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社福及衛環等委員會審查《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之際,極端熱浪下溫度衝破攝氏60度的印度,罹難人數持續攀升中。氣候變遷正迅速減損著地球上所有人的生存機會,而台灣政府磨蹭了半天才推出的《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亮點」有二:1.不讓碳排大戶不開心;2.繼續確保財富由下而上轉移。
這部草案因納入「碳費徵收制度」,博得不少媒體版面。然而大門雖掛著「碳費徵收」招牌,後門卻亮起「減量額度」小指示燈,指引著碳排大戶從後門開脫、規避碳費。草案第三條有關用詞與定義的說明曝露了法案草擬者是如何用心良苦,為保護碳排大戶而挖空心思:「因應額度區分為總量管制下核配予納管對象之排放額度,及總量管制納管對象外採行自願減量取得之減量額度……爰新增第十款減量額度定義。」
碳排越多繳費越多,台灣「減碳額度」卻打亂遊戲規則
用白話文解釋,「額度」有兩種:「排放額度」與「減量額度」。
「排放額度」(emission allowances)指的是,政府將來如果建立總量管制制度,亦即把每年碳排總量硬性設定在一固定水準的話,那麼企業必須獲得「排放額度」才能排等量的碳,故而所有企業加起來的總碳排不會超出政府預設的總量。以歐盟為例,歐盟將2021年碳排總量管制在1,571,583,007噸,則可供企業取得的「排放額度」就只有1,571,583,007單位。
顯然,「額度」的概念是運用在一個封閉的體系。如果歐盟不是採取總量管制這樣的封閉體系,那麼就不會有1,571,583,007這個數字,也無需用到「額度」一詞。當初歐盟若採行了「碳費徵收」這樣的開放體系而非總量管制,那麼企業要排碳只管排,排一噸就繳出一噸的碳費就是了,並沒有什麼「額度」問題可言。
一旦瞭解了「額度」的意義,再看《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第3條對減量額度的定義及第26條對減量額度的使用方式說明,就能讀懂法案草擬者維護碳排大戶的周到設想與創意巧思了。
所謂「減量額度」指的是,即便政府尚未要實施總量管制,因此照理講毫無「額度」問題可言,但還是刻意引入「無總量管制的額度」創新概念,使企業「自願減量」,就能取得「額度」,稱之為「減量額度」。
一部以碳費徵收這種開放體系為主的法案,硬要引入用於封閉體系的「減量額度」元素,用意到底是什麼?草案第26條說明:「取得……減量額度之碳費徵收對象,得申請扣除……排放量。」原來,一部氣候變遷因應法被拼湊成像科學怪人,雖有碳費徵收的身軀,卻又多加裝了一隻手臂,跨越時空搆到尚不存在的總量管制制度裡去「扣除排放量」,用意就是替企業找尋減免碳費的藉口。明明在玩大富翁,政府卻宣佈麻將用的籌碼也能拿來用,減碳邏輯大亂。
碳費徵收制度的行為誘因設計,本來是排放多者繳費就多(懲罰)、排放少者繳費就少(獎賞)。一旦飛來一個「弄到減量額度就能額外扣除排放量」的機制,制度的一貫邏輯就被打亂了。一家平日碳排1,000萬噸的企業對其高污染高耗能的習慣進行些許節制、而讓碳排來到900萬噸,它已經獲得了少為100萬噸碳排繳碳費的獎賞,政府卻說自願減碳太偉大了,應加碼獎賞,因此連實際排出的900萬噸也不必照實算,用「減碳額度」名義,即可再把一部份實際碳排當作沒排。
政府耗費巨大行政成本建立碳定價,任務本來是要將碳排外部成本內部化,也就是矯正企業過往把污染換來的利潤放進口袋、卻把污染成本交給全社會承擔的不公現象。如今,政府一邊將碳排外部成本內部化,卻又一邊想方設法把被內部化了的成本再給外部化,說得過去嗎?

碳費轉嫁消費者,但政府補助又讓錢回流財團手中?
《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的第二個「亮點」是財富加碼由下而上轉移。沒有人相信企業財團會默默自行吸收碳費繳交所墊高的生產成本。換言之,企業碳費成本終將轉嫁給消費者,這對中低收入家庭將帶來莫大衝擊。因此,碳費收入應該拿相當比例用於解決這個進一步擴大貧富鴻溝的嚴重問題。
然而,《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第32條規範碳費收入之用途,不僅連提都沒有提碳費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可能造成經濟分配進一步惡化的負面效果,所列舉出的多項用途,反而加碼將利益輸送給社會上層的政商精英,擴大貧富差距。獎勵投資、研究發展、輔導企業減碳、建立碳交易平台,這些都是些社會上層資金豐沛者才拿得到、中底層人民連邊都摸不著的好康,然而其財源──即碳費收──卻含「累退」特性,對窮人衝擊大、對富人衝擊小,因此形成了又一個劫貧濟富的財富向上轉移政策設計。
政府既然要標榜碳費收入「專款專用」,就不應刻意忽視碳費成本必然轉嫁給消費者(因此碳費其實等於是消費者在繳)這個重要環節,而應將這一部份的財富由下而上重分配問題納入考量,例如透過「全民普發」來解決。
人類能夠扭轉頹勢的時間不多了,政府花在為企業巧立名目的時間,卻比花在認真設計減碳制度上的時間還多。這些配合企業財團磨蹭掉的時間,沒人償還得出來。若要能勉強對得起下一代,立法者最起碼應將草案中的「減碳額度」拿掉,或至少把這項屬於總量管制的元素,與近年就會上路的碳費徵收制度徹底加以切割。其次,氣候變遷問題其實源自於巨大的貧富差距鴻溝,立法者亦應審慎思考,所謂「碳費收入專款專用」,是該讓政府徵收碳費,再將所得透過補助、獎勵名義流回企業財團?還是應以碳紅利全民普發形式為「正義轉型」口號,減去幾分虛偽與空洞?
(作者為中研院歐美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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