臨著嚴峻的結構性困境,專家稱之為「天然氣陷阱」。

泰國長期依賴泰國灣的自產天然氣。但隨著Erawan等主要氣田產量枯竭,泰國被迫大量進口昂貴的液化天然氣。在最新的《2024 年電力發展計畫草案》(PDP 2024)中,雖然再生能源佔比目標被提升至51%,但天然氣仍被視為不可或缺的過渡燃料。這導致了一個邏輯矛盾:泰國一方面在NDC中承諾減排,另一方面卻持續擴建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與燃氣電廠。

這種對化石燃料基礎設施的路徑依賴,讓泰國在脫碳路徑上顯得步履蹣跚。與越南大舉開發太陽能與風能不同,泰國的電網現代化進程受制於泰國發電局的壟斷結構與購電協議的僵固性。如果PDP 2024無法有效解決綠電憑證與企業購電協議的自由化問題,泰國引以為傲的電動車產業將面臨「開著綠色車,充著灰色電」的窘境,這將在未來歐盟碳邊境稅的檢視下成為致命傷。

泰國一方面在NDC中承諾減排,另一方面卻持續擴建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與燃氣電廠。圖片來源:Andromeda stock/Shutterstock

被低估的戰場:稻田裡的甲烷與農業

在大多數國家的NDC中,農業往往是配角,但在泰國,它是主角之一。泰國是全球第二大稻米出口國,農業部門貢獻了約15%的溫室氣體,其中大部分來自水稻種植產生的甲烷。

泰國的NDC對此有著非常具體的技術路徑。透過與德國國際合作機構合作的「泰國水稻 NAMA」(Thai Rice NAMA)項目,泰國大力推廣「替代乾濕灌溉技術」(Alternate Wetting and Drying,AWD)。這項技術能減少30%至50%的甲烷排放。泰國政府正規劃將此技術納入碳信用額度的計算體系,試圖創造出「低碳稻米」這種高附加價值產品。這顯示出泰國NDC的另一層深意:將氣候適應與減緩措施轉化為農產品的「綠色溢價」,這是在開發中國家NDC中較為少見且成熟的商業模式思維。

制度創新與國際合作:氣候法與Article 6.2的先行者

在法規制度面,泰國正處於從「自願」轉向「強制」的關鍵期。延宕多時的《氣候變遷法》(Climate Change Act)草案預計將建立強制性的碳排放報告機制,並為未來的排放交易體系鋪路。此外,泰國發布了《泰國分類法》(Thailand Taxonomy)第一階段,明確定義了能源與交通部門的綠色經濟活動,這為金融機構評估氣候風險提供了標準化工具。

更值得注意的是,泰國是全球少數成功執行《巴黎協定》第6.2條(Article 6.2)國際碳權交易的國家。泰國與瑞士簽署了雙邊協議,將曼谷電動巴士項目的減排成果轉移給瑞士。這證明了泰國具備高度的碳會計(Carbon Accounting)能力與外交手腕,懂得利用國際機制來為國內昂貴的減碳項目融資。

泰國與瑞士簽署了雙邊協議,將曼谷電動巴士項目的減排成果轉移給瑞士。圖片來源:Keung/Shutterstock

給關注泰國市場的投資者建議

總結來說,泰國的NDC是一份精明的產業轉型計畫書,它成功地利用氣候議題鞏固了汽車產業地位,並在農業與國際碳交易上取得了戰術領先。然而,能源結構的「去氣化」遲滯,是其戰略上的最大軟肋。

針對關注泰國市場的企業與投資者,我們提出以下3點建議:

1. 關注「企業綠電採購」的政策破口:隨著《氣候變遷法》的推進,泰國勢必會逐步放寬第三方售電限制。投資者應密切關注公用事業綠色電價(Utility Green Tariff,UGT)機制的費率變化,這是企業在泰國達成RE100的關鍵。

2. 避開「擱置資產」風險:在泰國投資能源項目時,需謹慎評估新建燃氣項目的長期風險。隨著PDP 2024更加強調氫能摻燒與儲能,單純的燃氣電廠未來可能面臨運轉率下降的窘境。

3. 佈局「生物循環綠色經濟」(BCG):泰國政府將生物循環綠色經濟模式列為國家議程,特別是在農業廢棄物轉為能源與生物基塑膠領域,這裡存在著政策補貼與碳權收益的雙重紅利,是比單純光電更具潛力的藍海。

(作者為聯合國資訊科技處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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