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稱「殘障手冊」的身心障礙證明,是身心障礙者的資格證明。在國內,舉凡坐公車捷運買愛心票/愛心陪同票、接受特殊教育、甚至健保給付重大疾病,都需要用到這份證明。然而,長住台灣的外籍身心障礙者,即使有醫師開立的診斷,卻仍無法申請。這除了造成他們及他們的照護者生活上極大的不便外,也違反了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第1項「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
為此,公民團體「Crossroads台灣全球連結發展協會」在國發會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提議,呼籲政府給長住台灣的外籍身心障礙者一個申請證明的機會。因為人人都會老、會病,也有可能因為意外受傷而成為身障者。唯有讓久住台灣的外籍身心障礙者也能平等申請身心障礙證明,才能維護其生命尊嚴和生存權利。
為台灣做出貢獻,卻無法享受福利保障
根據衛福部統計,2022年全台有1,196,654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佔當年台灣人口數23,264,640人的5%。而根據移民署統計,2022年底台灣共有796,696人領有外僑居留證,照比例來算,應該有4萬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但衛生福利部至今只發過40張身心障礙證明給外籍人士。
外籍身心障礙者跟我們一起在這塊土地上打拚、納稅、成家、開公司、雇用本國籍員工,貢獻國家財政收入和提供國人工作機會。為何他們老病、遭遇意外、有需求的時候,卻被排除在外?
像在台灣住了22年的法國人Olivier,1年前得了俗稱「漸凍人症」的脊髓肌肉萎縮症,身體狀況在12個月內,從只需要一根拐杖撐著行走,迅速惡化到必須依賴四腳步行器,最後仍跌倒撞傷頭部,現在只能坐在輪椅上,卻無法申請身心障礙證明。還有上個世紀在虎尾出生、講台語有海口腔的德國人Uwe,放棄在中國創辦的國際學校校長職務,帶著全家人和患有「貓叫綜合症」的早產女兒Matthea回來台灣住在台東,創立恩美協會支持有特殊需求孩子的家庭,15年來幫助無數家庭度過沮喪和絕望,但自己卻無法幫女兒申請身心障礙證明。
還有在台灣住了34年的台灣女婿、來自英國的Michael,被診斷出患有非典型巴金森氏症,但因為不能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使用大眾交通時不能買愛心票,無法獲得叫輪椅計程車的補助,長期照顧他的台灣太太也無法申請喘息服務、沒有治療師的資訊與支援。這些都大大影響他們的生活。

申請身心障礙證明是基本權利!
對長住台灣的外籍身心障礙者而言,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不應該是一種福利,而是身為台灣社會一份子的基本權利。聯合國大會在2006年決議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台灣則在2014年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使聯合國所公告的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相關規定在國內有法律效力。衛福部架設了雙語的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官方網站,行政院也在2014年成立了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為何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前身《殘障福利法》已經制定44年後的今天,外籍身心障礙者還是無法申請身心障礙證明呢?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規定,身心障礙者要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而為建立友善外來人口環境,內政部移民署已經在2021年將外籍人士的舊式統一編號改版,比照國民身分證字號編碼(1碼英文+9碼數字)。如此一來,無戶籍的外籍身心障礙者,只要有新式統一證號,理論上就可以跟政府的系統相容,申請身心障礙證明才對。
但,事情就是沒有這麼簡單。因為《證明核發辦法》只規定有戶籍的身心障礙者要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沒有規定無戶籍的身心障礙者該向誰申請證明。衛福部意識到這份規章需要與時俱進,於是在2022年10月6日預告修正《證明核發辦法》。很可惜,他們卻漏掉在《證明核發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最後加上無戶籍身心障礙者的申請方式,導致外籍身心障礙者即使有和戶政系統相容的新式統一證號,還是無法申請身心障礙證明。
保障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不分國籍
我國在2019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後,聯合國大會在1989年決議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就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公約第2條規定「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揭櫫之權利,確保其管轄範圍內之每一兒童均享有此等權利,不因兒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族裔或社會背景、財產、身心障礙、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久住台灣的外籍身心障礙兒童無法跟本國籍身心障礙兒童一樣申請證明,除了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的平等原則外,也違反了第23條第2項「締約國承認身心障礙兒童有受特別照顧之權利,且應鼓勵並確保在現有資源範圍內,依據申請,斟酌兒童與其父母或其他照顧人之情況,對符合資格之兒童及其照顧者提供協助。」
前人說,一個國家的偉大之處,可藉由它如何對待最弱勢的成員來衡量。久住台灣的外籍身心障礙者,只想跟其他住在這塊土地上的人一樣,有個平等申請身心障礙證明的機會。衛福部應該馬上修正核發身心障礙證明的相關規定,並加強受理申請身心障礙證明的鄉鎮市區公所承辦人的訓練,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我們大家可以透過在平台上參與附議,來告訴衛生福利部,我們反對歧視久住台灣的外籍身心障礙人士,支持讓他們也可以申請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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