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7日,台中爆發一件25年前資優班黃姓教師性侵學生的案件。當事者A生在超過20年前受當時的國中導師誘騙、性侵,於今年4月向台中市教育局提出性平調查。然而調查過程中,其朋友、家人屢次受到黃姓教師騷擾。在警告無效、也希望呼籲更多倖存者出面的立場下,由人本基金會協助召開記者會,公布當年黃姓教師下手的經過,並提供黃姓教師手寫小卡、信件等證物。
然而,身為主管機關的台中市教育局,在今年4月接獲A生對黃姓教師提出的性平調查後,8月底卻在明知A生已經再三強調「犯行超過刑法20年追訴期、不考慮走法律途徑」的情況下,仍大動作將本案送往台中地檢署進行職權告發。
這讓人不禁好奇,中市教育局究竟是「好心好意」欲協助A生釐清案情?或是以幫助為名,想藉由檢察機關「超過追訴期時效」或「證據不足」的不起訴處分,為黃姓教師進行「司法背書」,使狼師安全下莊?
因此,本文以法律觀點進行探究,一方面希望釐清其中的幾個疑點,另一方面也誠摯呼籲台中市教育局基於行政機關所賦予之行政調查職權,可嚴正調查本案,勿枉勿縱。
疑點一:為何黃姓教師可以「留職停薪」,而非經原學校機關「停聘」?
台中市教育局強調,此案目前尚在調查期間,已立刻停止黃姓教師的退休聲請。然而,這其中仍有些令人玩味的地方。
在A生今年4月提出性平調查之後,依照《教師法》第22條規定,此時黃姓教師服務的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停聘黃姓教師;且依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
所謂停聘,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定義,是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換言之,停聘是由服務學校發動。
然而黃姓教師不知何故,在A生聲請調查前後的某個時間點即自請「留職停薪」!事實上,公立學校教師辦理留職停薪涉及教師排課及行政業務調度,絕非易事,黃姓教師卻在這個敏感時機可以「留職停薪」方式暫時隱居幕後。甚至有新聞指出黃姓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仍繼續參與學校活動,更令人懷疑,黃姓教師是否經由特殊管道率先得知遭人舉報,才有這樣的安排?而黃姓教師所服務的學校,知道此人身陷性平疑雲,又怎能同意黃姓教師留職停薪的申請?
疑點二:教育局「開全國之先」違反意願直送地檢署,實際動機到底是什麼?
媒體報導,台中市教育局於8月26日逕將本案送請台中地檢署告發偵辦,並強調「公務員發現有犯罪嫌疑一律要向地檢署告發是法律的誡命。」
所謂法律誡命出處為何?筆者推測是指《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然而,這件事仍有許多疑問:
首先,假如台中市教育局依法「發現有犯罪嫌疑一律要向地檢署告發」,那為何A生4月聲請性平、進行訪談調查後,黃姓教師多次試圖不當接觸A生與家人,教育局明明知道,仍未即時向台中地檢署告發黃姓教師犯行?台中市教育局的告發範圍,究竟僅涉及黃姓教師疑似性侵犯行?或包含黃姓教師於案發後的不當接觸行為?目前網路資料中,未見台中市教育局有進一步說明。
更進一步,筆者以網路搜尋台中市教育局調查過的校園性平事件,完全沒看到過往校園性平案例中有送往地檢署告發偵辦的前例。倘若依照台中市教育局此次說的「發現有犯罪嫌疑一律要向地檢署告發」,那是不是過往沒告發的性平案件,都有違法瀆職之虞?是不是也要再向檢調單位告發偵辦一下?
從而,對照台中市教育局過往的處理情形與本案相比,此時大張旗鼓以法律誡命之名為A生提告,究竟是真的這麼守法,還是只是在為黃姓教師解套,相信讀者自有公斷。

疑點三:明知過追訴期只能不起訴,還說提告可以「繩之以法」?
以筆者實際參與刑事訴訟的經驗,本案經台中地檢署受理後,台中地檢署勢必先行傳訊A生到庭說明要提告何人何事、案發時間、地點、案發次數,確認告訴範圍,並詢問A生有無相關證人、證物可供交檢方偵辦。
然而,A生的受害時間點應該都發生於民國90年前後。以當時的《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黃姓教師涉犯的《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如果是發生於民國90年《刑法》修法前,當年仍為「告訴乃論」,被害人應該於案發後6個月內對黃姓教師提起刑事告訴。如果逾期提告,檢察機關將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為不起訴處分。
至於黃姓教師可能涉犯的另一項《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法定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加上本案應發生於民國94年《刑法》修法延長追溯期時效前,當時追訴期亦僅有10年。也就是說,檢察機關無論認定黃姓教師犯了哪條罪,最後都只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不起訴。
簡單的說,本案進入司法程序後,縱使黃姓教師全盤承認犯行,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黃姓教師無論如何都可以逃離司法制裁。如此又怎麼能達到台中市教育局說的「將行為人繩之以法」?
更不要忘記,檢察機關受理本案後,至調查結果出爐前,至少需要6個月以上。屆時新聞熱潮已過,民眾注意力轉向年底九合一大選,台中市教育局事後再以「本案經地檢署不起訴」為由結案,反使黃姓教師可以安全下莊。難道這就是台中市教育局不惜違反倖存者意願,也要將本案大動作送去刑事告發的目的嗎?
疑點四:難道未來的性平案件,都要這樣送進地檢署?
況且,台中市教育局開此先例,對日後的性平案件有許多不利。
原本,倖存者在面對校園性平案件時,可以依自己的狀況──如所需時間、調查方式、舉證門檻、案情曝光疑慮、身心狀況與資源、是否想要法律制裁──等等,選擇行政調查或司法調查,甚至雙軌並行。然而如今台中市教育局的作法,變成以後只要性平事件涉及犯罪嫌疑,不管你自己意願如何,都一律幫你送進地檢署!
校園性平案件與法律刑案的不同在於,校園性平的調查較隱密,相關人證只須個別接受訪談、不必出庭,也沒有追訴時效,證據認定較寬鬆。而到了法律層面,不僅耗時較長,頻繁出庭會造成當事人更容易曝光,證據認定相對嚴格,對倖存者的身心負荷也更重。而且以證人身分出庭,沒有律師保護,可能遇到什麼樣的刁難,大家不妨自己想像。台中市教育局這樣的做法到底是在鼓勵倖存者出面?還是打壓他們發起行政調查或司法調查的意願?
更不用說,這種作法可能反而使日後如黃姓教師這樣的行為人,利用司法追訴期已過、或倖存者自身考量不願提起司法調查的弱點,反而特意請主管機關依職權告發,或以此威脅倖存者不得聲請行政調查。也就是說,台中市教育局此舉雖看似對A生有利,然而實際上卻嚴重加重她在行政調查之際被迫另外準備司法調查、面對重複訊問的壓力,更影響未來的性平案件。筆者認為,此舉只會嚴重衝擊目前未出面倖存者對教育主管機關受理調查性平案件的信任。
請台中市教育局確實進行調查,勿用行政手腕掩蓋
寫到這裡,筆者要再次呼籲台中市教育局:履行對外公開承諾,廣發調查信,並將倖存者的性平申請併案調查。
筆者理解教育局面對本案,必然承受來自四面八方的監督壓力,此時將全案轉向檢察機關偵辦,確實可轉移部分民眾對本案的注意力。然而如上所述,將本案轉往檢察機關,對倖存者A生實屬「弊大於利」。台中市教育局身為主管機關,於本案仍負有行政調查之責。目前作為究竟係逢場作戲或係真心協助,外界民眾及倖存者們均有目共睹。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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