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政治獻金法不是政黨的搖錢樹

圖片來源:Antonio Guillem/Shutterstock

自從台灣政治人物的貪瀆肅檢由鄭文燦案拔得頭籌,各地檢調單位受到民情鼓勵,莫不臥薪嘗膽,將檔案櫃裡已辦、未辦、將辦的貪瀆案,都趕快拿出來逐一過濾,希望勿枉勿縱,一洗民眾過去認為他們打貪不力的污名。

因此,媒體上「金流」兩字痛快飛舞,牽涉到「行賄」與「受賄」的人名,一時間竟如雪球般越滾越大,簡直讓大家目不暇給:原來一個蕞爾小島,竟可以承載那麼多、那麼巨額的政治貪腐,仍然欣欣向榮,甚至可以自詡為民主法治進步國家。

「金流」本身當然是中性的字眼,拿政治獻金來說,癡心小民拿出口袋裡的千元現鈔,捐給他鍾愛的選舉候選人,這是合法的金流;企業拿出重金,數十萬、數百萬元給選舉候選人助勢,只要依法申報,也是合法的金流。不合法的金流,是施與受者之間有犯意聯繫,老百姓促使公務員做出違法公行為,以圖利老百姓自身。

但這僅是乍看下的「合法金流」與「非法金流」,在號稱先進的民主大國,早在20世紀初,羅斯福總統(Theodore Roosevelt Jr.,1858~1919)的任內,已注意到企業對候選人或政黨的大量捐助會實際妨礙選舉結果,使民主制度流於表象。在他的努力下,開始做選舉財務改革。半世紀內,美國通過4個法案(1907、1910、1943、1947),試圖透過規範企業及工會對於候選人及政黨的金援,以法制公開他們的金錢流向,代替廣大民眾監督民主制度。

金錢實在太萬能了,有了錢,候選人或政黨可以從事好多好多競選活動,無須直接賄選,而是以操控輿論來影響選民意向,達到勝選效果。畢竟,誰真正認得柯文哲?誰真正了解鄭文燦?或誰真正知道應曉薇?輿論的公正性既然無法達到,選民的投票行為說來可憐,仍存在程度不等的抓瞎。

然而在美國,即使1971年的《聯邦競選法》(FECA)整合了前述較早的改革法案,成為聯邦法律,由於該法沒有中央行政機構,競選財務法律難以執行,直到接連的改革配套立法,以1974年的《國內稅收法》修正案,為總統初選制定了資金計劃,以及聯邦選舉委員會(FEC)於1975年正式啟動,才在1976年舉行了第一次由公共補助的總統選舉。

現在我們所看到的德國、法國等歐陸民主國家,乃至台灣的政治獻金法,多少脫胎於美國的《聯邦競選法》,相關法律限制選舉金錢的來源與去處,已支出經費中規定若干項目可以得到政府補償,有些國家則直接規定,政黨或候選人投票數達到總投票數若干比例,每票補助多少,來概括成為政府補助金額。

台灣《政治獻金法》規定,選舉的政治獻金收入與支出,必須依照該法規定的細項,製作會計報告書,向監察院申報,意即監察院是選舉收入與支出的監查機構。但是政府的選舉補助與監察院無關。也有些國家必須審查候選人或政黨的支出內容,有時也會刪除其中某些申報項目,來決定政府補助款額度。

2024年總統大選之後,關於民眾黨與柯文哲的政治獻金爭議,雖然都與政治獻金的金流有關,但兩者性質不同,前者是依據《政治獻金法》民眾黨與監察院之間的爭議,後者是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柯文哲個人是否有權使用政府補助金的爭議。由於爆發新聞的時間點很近,很容易引起兩者相互關連的誤會。

選舉補助款來自老百姓的納稅,為的是保障選舉較不受政治獻金干擾,輔助政黨的黨務相關運作。圖片來源:Leigh Prather/Shutterstock

柯文哲購買商辦,並非無法可辦

柯文哲使用中央選舉委員會發予的總統選舉補助款,以其中4,300萬元購買商辦的事件,雖然不少媒體判定他「社會人格破產」或「政治人格破產」,但是目前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只規定,違反依該法條文(第41.1條5種違反選罷法罪名判決確定),才得以強制執行,收回該補助款。因此,即使他個人購買辦公大樓,確實無法可罰。

該辦公大樓現為柯文哲所有,基於民法所有權可對抗其他主張,他儘可自由處分該財產,獲利與否也和任何人無涉;他如果不幸離世,該財產即成為繼承標的;他如果要回捐給民眾黨,也必須符合關於政黨獻金的相關規定;他如果是贈與任何個人,照樣要繳贈與稅,等等。

依照這樣的邏輯,可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本身有很大的立法疏漏。補助款來自國庫,也就是來自老百姓的納稅錢,但是當這筆「競選費用補貼金額」到政黨手中時,似乎無法可規範它的用途。但是也不盡然。

首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1.2條規定:「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可見這筆補助款是屬於政黨而非個人,即使總統候選人是以其做為政黨負責人的身份領取,這筆錢本來就還是政黨的。

過去幾年,台灣媒體常說這筆補助款如何由總統候選人回捐給政黨,都是沒有根據的。柯文哲說民眾黨三七分帳仿效自民進黨,民進黨是三分回捐給政黨,七分由總統候選人做為公益之用,這應該是以訛傳訛,因為它根本不是候選人本身依法取得補助款,又如何有所謂「回捐」?

柯文哲的這筆帳並不難查,依照《政黨法》,每年5月31日之前,政黨必須向主管單位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因此,這筆帳應該會詳列入在決算書表的資產負載表及收入支出表中。領錢時間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是在選舉結束後3個月內(第41.3、41.4)。不但應該有這筆補助款入庫的帳,也應該有民眾黨付給柯文哲的帳,令人好奇的是,該筆帳的支出項目該如何寫。不可能是寫「回捐柯主席個人」吧?

柯文哲本身既然不是政府補助款的真正受款人,如果主張他有權自由處分那由民眾黨所謂「內規」三七分帳得來的7,000萬元,其中4,300萬元以他自己名義買商辦,是為了給自己辦公用,後來又說是要給民眾黨用云云。那麼我們首先必須來看看,《政黨法》本來就有規定:「政黨不得購置不動產。但供辦公使用之處所,不在此限。」為何民眾黨不直接買辦公室就罷了,還要繞一手,把錢轉給柯文哲,由他以自己名義買辦公室?

民眾黨中央的這種做法,其實是對不起民眾黨廣大支持者的,因為把原來本可做為「黨用」的辦公室,任由柯文哲去私買、私用,並不會對黨務有更多保障。而且話說回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存在,本來就是為了保障政黨而非個人的政治前途,以免政黨受到巨大政治獻金控制。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立法宗旨,就是鼓勵政黨在選舉中合法行事,以保障選舉成果,是一種權宜的立法。雖然柯文哲對民眾黨貢獻良多,但該法保護的是政黨本身的壽命,而不是柯文哲個人的政治壽命,應該是很清楚的。假使民眾黨一意逢迎柯文哲的個人喜惡而行事,豈不和支持者期待多黨政治的民主理念背道而馳?

政治人物,永遠必須注意不踩踏紅線,進入禁區。圖片來源:Paul Craft/Shutterstock

相信「人治」,不如相信「法制」

台灣的外患(中共)、內憂(從里長到總統候選人,都有人涉貪)不止,常令人捏把冷汗,是否大家努力經由選舉得來的民主果實,會瞬時間(因外患)或長時間(因內憂)而受到摧毀或不斷腐蝕。

台灣從第一次總統民選到現在,還不到30年,仍是青年階段的民主國家。經歷多次肅貪,相信國人更懂得民主制度得來不易,而維持民主的相關法制,更應該精益求精,以防有人濫用民主果實。

柯文哲固然才高八斗,智商天下無敵,短短10年內累積台灣不滿兩黨專擅政事的民氣,創造第三勢力,卻敗在民眾黨行政效率堪憂,無法適時提醒他如何做才合法,卻一意順從領導者的執拗,陷其於不義,也使黨本身遭誣為烏合之眾而蒙羞。

政治是個危險行業,不是穩賺不賠的。總之,總統選舉補助款移用事件正好提醒我們,與其相信「人治」,不如相信「法制」,因為任何個人即使天縱英明,總有疏忽錯誤的時候。


延伸閱讀:

2024年1月民眾黨說明總統選舉補助款用途
2024年8月各黨總統選舉補助款用途比較
原來柯文哲的新政治是選舉發大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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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於文化大學法律系財經組。多年來主業為期刊編輯工作,曾擔任《台灣新文化》、《日本文摘》、《牛頓科學》、《人本教育札記》等月刊及《重現台灣史分冊百科》總編輯,《新台灣》週刊編輯顧問等。著有《終生的反對者》、《人類沙文主義者》、《男人女人懂不懂:後性別時代的情欲觀察》等書,整理有《小驢:凱歌堂講臺.周聯華牧師講道集》、《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蘇友辰律師口述歷史》,譯有《漢娜鄂蘭傳》、《李仙得:南台灣踏查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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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於文化大學法律系財經組。多年來主業為期刊編輯工作,曾擔任《台灣新文化》、《日本文摘》、《牛頓科學》、《人本教育札記》等月刊及《重現台灣史分冊百科》總編輯,《新台灣》週刊編輯顧問等。著有《終生的反對者》、《人類沙文主義者》、《男人女人懂不懂:後性別時代的情欲觀察》等書,整理有《小驢:凱歌堂講臺.周聯華牧師講道集》、《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蘇友辰律師口述歷史》,譯有《漢娜鄂蘭傳》、《李仙得:南台灣踏查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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