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國在台協會(AIT)公開表示,二戰時期的文件並未決定台灣的最終政治地位。此舉被視為反制北京扭曲歷史以宣稱對台主權、壓縮台灣國際空間的作為。前AIT理事主席卜睿哲等多位資深觀察家便指出,儘管聲明的措辭罕見明確,其核心立場其實與美國長久以來的政策一致。
此番「挺台灣」的表態理應得到台灣支持,然而卻在台灣內部引發了不同的反應。國民黨旋即發布新聞稿,除引述《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外,強調根據《舊金山和約》以及《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通稱《台北和約》,又稱《中日和約》或《日華和約》),台澎主權已歸屬中華民國。
這場圍繞著歷史與法律的爭論,再次將一個根本問題推上檯面:台灣的主權,究竟由誰決定?
回到起點:《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的法律安排
要準確解讀這些法律文件,必須了解二戰後和平條約簽訂時的歷史與國際脈絡。當時東亞地緣政治劇變,國共內戰與韓戰相繼爆發。在此背景下,以美國為首的同盟國在處理日本殖民地台灣和澎湖時極為審慎,為的就是避免台澎落入共產中國手中。
因此,在同盟國與日本1951年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第2條中,條文明確規定「日本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刻意未言明放棄後的歸屬國。與此同時,當時都宣稱是「中國」唯一合法代表的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均被排除在和會之外。這項深思熟慮的法律安排,便是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由來,其目標很清楚:防止任何一方自稱的「中國」取得台灣主權。
那麼,《台北和約》又該如何解讀?事實上,這份和約的誕生,本身便是冷戰下地緣政治的產物。1952年,由於美國在外交上仍承認退守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中國」的合法代表,在美方主導下,日本若要正式結束與「中國」的戰爭狀態,就必須與華府所承認的這個代表簽訂和約。《台北和約》應運而生。
即便如此,日本在談判桌上,對於台澎領土的歸屬,仍嚴格遵守《舊金山和約》之規定。《台北和約》第2條規定,茲「承認」依照《舊金山和約》第2條,日本「已經」放棄台澎領土。換言之,《台北和約》只是確認《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澎領土的法律事實而已,日本並未在《台北和約》中將台澎領土移轉給當時自稱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
在《台北和約》的談判過程中,蔣介石政府曾試圖突破《舊金山和約》的框架,但並未成功。歷史學者陳翠蓮在《重探戰後臺灣政治史》一書中指出,當時蔣政府希望加入日本將台澎「放棄與中華民國」的條款,但此舉立刻遭到美方阻止與日本反對。蔣介石最終只能接受與《舊金山和約》相同的措辭。

財產處置與國籍問題,都未觸及台澎主權歸屬
國民黨強調《台北和約》第3條(財產處置)與第10條(國籍問題),主張這些條文再次確認台澎歸屬中華民國之地位。然而,若回到條約簽署的歷史現場,會發現無論是日方、或是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對這些條文的理解詮釋,以及預期達成的法律效果都並非如此。
《台北和約》第3條是關於日本「國民」以及中華民國「住民」財產的處置,第10條則是台澎居民「被視為」(shall be deemed)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此意味著當時台澎居民是透過和約「擬制性」的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彭明敏與黃昭堂在《臺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合著中指出,當時日本政府官員在日本國會審議該條約時,再三聲明國籍的安排是為了保障台澎人民在失去日本國籍後的身份與權益,與台澎主權歸屬無關。陳翠蓮的研究更進一步指出,和約協商過程中,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官員也重申,國籍安排之目的「不在於確定台灣澎湖之地位」,而在使台澎人民得以享受和約所予中華民國之權利。這些史料顯示,當時簽約雙方都清楚知道,這些安排並未將台澎主權移轉給蔣介石政府,而主要是基於台澎居民權益的務實考量。
這份法律上的「未定」,為台灣的未來留下了關鍵的空間,也成為數十年後,台灣人民自決的重要法理前提。

台灣政治共同體的民主自決:從威權客體蛻變為國家主體
戰後的國際條約為台灣留下了一個懸而未決的主權框架,而真正填補這個框架的,是台灣人民自己走過的民主化歷程。《舊金山和約》在1952年生效後,台灣脫離日本殖民,卻進入漫長的威權統治。在此期間,統治者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存在的政治現實,仍然以「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自居,主張台澎屬於其代表的「全中國」,台灣的主體性在「反攻大陸」的敘事下被壓抑,政治異議者被處決、逮捕、關押或被迫流亡海外,人民沒有行使自決權的可能。
這一切,在民主化浪潮中迎來了巨變。國際法學者陳隆志稱此過程為「人民的有效自決」。台灣人民透過1991年的第一次修憲,建立了一個以「台灣政治共同體」為中心的國家,台灣人民成為行使主權的主體,不是蔣氏政權所主張的中國附庸,也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的「中國一部分」。從國會全面改選、廢除「萬年國代」,到實現總統直選,都是台灣政治共同體根據主權所作出的選擇,與中國——或號稱代表「中國」的政權——無關。主權的基礎,從威權統治者的片面、虛弱的宣稱,真正回到台灣全體人民手中。
台灣透過民主憲政改革所建立的國家,經得起國際法上國格(statehood)要件的檢驗,1991年的修憲是關鍵的分水嶺:在「領土」與「人民」要件上,國家主體從虛幻的「全中國」,轉變爲台澎金馬上的政治共同體;「政府」權力來源不再是空洞的「法統」,而是台灣政治共同體的民意授權;在「國格宣稱」上,台灣不再佯稱代表所謂的「中國」,轉而爭取代表台灣人民的國際地位。
今日的台灣,雖然國號仍是「中華民國」,但其本質與歷史上宣稱代表「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權截然不同。今日的中華民國台灣是一個僅代表台灣人民,並由台灣人民授權的民主國家。
回看《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的爭議,我們應當認識到,任何歷史文件都有其特定的時空背景與侷限。將其從脈絡中抽離,進行有利於己的片面解讀,無助於凝聚內部共識,更難以在國際上贏得有力的支持。
《開羅宣言》等戰時文件不具備條約的法律效力,《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則共同確立了日本放棄台澎主權、但未指定歸屬國的法律事實。這段歷史遺留的「未定論」,最終由台灣人民數十年來的民主憲政實踐給出了答案。
在這個新的國家中,台灣人民成為主體,而不是從屬於中國的客體。台灣人民可以選擇自己想要的國號,繼續使用「中華民國」並非意味台灣人民認為「中華民國擁有台灣」,而是台灣人民作為主體做出的選擇,賦予「中華民國」嶄新的意義來代表台灣政治共同體──主體與客體在此已然翻轉。
因此,我們的問題意識也必須轉變,在討論台灣地位時,應跳脫「台灣是不是中國(或歷史上號稱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領土」這種過時、環繞主從關係的框架,重新擺正台灣政治共同體的主體地位。
一個好的法律論點,除了於法有據之外,更需要正視、回應真實的歷史過程與政治發展。在探討台灣地位時,若無視民主化以來,台灣政治共同體作為主權的民主憲政實踐,便失去了最核心的現實基礎。台灣政治共同體作為國家主體的政治演進過程,符合國際法對於人民自決權之尊重。而且,一個民主、自主的台灣,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將能為國際治理做出重要貢獻,與民主國家共同抵抗威權擴張。這,才符合台灣與全球的共同利益。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紐約大學亞美法研究所非駐校研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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