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離開議場,出關之時馬上要面臨官司問題。先前不少文章就學生實踐抵抗權是否非得佔領國會討論,回歸核心無非是此舉到底具不具有「最後手段性」。我們暫且不談法條,把層次拉高來探討法律在此事件到底該發揮何種作用。
法律的功能性
法律的功能為保障人民權利、維持體制秩序及促進社會進步,其核心價值以公平正義為基礎。本次事件學界發表聲明盼行政部門對學運學生採寬容態度,法務部長卻罕見的發表聲明:「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中華民國只有一套法律。我知道學校都很愛護學生,但是愛護學生,也要教育學生,要讓他們懂法律,不要讓他們誤以為學生,就是特權階級。」 「這些學生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事情,可是他們卻覺得自己力量很大,這是非常危險的事情。」
部長前段的發言無誤,參與的學生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理應就其行為負起完全責任,確實不應以「學生」的身分而適用不同法律。然而,在後段卻指責這些「學生」逞匹夫之勇、貿然為之,未經深思熟慮,如此相當危險。衝撞體制自應承擔法律責任,然而「依法行政」有無更多的可能性?觀之部長的發言,希望能教育這些學生懂法律,究竟期盼法律能在此次學運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明白何謂是非、公平正義,促進社會進步,抑或是當個「守秩序」的好「公民」?
救濟管道的期待可能性?
法律重要的功能在於維繫體制的秩序,當體制秩序遭破壞,確實應尋求合法的救濟管道。關鍵在於縱有救濟管道可循,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尋求國會自是一途,在今日國會失靈的狀況下,要期待國會自省且發揮作用無疑緣木求魚。另一可能途徑為聲請大法官解釋,尋求大法官解釋是否具合理期待性仍有疑,許宗力前大法官就以釋字第342號解釋為例表示期待可能性渺茫。 此號解釋背景與服貿30秒匆匆通過相似,大法官以程序瑕疵並未達到明顯重大地步不影響法律效力,要求立法院自行調查解決爭議。如上述,依過往勝訴機率渺茫的情況下,即便有暫時處分制度,又如何抱持期待?
我們當然可以說沒試怎麼知道,不過尋求合法救濟途徑是否表示要「窮盡」救濟制度?當法律建構了體制的運作規則,身為法律人自應維護法治,但法律適用上應與社會連結,而非墨守成規、不知變通。最後手段性的判準確實值得討論,在體制傾頹之際,身為法律人首應自省並探究體制失衡之因,而非要求在體制底下的人民在艱困狹隘的空間裡自尋生路,對於衝撞體制的人們冷眼相待。
山窮水盡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對要求窮盡合法救濟途徑的人們來說,在體制內尋得一線曙光仍有期待可能性。而那些衝撞體制的人們,真的不明白自己在做什麼嗎?他們比任何人更明白現有法律體制多麼蠻橫、要糾正錯誤困難重重,在體制內不斷嘗試之餘,儘管力量渺小仍如飛蛾撲火般奮力一搏。他們不明白且始料未及,這一撞竟衍生出如此巨大的能量。
行筆之時,憶起王澤鑑教授所著民法總則摘錄的短文《法律的鬥爭》內的一段話:
法律所經過的路程不是香花鋪路,而是腥血塗地…法律不是人民從容揖讓,坐待蒼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須努力,必須鬥爭,必須流血。
初習法律之時閱之無感,此刻感觸良多。山窮水盡疑無路,學生佔領國會之舉激起了社會思辨的浪花,開闢了討論的「又一村」;然距離柳暗花明之時尚有大段距離,有賴社會大眾共同省思和努力。
(作者為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學生,畢業於政治大學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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