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職場霸凌時,你會為了工作隱忍,還是勇於爭取自身權益?2024年底勞動部職場霸凌事件成為新聞焦點,讓大家開始思考,法律如何界定霸凌事實?也開始認識遭逢到類似情況時的自我保護法則。
宇恆法律事務所所長沈以軒律師根據相關案例及實務經驗,說明職場霸凌的界定範圍,希望能幫助職場工作者了解霸凌的各種情況,以及面臨霸凌時應該採取的措施,期盼法律之外人與人之間的善解與尊重,能降低職場霸凌發生。

什麼情況算是職場霸凌?
很多人會問我,「律師,什麼情況才算職場霸凌?」事實上,過去20年,我們的法律從未正式定義過職場霸凌。直到2024年發生重大事件後,2025年才終於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修正草案中,出現了較完整的職場霸凌定義。雖然目前仍屬於草案階段,但可以看出主管機關參考了法院判決,對霸凌認定已有了初步標準。
根據草案,職場霸凌是指「勞工執行職務時,遭到事業單位人員的不當對待」。這裡所說的人員,包括上司、同事,甚至派遣員工。霸凌不一定是上對下,也可能是下對上或同儕之間,這點法院也有明確認定。
在內容上,職場霸凌是指有人利用職務機會,超過業務上合理範圍,對他人造成侮辱、冒犯、威脅、冷落、孤立等行為。至於什麼叫做「合理範圍」,就看法官怎麼判。
需要注意的是,「職場霸凌」有一個關鍵詞叫「持續性」。意思是指,它不是單次衝突,而是反覆出現的模式。不過,如果一次行為的情節重大,例如造成身體傷害或威脅人身安全,就不需要重複發生也能成立霸凌。這點可參考《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也就是雇主可以立即開除的條件之一。
評論他人體貌易構成侮辱,也可能構成職場性騷擾
職場霸凌常見的第一個類型就是「侮辱」。尤其是上對下時,很多主管可能覺得自己只是合理指證,但事實與否經常只是一線之隔。根據法院判決,只要是「沒有客觀事實憑據的輕蔑形容詞,目的是為了貶低對方」,那就可能構成侮辱。
例如員工常常遲到,我們可以說「你的出缺勤狀況不正常」,或者指出「這份報告不夠用心,專業度有待提升」,這些都屬於合理指證,因為有事實根據。但如果說「你腦袋是不是裝屎?」「你是不是腦子進水?」這種話不但毫無根據,還構成對人的侮辱。
有一次,我在課堂中提到這些例子,竟然有位男主管說,「這怎麼沒有客觀依據?他表現成這樣,腦袋鐵定裝屎。」我只好請他課後留下5分鐘,我們要進行額外訓練。因為會有這樣思維的主管,往往是被申訴的高風險群。
因此,評論他人時,請避開關於腦袋、外貌及身材的評論,以免構成侮辱;例如網路上流行的熊玩偶貼圖「你頭是不是被門夾到?」就千萬不要傳送。曾經有人因為傳了這類貼圖,被判拘役5天。

職場霸凌新樣貌:從摔東西、拍桌子到干涉私生活
第二個類型是「冒犯」。所謂的冒犯不一定是惡意言語,有時只是一些不太禮貌的言行,讓人覺得不被尊重。
我曾看過一些真實案例,在辦公室摔資料、摔杯子、拍桌,甚至翻桌子。這些行為不是罵人,卻充滿情緒,讓周遭的人感到壓力與不適。即便你沒說髒話,也沒有辱罵別人,只要情緒外顯到讓旁人覺得「被冒犯」,就可能形成職場霸凌。
另一種常見的冒犯,是涉入同仁私生活。舉例來說,有一位主管常在下班時間集合大家去跑步,即使說是「自願參加」,但實際上很多同仁根本不知如何拒絕。一旦有人沒去,主管就會質疑、點名,甚至懷疑對方說謊。這樣的行為過度干涉同仁的私人喜好與生活,就會構成冒犯行為。
下班後威脅隨Call隨應?也可能涉及職場霸凌!
第三個類型是「威脅」。職場中常見有些主管,習慣在下班後用LINE傳訊息,還會要求30分鐘內回覆,否則就會有不利對待。甚至在半夜或通勤時間傳訊息,員工正在睡覺或騎車,怎麼可能即時回覆?不回覆就被罵,還得解釋原因,這真的讓人感到壓力很大。
更可怕的是進階版的威脅,例如強迫員工說謊。像某些主管會要求大家「不能說出去喔!如果有人問有沒有被霸凌,你們一定要說沒有。」這已經涉及強迫同仁違背個人意志說話,非常不可取。現在大家都有手機,這種話一說出口,很可能馬上就被錄下來。

冷落與孤立也是職場霸凌的樣態
第四種類型的職場霸凌是冷暴力、冷落。表面上好像沒衝突,但實際上是刻意忽視或孤立對方。像曾經有個案例,同仁被安排坐在會議室裡,不是一個正常人上班工作的地方,不但沒被交代工作,還被所有人看著、甚至可能被非議或蔑視,讓員工感覺被羞辱。
冷落的進階版就是集體孤立。常見資深同仁或主管主導這種行為,例如「大家不要和他接觸」、「不要和他說話」,基層員工很難不從。這樣一來,當事人就會被整個團體孤立起來,形成嚴重的心理壓力。
除了上述幾種情境之外,還有許多行為也可能構成職場霸凌。例如給予不清楚的指示、超出能力範圍的工作、突然要求離職……等。這些情況若持續發生,或是情節重大,都可能影響同仁的身心健康,也會被歸為職場霸凌的範疇。
遭遇職場霸凌的應對措施
看了前面的說明,如果意識到自己真的被霸凌了,不用怕,法律會站在我們這邊,用制度保障我們申訴的權利。
首先,每家公司對於可能構成不法侵害或霸凌的事件,都必須鼓勵員工主動通報或申訴,這是最基本的要求。而當員工提出申訴後,目前草案直接規定了雇主4大義務,缺一不可,否則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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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必須立刻讓受霸凌者脫離可能持續霸凌的環境,例如進行調職、隔離加害人等緊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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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需要法律諮詢或心理協助,公司也應該主動詢問並提供這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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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提出後,公司需進行調查。也可以先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透過非正式的方式協調,但若不願意協調或協調失敗,那就必須展開正式調查,並提出報告與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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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調查屬實,公司必須依照內部規定進行懲戒或處理。
很多人擔心公司內部調查會「官官相護」,最後不了了之。這次新法特別規定,如果公司員工人數超過100人,調查委員會中至少要有2位外部成員,且這些人必須具備法律、心理或醫療背景。以我們事務所為例,經常是律師與心理師搭配調查,讓受害者在情緒不穩或脆弱的情況下,能獲得更好的支持與理解。
而調查必須公正、公平、客觀,並讓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都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最重要的是,當受霸凌者提出申訴時,雇主不能秋後算帳,也不能做出不利對待。

法院是講「證據」的地方,蒐證非常重要
這裡特別提醒大家,法院不是講「事實」的地方,因為「事實」有時只有神知道。法院是講「證據」的地方。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當事實真偽不明時,法律上必須負舉證責任之人,就會承擔敗訴責任。很多人在職場霸凌案件敗訴,常常是因為沒有足夠舉證,因此蒐證極其重要。
直接證據像是目擊證人、監視器畫面、錄音、對話截圖等;間接證據像是對方當下是否道歉、受霸凌者是否因此去看身心科,這些也可以輔助判斷。
很多人會問,如果錄音沒有經過對方同意,這樣可以嗎?法院目前的判決傾向認為,如果是錄下對我不利的言語,雖然沒有事先告知對方,但因為舉證不易,還是具有證據力。所以我還是得提醒大家,身為申訴人要主動蒐證,不然最後難以定罪。
想像一下,如果我申訴說有人罵我腦袋裝屎,法官第一句話一定問我「有沒有證據?」我如果回答「來不及錄音」,指望對方老實承認,他們十之八九會否認,甚至還會說「這麼難聽的話,我第一次聽到」,屆時也很難真正判定職場霸凌的事實。
包容善解彼此尊重,有效降低霸凌發生
要降低霸凌情事,除了有制度、法律來保障,最根本的訴求還是互相尊重。若人人都能同理對方與自己的價值觀差異,拿捏好人際界線,有效溝通、互相包容,不但能避免霸凌發生,更能擁有多元共融的職場環境。
曾經有個真實案例:一位男性資深同仁接到客戶致電詢問,為什麼收據一直沒寄。掛完電話後,他立刻轉頭問坐在隔壁的女同事,「客戶問妳什麼時候寄收據?」負責此事的資淺同仁可能在忙,直接回一句「你沒看到我在忙嗎?」就繼續做事。資深男同事覺得沒面子,一怒之下拍了桌,結果上方資料夾掉到女同事鍵盤上,打到了她的手,讓這位年輕女同仁感到非常委屈,甚至有些受驚。
在這個案例裡,其實雙方都有改進空間。資深同事不該拍桌,但資淺同仁若能換個說法,例如「我正在忙,稍後寄出」或「今天一定會寄,請不用擔心」,也許就不會引發這類衝突。
從業多年常可以看到,職場霸凌有時或許不是惡意,而是因為溝通出了問題。多一分尊重,能構築和諧,多一分行動,能終結傷痛。也許我們可以在法律之外,用更人性的方式來因應,打造更安全、更有溫度的工作環境。
更多演講論述,請看大愛電視《人文講堂》節目:〈職場霸凌定義與自我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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