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

「微罪」啟示錄

圖片來源:Unsplash

法國文豪雨果在《悲慘世界》鉅著中,描寫男主角尚萬強因偷竊一塊麵包,原被判5年有期徒刑,卻因不服判決而多次越獄,最終在牢獄裡待了19年;出獄後持假釋證明求職碰壁,最後再度竊取米里艾主教的銀器,反而受主教感化而重新做人。藉著這部作品,雨果傳達了美好的願景:「將來人們會把犯罪看作一種疾病,由一群特殊的醫生來醫治,醫院將取代監獄。」「罪惡應以人道主義精神,以道德感化來處理。」 

大文豪的願景盡寫在書中的情節裡:警探的窮追不捨無濟於事,反倒是主教的寬宏大量,改變了尚萬強以及其他許多人的生命軌跡。

然而「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150年後的今天,全世界幾乎沒有一個國家減少了在司法體系的資源投入。感化勝過懲罰,只能是小說家的美好夢想嗎? 

去年9月,尤姓男子在住處附近撿拾紙箱,因失主提出竊盜告訴,遭警方以涉犯竊盜罪嫌移送檢方偵辦,尤姓男子在開庭完後,翌日前往告訴人住處門口自殺以示抗議。為此監察委員特別提出調查,指資淺檢察官雖無逼供事證,但因對「微罪不舉」的誤解,費心力去辦「蟻螻」小案,卻造成不幸。監委引用黃世銘的談話指出,「檢察官應對微罪勇於作出不起訴處分」,有效使用司法資源,以維護社會安定。

不過監委報告中所言:「現行刑事訴訟法暨相關法規對輕罪處理方式劃分未明,未能鼓勵檢察官作成職權不起訴處分,致使輕罪案件亦需歷經審判程序,不無徒耗司法資源而未能落實微罪不舉之刑事政策。」卻似乎與事實有段差距。

關於檢察體系得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之案件類型,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376條之規定,除「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外,尚包括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取財、贓物,以及該條第一項之輕罪,包括常見的普通過失致死、過失傷害、傷害、無致人受傷的酒駕、毀損、恐嚇、賭博、重利、妨害名譽、通姦、侵入住宅、施用二級毒品、輕微的商標及著作權侵害等案件,範圍之大可能超乎一般人的想像。 

一般善良老百姓也許說不出「比例原則」等專有名詞,但大概都同意「重罪從重量刑,輕罪從輕量刑」,但如果以上這麼多「輕微罪行」,檢察體系都得以「職權不起訴處分」,試問誰還想要遵守法律?被害人的權益保護何在?社會的秩序還能維持嗎? 

誠然,公正無私的「天秤」或許也需一定程度的成本效益衡量。一般刑事案件,包括警局製作筆錄、辦理移送,開庭及為必要之調查、撰寫結案書類,過程中至少有司法警察、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分案、統計等行政人員涉入,假設共花費10小時的工時,再以平均最低工資估算,包括影音光碟、電費、卷宗紙張,一件刑事案件「偵審程序」的司法成本至少也要成千上萬元,遑論加計因無法易科罰金而入監執行,監所應負擔的成本。 

因此,如果只在店裡偷了幾百元的小東西,是不是就應該一律「微罪不起訴」呢? 

完善的成本效益分析,需要考慮有形的、無形的;短期的、長期的成本和效益,不是單純比較個案的表面而已。罪刑如果僅由個案的「損害程度」、「偵審成本」來思考,就忽略了刑罰本有應報、預防、教化三項主要功能。若僅考慮「成本」,則是否統一規定「凡財產損害折算若干元以下」者,蓋為不起訴處分?又若僅考慮行為人之弱勢處境、情堪憫恕,則是否統一規定「凡中低收入戶、單親、身心障礙、老年年滿若干歲以上」者所為之竊盜等財產犯罪,蓋為不起訴處分? 

人是複雜的生命體,再繁複的法律體系,勢必難以考慮千百萬個體的差異。刑事司法恐難以劃一量化標準,由電腦運算決定。也因此,是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難做齊一標準,而往往必須由檢察官參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受之刺激、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刑法第57條),對個案予以認定。 

尚萬強當然是個小說裡的成功典範,然而或許也是少數「人生大轉彎」的特例。常言道:饑寒起盜心。依據法務部每年編印「犯罪狀況及其分析」,竊盜罪有罪執行人數約佔一成;分析竊盜者之職業,無業者約占四成五至五成之間;受刑人為再累犯者,竊盜者亦約占二成左右。雖然資料無法看出竊盜情節,但當中必然有不少失業之弱勢族群,為生活所逼,僅竊取少許價值低微之物品,又因無力繳納罰金而入監執行。 

高風險的社會弱勢族群,有多少可以因微罪不舉、感化施恩而成就大事業呢?如無社會福利機構介入,其經濟之處境會不會迫使他們持續以犯罪手段謀生呢?如概因「情堪憫恕」而認檢察官應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則被害人情何以堪?竊嫌是否可「化整為零」、更有恃無恐?以伸張正義為職責的檢察官,適合轉化角色為悲天憫人的慈善家嗎?讓「民眾財產權受害時無從救濟、忍氣吞聲」,就是國家濟弱扶傾之道嗎? 

司法實務上,由於檢察官得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的「輕罪」範圍,遠比一般民眾想像的為大;為節制權力濫用並尊重被害人追訴的意思,檢察體系訂有以「得被害人宥恕」始適合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的不成文規定。

 「得被害人宥恕」似乎是個比較人性化,考慮個體差異的經驗法則。米里艾主教不追究,造就了尚萬強發光發熱的人生轉折。當然,被害人的社經地位不同,寬恕的臨界點也不同。但被害人和竊犯一樣,都是人心肉做的,對於初犯,對於處境堪憐的微罪,都有憐憫之心,也大都有寬恕的意願。同樣地,在檢察體系偵辦實務中,被害人拒絕寬恕的理由往往也很簡單:「不是第一次了!」 

對於素行不良、前科累累,刑事記錄上「兒少/詐欺/竊盜……」連編累牘的「微罪」犯罪人,如果被害人不願寬恕,可能也就表明即使損失輕微,但已屬社會難容的「微罪」,如此一來,司法體系也就沒有不伸張正義的彈性,沒有扮演慈善家情懷的空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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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吐露港灣生活與任教的台灣客家人,出生在《冬冬的假期》電影裡的小鎮苗栗銅鑼,台大電機系學士、經濟所碩士、美國威斯康辛大學精算、風險管理與保險博士。1996年離台前在金門太武山麓服役兩年。曾擔任《建中青年》編輯、台大大陸社《望神州》總編、台大電機系學代、大學新聞社社長、野百合學運文宣小組成員、威斯康辛大學台灣同學會副會長、《麥城台灣情》總編輯。著有《理財與保險-迷思和反思》、《陸生元年》,譯有《經濟學與社會的對話》、《世代風暴》、《助人為獲利之本》、《理財最重要的一件事》、《囚犯的兩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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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吐露港灣生活與任教的台灣客家人,出生在《冬冬的假期》電影裡的小鎮苗栗銅鑼,台大電機系學士、經濟所碩士、美國威斯康辛大學精算、風險管理與保險博士。1996年離台前在金門太武山麓服役兩年。曾擔任《建中青年》編輯、台大大陸社《望神州》總編、台大電機系學代、大學新聞社社長、野百合學運文宣小組成員、威斯康辛大學台灣同學會副會長、《麥城台灣情》總編輯。著有《理財與保險-迷思和反思》、《陸生元年》,譯有《經濟學與社會的對話》、《世代風暴》、《助人為獲利之本》、《理財最重要的一件事》、《囚犯的兩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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