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台灣公益募款近 30 年,慈濟的主要捐款基本盤來自戰後嬰兒潮世代。從公益捐款與生命週期來看,20~55 歲的人通常捐的是收入,55 歲以上的人捐款平均捐款金額往往是受薪階級的 5~10 倍以上,更不用說戰後嬰兒潮世代多半是以處理資產的方式在捐助宗教團體或公益組織。這也解釋了為何多年來儘管社會批評聲浪不斷,慈濟每年平均捐款收入依然穩居數十億台幣,累積資產更高達 1,800 多億。即使近年略有衰退,也未曾低於 70 億元。
2015 年內湖園區風波後,慈濟內部確實展開改革,引入外部獨立董事、提升跨國救災實務,並透過「Fun 大視野想向未來」公益實踐計畫每年投入數千萬培育青年社會創業家,試圖翻轉封閉形象。
當初慈濟爭取購買 BNT 疫苗,背後亦是出於「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形象重建轉型。然而,令人難以理解的是,究竟是何種內控機制的集體失靈,會讓慈濟忽視當初衛生福利部的警告,誤信掮客造成鉅額損失?更甚者,還讓該名掮客在疫苗落地時與政府官員及企業代表同框,直到檢方調查與起訴才揭露真相。
這場風波不僅重創慈濟多年來建立的社會信任,更讓社群媒體上各種傳統宗教常有的「反見證」爭議隨流量被無限放大。加上慈濟近年有意從傳統淨土宗獨立為「慈濟宗」的佛教界內部門戶紛爭,無疑是樹大招風。
但若我們將視野放大,這絕非單一團體的道德瑕疵,而是台灣全體社會長期忽視 NPO 與宗教法制建構,導致規範嚴重的落後與碎片化,終究付出的集體代價。
核心病灶:權責割裂與規範落後的台灣現狀
對照先進民主國家對於非營利組織與慈善團體的法制設計,台灣目前對於「公益慈善資格」、「免稅資格」與「宗教法人」的法律定位呈現嚴重割裂與怠惰:
- 主管機關多頭馬車與權責割裂:慈濟最龐大的資源集中於「慈濟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主管機關為衛福部社家署,財報雖已適用《財團法人法》規範上傳主管機關平台接受公開閱覽;然而其宗教本體「慈濟功德會」屬於宗教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宗教及禮制司。兩者之間資金往來,法律卻缺乏透明公開的監督機制。這是所有從事宗教、醫療、文化、社福與教育等事業的宗教團體都存在的「一個宗教,多個法人」議題,非慈濟獨有。
- 勸募規範功能單一,管募不管捐:現行《公益勸募條例》由衛福部社工司主管,呈現典型的「只管募款行為、不管後續捐款流向與運用」的跛腳狀態,且直接將政黨與宗教團體排除在外。內政部民政司對宗教團體,更只能靠「優良宗教表揚」這種毫無約束力的道德勸說來維繫公益期待。
- 政治膽怯與境外勢力滲透:研議多年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之所以懸宕多年,原因之一固然是因為宮廟體系長期與地方派系及黑幫勢力深度交織,透過遊說讓各政黨立委之間很難形成共識;但政務官的忽視與文官系統的因循怠惰更是主因。2016 年蔡政府上任初期,中國統戰勢力便曾利用環保署取締香爐議題,動員宮廟體系指控民進黨政府意圖「滅香滅教」;民進黨在選票壓力下緊急成立「宗教委員會」加強與各大宗教門派溝通,卻間接導致法制轉型的退縮。時任內政部長的葉俊榮部長列席成立大會時,甚至有比丘尼當場大呼「不能公開透明啊!會害我們被謀財害命!」這類謬論最終讓《宗教團體法》草案連行政院會都出不去,立法無疾而終。

借鏡先進國家 NPO 治理與法制環境
先進國家對 NPO 的規範主要分為英美法系(Common Law)與大陸法系(Civil Law)兩種典範。英美法系著重「公共信託」與「實質公共利益」,採自由登記但強化事後資訊揭露與課責;大陸法系則強調成文列舉與行政機關的前置審查。審視美、英、新、日等國的成功經驗,能為台灣提供清晰的法制轉型藍圖。
美國《聯邦內部稅收法》(IRC §501(c)(3))要求公益慈善團體必須每年強制向聯邦財政部國稅局(IRS)申報詳細資訊(Form 990),公開揭露高階主管薪資、利益衝突迴避政策、關係人交易與重大採購顧問流向,全數公開供大眾查閱;但是得以全額列舉扣除額,提供個人與企業高比例所得稅扣減,並透過公益投資(PRI/MRI)引入私部門資本投入社會創新。
英國《慈善法》(Charities Act)已經有數百年經驗,首相府下設「慈善委員會」(Charity Commission),為獨立專責機關,統一維持中央慈善登記冊,進行財務審計、爭議調查與治理干預,同時結合民間公民團體推動《公益慈善募款倫理守則》、《公益慈善組織數位實務守則》以確保內控。稅務單位提供稅務返還機制,政府直接將捐款人該筆捐款所含的基礎所得稅率返還給 NPO,顯著放大公益捐款價值。
新加坡則有《慈善法》(Charities Act),在教育文化、青年與社區發展部下設慈善總監(Charity Commission)、衛福部下設國家社福總會(NCSS),進行雙層資格審查,區分一般慈善組織(Charity)與公共服務資格機構(IPC)。只有治理健全、服務不特定大眾的組織能取得 IPC 資格,並接受嚴格內控評估。這個資格讓配合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公益慈善與社會福利團體能獲得高達 250% 的超級捐款抵稅優惠,並資助 NPO 數位轉型與能力建設。
日本的《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NPO法),主管機關是內閣府及地方自治體,採「一般 NPO」與「認定 NPO」雙軌制,後者需通過嚴格的公眾支持度測試(PST)始得享有賦稅優惠。最近台灣政府與民間社會企業團體前往取經的「地方創生」也是透過取得「認定 NPO」後享有捐款抵稅,並可與「社區營造」及地方創生政策對接,享有專案補助與在地資源槓桿。

台灣 NPO 與宗教治理的 4 項具體改革建議
基於各國經驗與近期慈濟疫苗風波,台灣若要建構健全的全民防衛韌性與公民社會,應積極重審相關研究,推動以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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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主管機關割裂」:參考英國獨立專責機構(Charity Commission)制度,打破目前衛福部管社福、內政部管宗教與社團、教育部管文教的多頭馬車病灶,未來評估設立跨部會或中央專責的「公益組織委員會」,統一規範公開勸募與公益資格。不論是宗教或慈善背景,凡涉及大眾捐款與公眾利益,其財務與大型採購均應一體化透明課責,防止組織龐大的宗教或公益團體用「一集團多法人」方式在資金調撥方面形成監管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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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重大採購與內控揭露」:現行《公益勸募條例》管募不管捐,導致採購與內控缺乏防線。應參考美國 Form 990 規範,立法要求年收入或支出達一定門檻(如億元以上)之慈善與宗教團體,強制揭露「重大採購流程」、「關聯人交易」、「利益衝突迴避」與「外部顧問費用」。若此機制建立,慈濟誤信掮客並支付龐大顧問與買賣費用的內控失靈事件,便能在早期被發現與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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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轉「免稅與公益資格僵化」:目前我國對於公益團體免稅資格的定義嚴重落後先進國家,導致基層公民團體與青年參與社會創新創業極其艱難。財政部與內政部應建立雙層審查機制,如新加坡的 IPC 與日本的認定 NPO 雙軌制,對治理健全、財務透明且能提出明確社會影響力的組織,給予更高比例的捐款抵稅優惠;反之,若拒絕財務公開,則應剝奪其免稅與公開勸募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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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推動自律聯盟,中長期補齊 NPO 法制基礎建設:鑑於《宗教團體法》短中期內難以跨越宮廟與地方派系利益取得共識,正信宗教團體應主動出擊,成立「宗教團體自律聯盟」,向社會展現公開透明與負責任的特質與認定,擺脫「宗教斂財」的影射。中長期而言,執政當局不應再因選票壓力而退縮,應重新研擬《社會團體法》或參考日本《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補齊公民社會發展的法制完整性,並且列為優先審議法案。
結語
每一次的宗教團體或公益慈善團體發生爭議、風波,台灣輿論往往流於黨派色彩的黨同伐異。從 2015 年慈濟內湖園區、2016 年廢除紅十字會法、前陣子的兒盟乃至此次慈濟疫苗掮客詐騙事件、都只是一時的熱潮的表象討論,以及社群對宗教團體的「反見證」行為爭議。新聞熱潮過後,最根本的「公益慈善身份」、「免稅資格」與「宗教透明課責」法制依然無人理會、文官繼續怠惰,台灣距離真正成熟、具備韌性的民主公民社會,恐怕仍有一段漫長的路要走。而我們身處於認知作戰最前線,公民社會基礎建設貧乏至此,哪來的資格號稱民主自由國家?
解除戒嚴至今,公民社會相關法制始終各政黨的執政盲點,讓我每次看見政治人物在宗教團體與社福團體公開場合感性致謝時,總覺得務虛不務實。我們的社會氛圍平時縱容與利用宗教,爭議發生時論黨派色彩不論根本問題。台灣人愛捐款出了名,但是相關法制的缺乏,讓歷次社會信任危機沒有能夠轉化為政策立法機遇,適足以說明台灣距離成熟民主自由的公民社會距離還好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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