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看了大法官針對「原母漢父」一事聲請釋憲在憲法法庭的辯論。一位申請人鄭姓媽媽表示,自己雖是原住民,但是與漢人先生結婚生子後,卻遲遲不能讓孩子獲得原住民身份。
為什麼呢?原來《原住民身份法》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生出的孩子,可跟隨原住民父/母姓,或者採取傳統命名。但是鄭媽媽自己小時候沒有被給予原住民傳統姓名,而是跟著自己取了漢名的原住民父親姓鄭。雖然她可讓自己的孩子姓鄭、從而取得原住民身份,但是因為這個「鄭」是在幾代之前被政府粗糙給予的姓氏,所以鄭媽媽也覺得讓孩子姓鄭是沒有意義的。結論變成,她的孩子如果從父姓,就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原住民媽媽生不出原住民孩子」,讓這個議題成為一個人權、姓名權或人格權的問題。
我認為,在這一點,鄭媽媽可能有些卡住了,也許考量自己夫婿漢人文化的背景,不想讓先生及其原生家庭成員陷入「我的孫子不跟我姓」的困擾,因此覺得這條法律干涉太多,甚至讓明明有一半原住民血統的孩子無法得到原民政策待遇與制度支持,而提請憲法解釋。
原住民父母不給孩子身份,是否有損孩子權利?
我好奇的,是鄭媽媽與丈夫家庭的溝通過程。感覺她的丈夫認同孩子可以跟母親姓鄭,但是媽媽也不想讓孩子姓鄭,所以認為這樣的規定違憲,也讓類似處境的9萬多人(這個數據需要考證)陷入這個問題而沒有原住民身份,因此主張孩子不需綁定原住民父/母的姓氏或原住民名字,才能獲得原住民身分。
我也好奇,這9萬多個孩子的父母是如何溝通的?也許許多漢人父親依然認為「孩子跟我姓」是天經地義的道理,或者「香火不能斷」,或有所謂「行不改姓坐不改名」的「人間原則」,也因此就算放棄許多優惠措施,也不讓孩子取得原住民身份。或許也有原住民父母不希望自己的孩子當原住民。這樣的父母可能斷送了孩子進入原住民文化或社群的機會,這可能是主管機關最擔心的。
當然以現在的開放,很難說不具備原住民身分就不能跟原住民文化有關,況且即使有了原住民身份、享有相關權利,也不一定就「進入文化或社群之中」,才能成為真正的原住民。所以,原住民父母不給孩子身份,是否有損孩子權利呢?這也是另一個要討論的議題。
誰能定義誰是真正的原住民?
但這是極端的例子,什麼叫做「真正的原住民」,沒有人可以定義。這個問題可能落入刻板原住民或族群歧視的罪名,更也不可能有規定列舉說如何才是真正的原住民。原住民族委員會當然希望,原住民能以身為原住民為榮,比如參與有形無形的社區文化,共榮這個以個體為基礎的集體存在,這也是所謂的「集體權」。如果我們不否認文化與社群才是原住民在經過幾百年顛沛流離後所需的共榮發展的基礎,身為原住民恐怕不能獨善其身而隔絕於集體。所以原民會必須思索,如何透過法律,讓公民變成原住民的時候,也能回饋到集體的共善。
比如說,流失的母語如果沒有人要說,可能就永遠消失了。所以身為原住民能願意學母語,才能讓語言有可能活過來。但是我們不能規定原住民一定要學母語,這也違反人權,恐怕又有釋憲之需,於是只能「鼓勵」原住民學母語,比如原住民的升學加分,可能綁定母語程度的考試。也有人會說,會說母語也不一定對原住民認同啊!但這就是自由的領域了,更沒法干涉。
我聽說,客家委員會不要求身份註記,這可以看出原民會與原住民的需要是不同的,這是大法官也要考慮的。我的原住民太太說,有原住民名字,才會知道自己的家世、部落、權利或義務,因此身為漢人父親的我跟她溝通,讓孩子的名字可以同時符合我們兩家的需要。
原民會設計了這個法律,讓原住民的身份綁定姓氏,乍看違反自由取名的憲法權利,但是這也許是最小侵害的門檻吧!如果認同自己為原住民,卻不想讓自己在姓氏上認同,那是否真的有心要成為原住民?是這樣嗎?我好奇大法官會如何判定。如果判定綁定姓氏名的作法侵害姓名權而違憲,那大法官就承認原住民具有一種特殊權,可以自由取名字。但是如果沒有違憲,表示法規照舊,也可能各打五十大板,要求主管機關原民會修法找一個更沒有侵害的門檻。最後這個選項就需要很多的思考,也許得花幾年工夫尋找答案,也許開創更多符應原民運動在第三代人權上的努力。
(作者為原住民的異族丈夫與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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