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不願兼任「行政職務」的「行政逃亡」潮,近年來越演越烈,每學年結束前總會上演一次。但教育主管機關不去檢討其成因解決問題,卻想強制要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
例如,110學年度上學期,臺南市教育局行文全市各國民中小學要求各校訂定「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聘任辦法」,引發臺南市基層教師與行政人員議論。依教師法規定,「兼任行政職務」並非教師法定義務,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要求所屬學校訂定聘任辦法是否適法?這是處理「行政逃亡」的正確解方嗎?或者為基層教育埋下未爆彈?
教師沒有兼任行政職務的義務
從組織面來看,一所學校裡,校長、行政人員、教師各司其職,因職務不同,所負責的工作、承擔的責任亦有所不同,是無庸置疑的事。為使校務運作順暢,學校行政工作的確需要專責人員處理。
其次,從法律面而言,《教師法》第32條明定的教師義務包含「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然而並不包含「擔任行政職務」。這從108年《教師法》修法歷程便可得知。原本行政院草案將教師「擔任行政職務」列為法定義務,卻未被立法院接受。顯而易見,教師「參與行政工作」,絕對不同於「擔任行政職務」,教育主管機關並不應該就此片面認定教師有兼任行政的義務。
實務上,長期以來各國中小學之行政人員多半由教師兼任。有兼行政的教師,依規定可酌量減少授課時數。不過在教育改革與法令變更下,學校行政人員的業務量有增無減,所承受的壓力與責任也更大,即使可以減少授課數,教師兼行政的意願也已經不如以往,這也是為何會有「行政逃亡」的原因。如果政府能充實學校行政人力,協助校務行政推展,當然最好不過,然而在精簡公務人力的政策大前提下,目前來看是不可能的。
所以,面前最大的問題就是:如何提升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的意願,解決行政人力難尋的問題?以下,就從「推力」和「拉力」兩個角度來探討。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的推力與拉力
以筆者服務的臺南市而言,
然而正如前述,《教師法》修法後,各校召開校事會議、調查會議等次數日增,相繼而來的是各種通報表件的填寫與相關業務。以教務處而言,推動新課綱、撰寫課程計畫已是基本工作,除此之外更需填寫課程計畫評鑑檢核表,推動學力檢測、雙語、本土語、布可星球、教師增能計畫、配合不同計畫、不同社群做各種政策要求的規劃;學務處則每天都在處理各種性平問卷、校園生活問卷、霸凌問卷,校園週邊路燈、農藥、流浪狗、生理用品調查等回報,還有推動友善校園計畫、視力保健計畫、營養教育、辦理各項活動;總務處則是舉凡冷氣安裝、電力改善、太陽能光電球場、推動偏鄉學校中央廚房計畫、操場跑道改建計畫、兒童遊戲場改建工程、消防編組報告、消防安檢、防災演練報告、建物安檢、遊具安檢、監視系統管理、水電節約能源網站填報、校園管理、能源管理、各項招標工程……,有的學校甚至同一時間有多達10項以上的工程正在進行,人員工作負擔之重,不言可喻。至於輔導室,除了原本的學生輔導工作外,配合學務處的各項問卷施做以外,也常需為學生做進一步的輔導,填寫多項表件,再加上學習扶助等等,業務量亦不小。
綜上,各處室的業務及負擔也就成為教師不願意擔任行政職的「拉力」,同時也讓現職行政人員為完成各項業務而疲於奔命,進而減少規畫與執行校務之時間。
雙管齊下:從「減」與「增」的角度思考
臺南市教育局於110學年度上學期行文市內各國民中小學,要求各校訂定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聘任辦法,看似希望「幫助」各校解決行政人員難覓的問題,實則不然。因為從學校組織氛圍、校長領導風格、教育環境壓力以及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的推力與拉力等多重因素即可得知,若無法增加教師兼任行政之誘因、盤點目前行政業務量並減少疊床架屋的行政工作、並朝向行政專職化的目標努力,而只是從上而下強制規定教師兼任行政職務,長此以往,不僅弱化校長溝通協調的能力,恐將會在學校內引起更多紛爭。可想而知的是,學校內老師為了討論聘任辦法,難免會站在對自己有利的角度思考。另外,聘任辦法通過後,校長以此辦法聘任的學校行政人員,是否能對校務發展的長遠規劃有利?還是只能解決一時之困境,卻不利於學校的永續發展?
綜上,筆者認為要解決問題,仍應雙管齊下,從「減」與「增」的角度思考:教育行政單位所推行的業務,是否能減少不必要的活動、簡化各項成果表件、減少對學校運作的干擾,從而增加教師兼任行政的誘因?如此,才能真正解決學校行政人員難覓的困境。
(作者為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臺南市教師會理事長。)
分享圖文請註明出處,未經本站同意不得轉載
瀏覽次數:16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