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過去,我國《特殊教育法》剛剛完成10年一次的大修法,並於2023年通過實施。然而新法中最引人注意的莫過於新增的第11條:「身心障礙學生,就所有影響本人之事項有權自由表達意見,並獲得適合其身心障礙狀況及年齡之協助措施以實現此項權利」,也就是俗稱的「表意權」──身心障礙學生本人的意見終於獲得各界重視,訂入法條當中。今天我想以一個身心障礙學生的觀點出發,分享我對於表意權的一些看法與建議。
無論處於哪個教育階段,隨時都可以開始「表意」的練習
顧名思義,表意權即代表「表達自己的意見」,那應當如何訓練身心障礙學生為自己發聲?孩子的理解能力是練習表意的關鍵之一,而每個教育階段,障礙孩子的理解能力都有所不同。
舉例而言,對於國小低年級的學生,我們能夠提供選擇權並予以尊重。像是選擇晚餐飯後水果,家長可以告知「荔枝有籽,要小心食用,還是你要選擇比較安全的香蕉?」這樣練習的關鍵在於「詢問孩子的意願」,無論孩子的選擇為何,家長都應該提醒與尊重孩子最終的選擇。對於中學階段的學生,則來到「約定」的階段:例如零用錢的運用,家長可以說明使用金錢的原則;並鼓勵中學生適當購買自己的物品,如送給自己的生日禮物等。給予充分的自由外,同時亦告知運用金錢可能要承擔的責任,「自我表達」與「自我負責」的練習皆由此真正開始。
獨立的經濟能力,並非給予孩子表意權的條件或指標
有些權威型或控制型的父母會認為「你還在靠我養,吃穿用度就得聽我的」。檢視相關研究,沒有一個學者針對「聽話」做出明確的定義,我也不覺得「我很聽話」是一件值得驕傲的事情;這是一種壓迫,更是威脅。「相信孩子,充分溝通」,是表意權行使的大原則。目前台灣正在進行「普發一萬」的政策,已能為自己決定負責的身心障礙者也有權使用這筆錢來買自己想要的東西。家長必須承認,障礙孩子也是「獨立的個體」。
障礙,不應該阻止身心障礙孩子成為「真正的人」
表意權是為了讓身心障礙學生成為一個「獨立的個體」,能夠參與跟自己相關的事務,並且表達意見。不再是只由一群人討論身心障礙學生該如何如何,而是讓他們自己參與討論。
回想當初我以榜首考上研究所時,我大學的專題指導教授曾這麼跟我說:「你要記得:你首先是一般人,一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的學生,再來才是身心障礙者,障礙不是讓你逃避成為一個人的藉口」。至今仍是我最重要的人生信念之一。謹以此文與那些還在為自己努力發生的身心障礙學生共勉。
(作者為國立台北教育大學特殊教育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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