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

連法官、檢察官都身陷詐騙疑雲?法律倫理以外的重要課題

最近,不僅多名律師遭收押,甚至疑似有法官、檢察官都深陷在詐騙集團的風暴中。 最近,不僅多名律師遭收押,甚至疑似有法官、檢察官都深陷在詐騙集團的風暴中。 圖片來源:alexkich/Shutterstock

近日司法圈彷彿得了瘟疫一般,本該有專業倫理操守的法律從業人員,出現在新聞版面上,卻不是因為辦了什麼令人矚目的案件,也不是提出如何精彩的法律見解,或是如何實現公平正義,而是因為一起陷入了詐騙集團的風暴中。不僅多名律師遭收押,已經陸續起訴,甚至現在疑似有法官、檢察官都參與其中。一般院方、檢方和辯方會齊聚一堂的場合多半是在法庭,但這次卻可能因為一起以被告身分相濡以沫,絕對是司法史上前無古人、但也難保後無來者的滑坡演出!

這一連串法律人涉入詐騙集團的事件,當然不是一天就造成,不得不提彰化地院的一則判決,其中就揭露了律師是如何藉由辯護人角色作為掩飾,去參與詐騙集團運作。

根據臉書「辭職治百病-離職檢察官的思辨日誌」整理,判決中寫到:

詐騙集團的教戰守則內容包含提醒集團取款車手如何應對客戶(即被害人),以及如何應對警察等偵查人員:若警察持續刁難一律保持沈默,並等律師到場協助(特別註記律師是人員親人的朋友)。

被告車手經檢警查獲並拘捕到地檢署後,會有教戰守則上的集團律師『轉介』的律師『突然蹦出來』,連被告本人都被嚇到,家屬也不知道有這律師。

現今的詐騙集團組織上下游間的分工細膩,就連『後援』都有充足準備:當集團發現被告兩人無法即時回應訊息,察覺不對勁後,隨即有非屬被告本人或其家屬委任之律師出面自稱受任,陪同被告應訊、擔任偵查中之辯護人。

可以說,這裡已經將詐騙集團和律師間如何配合勾勒得一清二楚,也算是揭開了這幾年越演越烈的法律人的詐欺風暴。

偵查中閱卷權:是保護還是漏洞?

那藏在心中的疑問是,為何這樣的模式會發展成形?對於過去是否有過類似事件,筆者不願意亂貼標籤與臆測,但這次事件之所以會有如此大規模,觀察起來跟開放「偵查中閱卷權」脫不了關係。

過往在偵查不公開的大旗下,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對於檢察官手中握有多少證據,一直都是要等到起訴後才能掀開底牌。但偵查中檢察官有時候遇到部分被告,認為有羈押的必要,會向法院聲請羈押;而由於羈押是強烈干預人身自由,因此在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以及大法官釋字第737號、《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決帶來的趨勢下啟動了修法。《刑事訴訟法》中增列「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原則上享有與審判中相同的完整閱卷權;無辯護人的被告也有適當的資訊獲知權。

但觀察這次律師涉入詐騙集團,以及去查詢律師懲戒的相關案例,近年幾乎以洩密為大宗。當我們為了被告的訴訟權益,考慮讓偵查不公開適度退縮後,卻彷彿開啟了潘朵拉的盒子,提前閱覽卷宗的律師們在替被告辯護外,更在於汲汲營營打探卷宗內的蛛絲馬跡,面對人性,很難期待被告不會想透過辯護人打探到檢察官手中還有哪些牌,而少數律師也因此在被告/犯罪嫌疑人的慫恿下深陷其中。

如果要開設法律倫理課程,更應該在大學階段扎根,通過課堂的潛移默化來進行真正的「職前教育」。圖片來源:Mr. Ashi. Sae Yang/Shutterstock

如何從源頭防範司法體系中的風紀事件?

在這波院檢辯齊聚一堂的驚世大戲中,不免有人呼籲要重視法律倫理。實際上,無論是法官倫理、檢察官倫理或律師倫理,早已經白紙黑字寫在各自的規範中,已經進入司法體系的執業者,哪些事情是跨越紅線,哪些是法律工作中的禁忌,豈會不了然於胸?如果只是要像過往開設一些在職的法律倫理課程,又要求硬性完成進修時數,說實在只是在變相懲罰本來就自律與恪守規定的人。

筆者認為,如果真的要開設法律倫理課程,反倒是要往下扎根,在大學課堂上潛移默化,才是真正的「職前教育」。尤其講授者最好是由司法實務經驗者上場,比較能從第一線角度,將法律倫理跟現實可能遇到的挑戰結合。

在法律倫理以外,對於違反倫理,乃至於像本次這樣參與詐騙集團的法律執業者,除了各自的刑事責任外,也不能如過往只是輕輕放下;尤其在先前發生的律師團懲戒案例中,如果是洩漏偵查中的卷宗秘密,往往僅有停權幾個月的處罰,相較於法官、檢察官在近年懲戒案例中動輒撤職、免職、罰俸半年、一年(金額可高達將近100萬),光譜兩端的差距不可謂不大。當然,透過修法進一步拉高做出懲戒相關決定時的外部成員人數,也是法制面上可以與時俱進的方向。

另外,針對法官跟檢察官可以防微杜漸,落實司法機關首長的職責,並強化本來就有的內部稽核機制,例如財產申報、政風廉政功能,才足以避免再次發生司法人員涉入詐騙集團的嚴重風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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