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趕在2019年的最後一天,三讀通過了民進黨版本的《反滲透法》。
該法的內容雖然僅有簡短的12條條文,但爭議甚大。除了是在短時間內完成立法,擔心法案是否未經充分討論即倉促上路,外界對於這部《反滲透法》更大的疑慮則在於該法是否會影響到兩岸現有的經貿投資、文化交流活動,也因此在先前即遭到許多公開質疑。
此外,也有法律專家批評《反滲透法》的規範用語過於模糊、定義涵蓋範圍過大。如該法第2條所謂的「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來源」,包括「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但在現有的兩岸及國際投資環境下,中國大陸的國營、黨營事業有眾多海外投資,也包括直接或間接投資台灣企業。這些企業是否就成為「滲透來源」?
另外第3條到第7條規定不得接受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這樣的行為要件也可能不夠明確。假設我是這些企業的職員,進行公司交辦的業務、領公司的薪水,難道也會構成接受指示或資助嗎?
平心而論,《反滲透法》所處罰的5項主要行為,包括違法提供政治獻金、違法從事競選活動、違法進行遊說、破壞集會遊行、妨礙選舉,現行法多已有規範,《反滲透法》並沒有新增違法行為。然而,《反滲透法》就「滲透來源」的廣泛定義,讓兩岸的各種交流組織或商業投資也有可能被劃入範疇內;其次,反滲透法加重了原有法令的刑責,部分原本僅是輕微違法的行為變成嚴重犯罪,在從事兩岸商務經貿或文化交流活動時,難免會擔心動輒得咎,恐怕一不小心就觸法入罪。因此,即使民進黨政府再三強調《反滲透法》不是反交流,仍然可以預見該法對於兩岸交流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現實上兩岸的往來如此密切,斷無可能中止或暫停雙方經貿投資或各項交流互動。從務實角度思考,首先需要行政院負責任地指定主管機關、提出該法的施行細則,進一步細緻化區分所謂「滲透來源」與正當合法投資事業或合作組織之間的差異,並且明確定義處罰的行為態樣。例如,是否加上「明知係境外敵對勢力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這樣的不成文要件作為前提條件?或是更加限縮刑事處罰的範圍,例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的各款行為,原本只是課以罰鍰,是否每項行為都嚴重到需要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實際執行層面的問題,值得政府部門再予細究、思考。
從個人層面而言,特別是對於往來兩岸的台商或專業人士、在中國大陸工作的「台勞」,或接受陸資投資的台灣企業,更重要也更直接的是,應如何面對《反滲透法》所帶來的法律風險?《反滲透法》雖僅12條條文,但實際上連結到《政治獻金法》、《選舉罷免法》、《遊說法》、《集會遊行法》等多部法律,法律脈絡錯綜複雜,再加上行政部門的審查機制和標準為何尚待摸索,一般人單純依循法條的文義解釋,恐無法適當理解《反滲透法》的內容及運作方式。
因應全球政經情勢的劇烈變化,企業在行動前先自行檢視本身商業活動是否具有受制裁的潛在風險,已是不可逆的趨勢,甚至已有全球性機構提供相關的專業認證。因此,面對《反滲透法》,最實際的作法,就是對於可能涉及《反滲透法》的各項商業或交流活動加以檢視、審查,主動與主管機關溝通,甚至由專業人士出具獨立的查核意見,以避免從事兩岸業務的企業、組織或個人,無端陷入《反滲透法》的法律風險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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