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

【投書】是「身心障礙」,不是「殘疾人士」:從《賀瓏夜夜秀》事件看身心障礙共融與不同思維

近期的《賀瓏夜夜秀》爭議,反映了推動身心障礙共融的過程中常見的幾個問題,與背後的思維轉變。 近期的《賀瓏夜夜秀》爭議,反映了推動身心障礙共融的過程中常見的幾個問題,與背後的思維轉變。 圖片來源:截取自 STR Network YouTube

近日《賀瓏夜夜秀》上來賓發言模仿、影射嘲笑陳俊翰律師參與選舉,引發一片撻伐、贊助商撤離,顯示我們的社會對身心障礙者權益有一定的了解與重視。這個事件也反映了推動身心障礙共融的過程中常見的幾個問題,與背後的思維轉變。本文希望以下的分析能對支持身心障礙共融、希望成為更好的盟友,但有相似困惑的大眾有所助益:

1.語言:「身心障礙」與「殘疾」、「殘障」有什麼不同?

語言反映的是我們看事情的角度。「殘」有殘缺的意思,是健全的相對詞;「疾」更不用說,是將身心障礙視為疾病。這些用語都反映了將身心障礙視為「須被治癒的」醫療模式,並已由法規明訂為歧視性文字台灣在1997年修法時即改以「身心障礙者」稱呼,避免將身心障礙視為不足的健全主義(Ableism)偏見。

國際上也有類似的運動,如以disability(障礙)取代handicap(殘障)一詞,以people with disabilities(障礙者)表達以人為先、看到人而不只是障礙的意涵。雖然各國由於語言結構、社會身心障礙共融的程度等因素用詞仍可能不同,基本的原則是以最尊重的語言為優先,以及障礙者本人偏好的稱呼為優先。

2.思維:從慈善、醫療模式到社會、人權模式

以上提到的用詞轉變背後是更深一層的思維模式轉變。身心障礙在歷史上有四種發展歷程,從認為身心障礙者「很可憐、需要幫助」的慈善模式、「是疾病、要被治癒」的醫療模式,到近代的社會模式,認為障礙是「社會上各種態度與環境障礙與個人狀況互動的結果」;以及人權模式,主張障礙者「有權利充分地、不被歧視地參與社會活動」。

在脫口秀事件中,來賓認為將身心障礙者「推上台煽情」很清楚地反映出慈善模式的思維,而陳律師的回應「在台灣不管是障礙者或非障礙者,只要有理念和想法,本來就有出來參政的自由和權利」即是人權模式的展現。

這也是國際社會的趨勢。2006年聯合國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採用的正是社會、人權模式,公約29條即是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參與政治的權利,包含選舉與被選舉權。至今全球已經有186個國家簽署了這項公約。

3.多元共融、身心障礙共融是平等權益,更有助於社會創新

自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簽訂以來,國際身心障礙共融運動仍不斷演進。在多元共融思維漸趨主流的今天,身心障礙早已被視為是社會多元經驗的一環,與性別、年齡、種族、性向、宗教文化等都是形塑多樣觀點的身份認同,都應得到公平對待。

多元共融的思維在近年來更多是體現在企業中。許多跨國企業認識到身心障礙人才的加入不僅是實現工作就業權益,不同生命經驗的激盪更有助於團隊創新,開發出更有益於廣大消費族群(包含世界上至少12億身心障礙人口)的產品與服務,已經積極推行並倡導多種共融措施。

身心障礙共融已經連續6年在世界經濟論壇受到財星世界500強(Fortune 500)企業執行長討論,並有近一半的企業使用國際非營利組織Disability:IN的身心障礙平等指數(Disability Equality Index)自評並推進企業共融程度。管理顧問公司埃森哲(Accenture)去年與Disability:IN、美國身心障礙者協會合作的研究更指出,身心障礙共融程度高的公司創造出的經濟利潤(economic profit)高於平均2倍。

企業推動多元共融的經驗告訴我們,一個共融的環境不僅保障平等權益,更能讓每個人發揮能力,提升創新能量與整體福祉。

回到此次事件,筆者曾經有幸旁聽陳俊翰律師在台灣大學的演講分析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美國障礙者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的異同,對陳律師的專業很佩服,也對他提出的「醫療與社會模式並不是互相排斥、而是相輔相成」的見解感到敬佩。有這樣的專業人才發揮能力,無疑是社會之福。

結語:每個人都能成為身心障礙共融的推手

從關於身心障礙的用語到近年來的人權、多元共融思維,本文試圖解析這次事件中不同的面向與身心障礙共融的整體趨勢,期望這些資訊能協助每個人成為身心障礙共融的推手。

陳俊翰律師針對這次事件的回應應是最好的結論:「障礙者其實是台灣社會多元組成的一份子,大家不應該把焦點只是放在他們身體或心理的特殊、和其他人不一樣的地方,我覺得應該要看到他們身為人的尊嚴和價值,還有能夠發揮出來的能力,這才是一個進步的社會、提倡人權的國家應該能夠做到的」。

(作者:為 15共融諮詢創辦人、Disability:IN亞太區資深身心障礙共融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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