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

「離校程序綁學位證書」違法,大學如何因應?

2020年6月東華大學許冠澤等三人因拒繳校內罰款無法完成離校程序,遭校方拒發學位證書,許生等人提起訴願。2021年1月訴願裁定前,東華讓步發給學生學位證書。2021年3月19日教育部就此議題發函各大專院校。上圖為2021年5月12日立委范雲與許生等人召開記者會,當時仍有64%大學尚未修法。 2020年6月東華大學許冠澤等三人因拒繳校內罰款無法完成離校程序,遭校方拒發學位證書,許生等人提起訴願。2021年1月訴願裁定前,東華讓步發給學生學位證書。2021年3月19日教育部就此議題發函各大專院校。上圖為2021年5月12日立委范雲與許生等人召開記者會,當時仍有64%大學尚未修法。 圖片來源:作者截圖自民視新聞。

去年此時,有關大學以離校程序綁畢業證書的爭議再度登上媒體版面,原因是爭議中的東華大學突然讓步,在學生未完成離校程序的情形下,仍發給學位證書。

此一爭議始於2020年6月,畢業生許冠澤等三人不服校內停車規定而拒繳相關罰款,以致於無法完成離校程序,校方也因此拒絕授予學位證書。許生等人提出申訴,卻遭申評會不受理,遂向教育部提出訴願,並至教育部陳抗。詳情請見〈好孩子,別告了,罰款我幫你繳!〉;我們在該文中仔細辯證了為何學生訴願有理,東華應依法行政授予學位證書。

以下我們先說明該起訴願案的後續發展,然後慎重提醒現今尚在糾結的諸多大學:教育部已清楚認定,以離校程序作為發放學位證書的必要條件,為不當聯結,是違法的!

離校程序綁學位證書爭議,被判訴願不受理

許生等人於2020年9月14日向教育部提起訴願後,於當年9月18日協同臺灣學生聯合會代表至教育部陳抗,引起媒體關注。「離校程序」綁「學位證書」的爭議首次浮上台面。

2020年12月9日《獨評》刊登了〈好孩子〉一文。2020年12月18日許冠澤至教育部訴願會說明理由,援引了〈好孩子〉一文中的論證。訴願會訂於2021年1月底公告審理結果,但該年1月11日教育部專員即打電話告知許生,東華已同意給予學位證書,正式函文將隨後寄達。

圖片來源:截取自許冠澤臉書。

許生等人取得學位證書後,訴願決定書方於2021年2月2日出爐:「訴願不受理」。全案表面上就此落幕,但實務上更大條的還在後面。

東華為何搶在訴願裁定前退讓?

2021年1月15日,東華校長趙涵捷向媒體表示,同意發給學生學位證書單純是為學生就業與求學的福利著想。但東華始終堅持依法「不應」發給學位證書,所以不僅裁定校內申訴不受理,且在行政法院的假處分訴訟中提出抗告,並且抗告成功。如今校方卻說為學生福利著想,因而決定「違法」給予學位證書。早知如此,何必當初?所以可信度不高。

比較可信的是,東華預知將在訴願中敗訴,因此提前讓步。可是,這是東華自我評估或自我反省所得的結論,還是受到教育部的明示或暗示?教育部在2021年3月19日發給全國大專院校的函文中,透露出清楚的線索:學校與學生之債權關係,不得與證書發放做不當聯結。換言之,以教育部的立場,東華必然敗訴。

識時務者為俊傑,知進退者為英雄。東華搶先停損,一舉數得,非常高明,不僅避免了敗訴之辱,還可展現以學生為念的寬宏大量,也為教育部解套。全台各大學以離校程序綁學位證書早已行之多年,若是東華敗訴,媒體必將大肆張揚,益發凸顯教育部對此未善盡監督之責。如今訴願以「不受理」結案,所以教育部是主動出面,對其中疑義提出適法性的解釋,並據此指示大學應調整修正。

教育部展現了主管機關的高度

令人慶幸的是,教育部發給全國大專院校的函文(臺教高通字第 1100016025 號)充分展現了主管機關的高度與氣度。函文首先說明了釋字第563號以及《大學法》第27條、第28條與第32條的法理基礎,進而明確的指示:離校程序應嚴格區分「涉及畢業條件」與「非涉及畢業條件」之兩種性質:

學位證書之頒發、修業證書發給與離校程序之訂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證書發給涉及畢業條件,而畢業條件相關規範內涵應與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直接相關。

(二) 離校程序涉及學位證書或修業證明書發放者,應扣合前述畢業條件訂之,並明確規定於學則或教務章則中。

(三) 離校程序之規定(無論是訂於學則、教務章則或學校自治規章)應經過校內規範訂立之正當程序並應有學生代表參與。

畫重點:凡涉及學位證書發放之離校程序,均「涉及畢業條件」,內涵應與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直接相關」。夠清楚了吧?

接著,更毫不含糊的的嚴格規範未涉及畢業條件之離校程序:

至學校於離校程序中所訂事項未涉及畢業條件者,如:相關欠費之學校行政管理措施、實驗器材或宿舍鑰匙未歸還等,應以教育立場,漸進輔導改正或以替代措施優先處理,如確認內涵涉及學生品格或與學習意涵相關,則應循學生獎懲規定規範處理;如純屬學校與學生之債權關係,則不得與涉及畢業條件或離校之相關證書或文件發放做不當聯結。

畫重點:「未涉及畢業條件」之離校程序不得與發放學位證書做不當聯結!最後且提醒各校應儘速檢視其現行規定,有過則改,善莫大焉:

綜上,請各校通盤檢視現行校內與旨揭內涵有關之相關運作規定是否符合以上所述精神,如有未完備或不符者,應適時調整修正。

相信各位讀者和我一樣,心情激動,立正敬禮後雙手比讚。

大學如何回應教育部函文?

然而,對於大學而言,教育部的函文卻是打亂一池春水,尤其造成行政人員的不安,深恐大學若依函文精神落實修法,將無法管控畢業生離校前應完成的各項手續。所以部分大學至今仍躊躇不決,尚未有所因應。但是,他們的擔憂是不必要的,往往是出自於對自己學校的教育缺乏信心、對學生的不信任以及對教育部函文的誤解。

我們首先要指出的是,現行離校程序中大多數的項目是合情合理的,大學當然也還是可以制訂法規使其合法。之前殺雞用牛刀,不信任學生,以發給學位證書為手段迫使學生遵守離校程序。現在知道用牛刀是違法的,是錯用、是矯枉過正,可以改用其他適法且適當的「棒子」,當然也可以信任學生,改用「胡蘿蔔」,根本無需殺雞。

部分大學選擇信任學生,例如東海大學2021年7月8日召開跨處室特別會議,決議提醒學生完成離校手續,但未完成者若符合畢業資格,「仍可以領取學位證書」。弘光科大教務會議於2021年6月19日修正《學生離校程序實施要點》,符合畢業資格規定者,即可領取學位證書。皆未聽聞有什麼不良後果。但也有大學雖然修法,卻依然違法。例如,北科大雖於2021年5月12日教務會議通過修訂其《學生畢業離校程序作業要點》,卻仍然規定「畢業生未完成離校程序者,不發給學位證書」。

也有部分大學在討論修法時產生爭執,因為其中一方對於函文內容與精神有所誤解。例如,行政人員代表堅持歸還圖書館書籍仍應列為領取學位證書的必要程序,理由是有些書籍十分珍貴,而且「有借有還」與學生品格相關。其中的誤解是,即便堅持還書與否和品格相關為「涉及畢業條件」之離校程序,也不得動用「牛刀」(也就是拒發學位證書),只能以學生獎懲規定的「棒子」來處理(也就是申誡或記過),或其他替代措施(例如借書須繳交押金)。

更嚴重的失誤是部分大學循東華模式,玩弄「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的文字遊戲。例如,2021年10月18日政大教務會議修訂《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第8之1條規定: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得申請學位考試合格證明書;完成並符合第一項規定者,得申請學位證明;完成畢業離校程序者,教務處始得發給學位證書

東華當初拒發學位證書給許生等三人,而以「畢業證明書」為替代,堅持學生必須完成離校程序才能領取學位證書。此舉在訴願決定書中遭到駁斥:

109年9月16日畢業證明書之內容係記載訴願人等在校修業期滿成績及格,依學校學則第50條規定已取得畢業資格,惟因欠繳違規處理費,致未完成離校程序之事實狀態,實質上僅係重申原處分之意旨,核其性質僅屬單純事實敘述之觀念溝通,尚不生任何法律效果,自非屬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東華「畢業證明書」的殷鑑不遠,政大卻以「學位證明」重蹈覆轍,顯然是忽視了訴願決定書的關鍵內容,同時與教育部函文意旨牴觸,更未瞭解到學位證書無可替代的法律地位。學生滿足了所有的畢業條件,大學就必須授予學位,而授予學位的唯一手段是發給「學位證書」,俗稱「畢業證書」。因此,在《學位授予法》中只見「學位證書」一詞,未見其他名稱。

教育之道無他,唯愛與榜樣而已。大學違法以離校程序綁學位證書,是很糟糕的榜樣。

(本文獲得政大語言學研究所博士生林昆翰與司改會法律政策部主任、政大法律學院博士生林俊儒律師提供意見,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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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外文系林南&蒲慕蓉講座教授,政大語言學研究所兼任講座教授。喜歡「平平是人」的價值觀、喜歡求真求簡、喜歡用理性的論證探求現象表面底層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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